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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汇报追查制度

2024-07-09 阅读 4950

(一)、事故汇报及追查

1.跟班副队长是区队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机电、工程质量等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区队值班领导汇报。

2.调度室电话为:?

队部电话:8229605?8229828?8229837

3.?汇报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人、事故经过、人员受伤情况、损失程度等。

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立即报矿安全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

5.对于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00元以下以及的事故,车队负责组织追查,将处理结果报矿领导。

6.对于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00元以上以及或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应报矿机电信息中心、安管办,组织追查。

7.坚持一事一分析的制度。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领导在班后及时组织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后做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8.建立事故追查记录,对事故的分析情况,事故起因、经过、采取的相应措施、处理意见及参加分析的人员等要做详细记录,组织工人学习典型事故案例,共同吸取事故教训。

9.对大小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二)、车辆损坏、事故的划分

1.车辆损坏是指驾车人因驾驶过错或意外原因造成对车辆损坏,直接修复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事件。司机在井上、下肇事后,必须立即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如不汇报,每次处罚200元,同时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原处罚加倍。

2.车辆事故是指驾车人因驾驶过错或意外原因造成对车辆自身损坏,直接修复费用在2000元以上或对第三者及本人造成人身伤害、伤亡、物件损坏、损毁的事件。

(三)、处理办法

1.事故处罚按责任大小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进行赔偿。

标准是: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下,赔偿100%;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以上,2000元以上部分承担50%,上线不超过5000元。外委队司机或雇佣司机,直接经济损失由所雇佣单位落实全额赔偿。

2.所有驾驶员驾驶我矿生产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每次罚款500元。

3.由矿主管部门、安管办、车队及责任人共同召开追查会。对一年内有肇事的驾驶员,在当年年度内,取消评先、评优等奖励资格。

4.车辆损坏的鉴定由矿机电信息中心、车队及维修厂家共同鉴定并定价。

5.对于轮胎的损坏按第1条执行(不包括非人为损坏)。

篇2:车辆事故汇报追查制度

(一)、事故汇报及追查

1.跟班副队长是区队现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机电、工程质量等事故后必须立即向调度室和区队值班领导汇报。

2.调度室电话为:?

队部电话:8229605?8229828?8229837

3.?汇报内容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责任人、事故经过、人员受伤情况、损失程度等。

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立即报矿安全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

5.对于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00元以下以及的事故,车队负责组织追查,将处理结果报矿领导。

6.对于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2500元以上以及或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应报矿机电信息中心、安管办,组织追查。

7.坚持一事一分析的制度。事故发生后,跟班队领导在班后及时组织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事故发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后做出处理意见,并制定相应预防措施,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8.建立事故追查记录,对事故的分析情况,事故起因、经过、采取的相应措施、处理意见及参加分析的人员等要做详细记录,组织工人学习典型事故案例,共同吸取事故教训。

9.对大小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二)、车辆损坏、事故的划分

1.车辆损坏是指驾车人因驾驶过错或意外原因造成对车辆损坏,直接修复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事件。司机在井上、下肇事后,必须立即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如不汇报,每次处罚200元,同时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原处罚加倍。

2.车辆事故是指驾车人因驾驶过错或意外原因造成对车辆自身损坏,直接修复费用在2000元以上或对第三者及本人造成人身伤害、伤亡、物件损坏、损毁的事件。

(三)、处理办法

1.事故处罚按责任大小和直接经济损失多少,进行赔偿。

标准是: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下,赔偿100%;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以上,2000元以上部分承担50%,上线不超过5000元。外委队司机或雇佣司机,直接经济损失由所雇佣单位落实全额赔偿。

2.所有驾驶员驾驶我矿生产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员每次罚款500元。

3.由矿主管部门、安管办、车队及责任人共同召开追查会。对一年内有肇事的驾驶员,在当年年度内,取消评先、评优等奖励资格。

4.车辆损坏的鉴定由矿机电信息中心、车队及维修厂家共同鉴定并定价。

5.对于轮胎的损坏按第1条执行(不包括非人为损坏)。

篇3: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现场瓦斯管理,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采取针对性的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经矿研究决定,对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做如下规定:

一、凡是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制订防范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负责者进行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由事故单位负责以书面材料报送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和通风科。

二、因管理不善,无计划停电停风,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计划外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下者,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持,矿调度室、通风科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浓度在1.5%以上者(含1.5),由安全副矿长主持,矿相关领导、驻矿安监站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矿调度室、通风科及有关人员参加,进行追查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由于放炮、割煤造成瓦斯超限,起浓度达到1.5%以上(含1.5%)者,由驻矿安监站长主持,有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矿调度室、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通风科及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参加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浓度在1.5%以下者有矿总工程师主持,安监(检)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分析追查处理,制订防范措施。

四、有计划的停电、停风或采取释放瓦斯措施等造成的瓦斯超限和有关监测系统检测的瓦斯异常信息及瓦斯浓度值不超过1.5%,持续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均不做为瓦斯超限事故处理,计划停电停风工作必须提前制订安全措施和瓦斯放措施,排放结束后,分别向公司生产、安全、通风和调度汇报。

五、凡发生在计划外瓦斯超限,或生产中瓦斯浓度在1.5%以上(含1.5%)的,每次对责任罚款1000元,并对责任者按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和行政处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矿进行追查处理,追查结果报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六、为避免因风量不足导致的瓦斯超限,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根据风量合理安排,采、掘工作面个数和产量,配足采掘工作面风量。每个月必须按照平朔公司风量计算细则,对采区风量和主扇实际供风能力进行一次核算,核算结果,作为月报,报送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七、加强瓦斯超限统计分析和重点瓦斯工作面的排查工作。把当月瓦斯超限记录和下月重点瓦斯工作面名称上报公司安监局和通风救护部。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管理制度等,凡与本规定不符或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