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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科技管理程序

2024-07-09 阅读 5055

石油公司科技管理

第一条公司设立投资规划部负责科技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科技规划与计划管理

(一)科技规划和计划编制原则

1.服从、服务于公司整体发展计划;

2.为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持及储备;

3.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和增强核心竞争力;

4.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合理配置资源;

5.按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技术三个层次安排。

(二)科技规划权限划分

公司投资规划部根据集团公司的科技规划进行分解,编制公司科技规划,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全资公司科技规划经本单位决策会议审定后,报公司投资规划部备案。控参股公司科技规划提交本单位决策会议审定。

(三)科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权限划分

全资公司提交本单位科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至公司投资规划部,投资规划部汇总、平衡、编制公司科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交集团公司科技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纳入集团公司整体科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批后下达实施。

控参股公司科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交本单位决策会议审定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

公司科技项目分为集团级、公司级和所属单位级三级进行管理,具体分级根据项目来源和重要性提交公司相关领导或决策会议最终确定。

(一)科技项目立项

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及批准三个程序。

集团级科技项目,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研究后,列入公司科技计划。

公司级科技项目立项经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后列入公司科技计划。

全资公司级科技项目立项经本单位内部决策会议审定后,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纳入本单位科技计划。

控参股公司级科技项目立项经本单位内部决策会议审定后,列入本单位科技计划。

(二)科技项目过程控制

根据科技项目的级别,采取不同程度的控制。

集团级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科技部组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每月(季)向公司投资规划部上报项目月(季)度进展,半年和年终向投资规划部进行项目总结汇报,投资规划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公司投资规划部向集团公司科技部汇报相关情况。

公司级科技项目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每月(季)向公司投资规划部上报项目月(季)度进展,半年和年终向投资规划部进行项目总结汇报,投资规划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

所属单位级科技项目由所属单位自行管理或委托管控,日常管理过程一般由承担单位负责。

(三)科技项目验收

集团级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科技部组织验收,公司级项目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验收,所属单位级由所属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形成评价验收意见准备成果登记、申报。

第四条科技协作单位引进

为确保科研计划的按期完成,科技协作单位的引进应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按照招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商务洽谈方式进行,但需经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

集团级科技项目需要外协时,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依次报公司、集团公司批准;公司级科技项目需要外协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所属单位级科技项目需要外协时,经本单位决策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科技成果管理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的评价、登记与推广等事宜。

集团级科技成果由集团公司科技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由集团公司颁发《科技成果验收证书》。

公司级科技成果的评价由公司投资规划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颁发《科技成果验收证书》。

所属单位级科技成果的评价由所属单位进行审查,颁发本单位《科技成果验收证书》。

科技成果在验收评价通过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由公司投资规划部负责登记、上报,登记后公示无异议的由集团公司颁发《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公司对科技成果的推广进行分级管理。集团级与公司级科技成果的推广立项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所属单位级科技成果的推广立项由所属单位审定,报公司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由集团公司跟踪管理,其他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自行管理。集团级新技术推广项目,由集团公司科技部组织验收;公司级和所属单位级新技术推广项目,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验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科技经费管理

公司及全资公司科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科技经费计划,经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月度科技经费使用由公司及全资公司每月向集团公司上报次月费用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按投资费用计划统一下达。控参股公司科技经费自筹。

篇2:石油公司科技管理程序

石油公司科技管理

第一条公司设立投资规划部负责科技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科技规划与计划管理

(一)科技规划和计划编制原则

1.服从、服务于公司整体发展计划;

2.为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和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持及储备;

3.有利于推动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和增强核心竞争力;

4.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合理配置资源;

5.按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技术三个层次安排。

(二)科技规划权限划分

公司投资规划部根据集团公司的科技规划进行分解,编制公司科技规划,经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全资公司科技规划经本单位决策会议审定后,报公司投资规划部备案。控参股公司科技规划提交本单位决策会议审定。

(三)科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权限划分

全资公司提交本单位科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至公司投资规划部,投资规划部汇总、平衡、编制公司科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交集团公司科技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纳入集团公司整体科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批后下达实施。

控参股公司科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提交本单位决策会议审定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

公司科技项目分为集团级、公司级和所属单位级三级进行管理,具体分级根据项目来源和重要性提交公司相关领导或决策会议最终确定。

(一)科技项目立项

科技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及批准三个程序。

集团级科技项目,经集团公司批准立项研究后,列入公司科技计划。

公司级科技项目立项经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后列入公司科技计划。

全资公司级科技项目立项经本单位内部决策会议审定后,提交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后纳入本单位科技计划。

控参股公司级科技项目立项经本单位内部决策会议审定后,列入本单位科技计划。

(二)科技项目过程控制

根据科技项目的级别,采取不同程度的控制。

集团级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科技部组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每月(季)向公司投资规划部上报项目月(季)度进展,半年和年终向投资规划部进行项目总结汇报,投资规划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公司投资规划部向集团公司科技部汇报相关情况。

公司级科技项目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每月(季)向公司投资规划部上报项目月(季)度进展,半年和年终向投资规划部进行项目总结汇报,投资规划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

所属单位级科技项目由所属单位自行管理或委托管控,日常管理过程一般由承担单位负责。

(三)科技项目验收

集团级科技项目由集团公司科技部组织验收,公司级项目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验收,所属单位级由所属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由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形成评价验收意见准备成果登记、申报。

第四条科技协作单位引进

为确保科研计划的按期完成,科技协作单位的引进应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按照招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商务洽谈方式进行,但需经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查。

集团级科技项目需要外协时,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依次报公司、集团公司批准;公司级科技项目需要外协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所属单位级科技项目需要外协时,经本单位决策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科技成果管理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的评价、登记与推广等事宜。

集团级科技成果由集团公司科技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由集团公司颁发《科技成果验收证书》。

公司级科技成果的评价由公司投资规划部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后颁发《科技成果验收证书》。

所属单位级科技成果的评价由所属单位进行审查,颁发本单位《科技成果验收证书》。

科技成果在验收评价通过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由公司投资规划部负责登记、上报,登记后公示无异议的由集团公司颁发《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公司对科技成果的推广进行分级管理。集团级与公司级科技成果的推广立项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所属单位级科技成果的推广立项由所属单位审定,报公司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备案;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由集团公司跟踪管理,其他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自行管理。集团级新技术推广项目,由集团公司科技部组织验收;公司级和所属单位级新技术推广项目,由公司投资规划部组织验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条科技经费管理

公司及全资公司科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科技经费计划,经公司投资规划部审核、党政联席会审定,提交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月度科技经费使用由公司及全资公司每月向集团公司上报次月费用计划,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按投资费用计划统一下达。控参股公司科技经费自筹。

篇3: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20*年最新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

  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