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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气体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09 阅读 5149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含氧量检测要求,确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建造密闭舱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气体舱室气体含量的检测。(以下称测氧和测爆)

3检测仪器

测氧仪和测爆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每次使用前应依照其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的规定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待确认该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开始测检工作。测检结束后,再一次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的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4检测人员

4.1测氧和测爆由经过培训取得检测资质的人员实施。

4.2检测时实行双人工作制。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必须有一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需有检测资质。

4.3检验人员要穿好劳动保护服装、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据情况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带或安全索。所用手电筒或照明设备应为防爆型。

4.4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测氧和测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等物品,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属下舱,应佩带防毒面具。

5含氧量检测要求

5.1合格的氧气含量在19.5%~23%。检测合格的舱室应在其道门口处悬挂醒目的检测数据板,应注明船舶名称、舱室位置、检测数据、是否允许进入、检测人及检测日期等参数。

5.2船舶建造过程中,凡被封闭的油舱、隔离空舱、箱柜、容器罐等需进行作业,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5.3检测时应先在道门口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深入舱室或容器内检测。检测人员发现测氧仪报警必须马上撤离,待进行有效通风后继续进行检测;也可利用长检测管代替人员进入舱内进行检测(具体操作方法由各企业自定,但是有人作业的舱室必须下到舱底检测)。

5.4已加油的油舱等存有可燃气体的舱室进入前还应满足可燃气体检验要求。

6可燃气体检测

6.1凡属下列部位,确因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及使用非防爆型电动、气动工具和内燃机设备等,必须到所属企业安全部门申请检测,取得《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氧量检测证书》后,方可施工:

6.1.1船舶建造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如油舱、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气贮罐);

6.1.2乙炔站(发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气库(站)周围禁区内;

6.1.3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间等;

6.1.4油漆、泡沫喷涂作业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禁区内;

6.1.5动力管系的动力沟。

6.2申请测爆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6.2.1船舶分段、舱室喷涂作业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时的有效的机械排风,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将该舱室的通风设备关停20分钟后再进行检测。

6.2.2要进行热工工作的燃油舱(柜)、污油舱(柜)、滑油舱(柜)等,已进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风除气,所有连通的管系阀门应关闭。

6.2.3要进行热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系及阀门等附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清除管系内部油气,保持与大气流通,并与含油舱柜拆开、隔离。

6.2.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区域和场所应定期申请检测,必要时,也可随时申请检测。

6.3检测程序

6.3.1测爆人员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掌握检测舱室存在可燃性气体的种类及爆炸极限和所检测部位及其相临舱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在不了解情况时,不准盲目进入。

6.3.2凡进入危险作业舱室(场所)检测前,应先校准仪器,然后在进口处检测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当氧气浓度在19.5%-23%,可燃气体的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时,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6.3.3可燃气体检测点选择:

a.舱外探测:将取样管或探头从洗舱孔放入舱内,取样部位每舱应至少选舱的前后端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

b.进舱探测:在舱外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5%,舱内测量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和舱内油气积聚处所。

c.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大者为该舱记录。

7允许热工作业检测条件

需热工作业的舱室或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7.1舱内或容器内含氧量达到19.5%~23%;

7.2已经检测可燃气体未超过爆炸下限的1%且再无产生易燃气体的途径,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下方可进行。

8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

8.1每次检测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必须在《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量检测证书》上根据测得数据做出准确的鉴定,合格后签证。

8.2可燃气体检测证书,只能证明检测后签发证明书上所指舱室(场所)内的可燃气体处于相应的安全范围,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气体(石油气、油漆溶剂)在检测后保持永远不变。因此,对允许热工工作的舱室(场所)及周围区域内,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复测,发现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请复测。待可燃气体排出并经检测合格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施工。施工前要认真检查现场各种消防设施的完备性,以便采取应急措施。证书签发后,如在证书所指的舱室(场所)内发现任何在检测时已关闭或关紧的管道和阀门被开启、损坏致使油类或石油气重新进入时,证书则失效。

8.3证书签发的部位,不应包括各种管系、泵及其人员进不去和仪器摆不进的狭小部位,所以对这些部位的热工工作应特别注意。事前必须采取通风和一端拆开等措施。

8.4热工工作的标准,必须严格要求,严加控制。热工工作的舱室(处所)可燃气体浓度不准超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

8.5热工作业的舱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机械排风和开工艺孔等措施。

9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2:机动车检测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全站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重视消防工作,严格执行消防条例,落实消防方针,确保安全检测,

2、站长督促检测消防工作,经常要检查消防设施,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3、全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4、非电工不得擅自拆装电气设备、不得任意乱接电线,配电间严禁闲人入内,

5.电工必须为检测站安全用电负责,定期对电源线路,电气设进行安全检查,电线布置合理、安全可靠,防止触电,预防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6、爱护消防设施,无火警时不得任意挪用,发生火警、火灾要及时报警,扑救,并保护现场。

7、送检车辆必须由引车员按有关规定进入检测间,经检测后及时驶离检测间,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检测间内,确需进入检测间联系工作时,必须先经站长同意后,方可入内.

8.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检测站,工作场所不得有浊污。检测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进出必须有明显标志,保持通信畅通.

9、检测站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接待参观人员或向其它人员泄露秘密,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各种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凡需参观学习的必需来电联系,经站长同意后,由指定人员的引导参观

篇3:车辆安全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

一、驾驶员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

二、公司每季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6.车辆各电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三、公司安全科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驾驶员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四、车辆保养和审验

1、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由车维科安排指定到具有资质的维修厂家进行维护保养;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车维科要将二级维护检测报告装入车辆技术档案备案。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检测报告等弄虚作假现象。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依法要求的检测、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