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免职;
行政处分: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五)发生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六)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组织处理: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行政处分: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七)发生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第七条?发生其它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比照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对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尤其是旅客列车安全的下列情形,比照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严重物品上车的;
(二)行李车在运行途中漏锁导致车门开放的;
(三)押运人员在行李车内吸烟的;
(四)经确认行李车存在严重超偏载问题的;
(五)牵引车、拖车掉落站台的;
(六)行包(行邮)专列在运行过程中,经确认为严重超偏载并被甩车处理的;
(七)严重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同一事故,对负同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同一处理档次进行责任追究;对负重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负次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二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专业基层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判定、责任大小,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方式,由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职权及有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的责任追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事故的责任追究,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遇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8日起施行。公司前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快运安〔2011〕24号)同时废止。
篇2: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条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快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篇3:安全事故责任与追究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按照铁道部、股份公司和哈大客专公司的要求,为规范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TJ-1标建立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按照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人员包括:
作业队队长:孙志华、
作业队书记:赵光
作业队副队长:魏兴宇、李健威、宁宝森
作业队安质负责人:张涛
第四条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第五条
作业队发生一般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C类以上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因工伤亡、工程质量事故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项目部汇报。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原则上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报股份公司确定后执行。
第七条
发生轻伤、重伤3人(不含)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作业队队长、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C类及以上一般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铁路交通事故、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不含)以下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对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对作业队队长、作业队副队长、安质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同类或同类以上安全质量事故,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按有关规定上报,有谎报、漏报、迟报、瞒报情节的,在原规定处分基础上提升一档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