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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检查站卸货场制度

2024-07-09 阅读 6650

第一条卸货场应按照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卸载、安全等设施,卸货场地、货物存放布局合理,便于货物卸载分装,确保车辆、货物安全。

第二条卸货场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专人负责车辆进出及货物卸载、保管,并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条对卸货场内超限车辆实施卸载、分装,经复检,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路政执法人员对停放在货场的超限车辆及时处理。对停放超过七天的超限车辆,应积极采取措施,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第四条卸载货物应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分流;需要协助保管卸载货物的,签订协议,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卸载的货物,货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加强卸货场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因管理人员的失职造成车辆、货物损毁、丢失的,由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六条经营性卸货场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合法的停车、仓储、装卸货物的手续,取得经营许可及收费许可,严禁乱收费行为;办理必要的保险,为停驶卸货场的车辆及货物财产安全提供保障;与路政部门签订卸货场管理协议,规范货场管理,明确货场承担在停驶、装卸、保管过程中车辆、货物损毁、丢失等全部经济责任。

第七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及卸货场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货场管理制度,维护货场工作秩序。

第八条严格贯彻落实《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篇2:超限检查站卸货场制度

第一条卸货场应按照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卸载、安全等设施,卸货场地、货物存放布局合理,便于货物卸载分装,确保车辆、货物安全。

第二条卸货场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专人负责车辆进出及货物卸载、保管,并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条对卸货场内超限车辆实施卸载、分装,经复检,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路政执法人员对停放在货场的超限车辆及时处理。对停放超过七天的超限车辆,应积极采取措施,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第四条卸载货物应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分流;需要协助保管卸载货物的,签订协议,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卸载的货物,货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加强卸货场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因管理人员的失职造成车辆、货物损毁、丢失的,由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六条经营性卸货场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合法的停车、仓储、装卸货物的手续,取得经营许可及收费许可,严禁乱收费行为;办理必要的保险,为停驶卸货场的车辆及货物财产安全提供保障;与路政部门签订卸货场管理协议,规范货场管理,明确货场承担在停驶、装卸、保管过程中车辆、货物损毁、丢失等全部经济责任。

第七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及卸货场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货场管理制度,维护货场工作秩序。

第八条严格贯彻落实《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篇3: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临床路径工作持续有效深入开展。

二、范围

  适用于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成员。

三、内容

  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由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的主任主持。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分为日常工作和召开会议两部分。

  1、 日常工作

  (1)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所有成员在各自岗位上对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收集各自岗位上发现的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上报给委员会秘书,由秘书负责汇总整理。

  (2各成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学习,积极参加各相关专业的学术活动及临床路径方面的会议,不断更新知识。

  2、 召开会议

  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各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议;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本院临床路径实施效果的评估与分析。

  (1)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如主任委员不能参会,可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主持。

  (2)会前成员根据所在医院分管的工作范围,收集资料,归纳分析后做出议题。

  (3)议题递交大会秘书,呈递主任委员审核,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

  (4)会议参会委员尽可能全部参加,部分议题范围确实局限,可按相关成员选择参会人员。

  (5)建立专门会议登记本,记录各委员发言,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临床路径实施科室。

四、支持性文件

  1、《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1年版)》

  2、《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