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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管道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2024-07-09 阅读 79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效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调压箱(柜)

第三条运行管理与内容

(一)管理部门应对调压箱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调压箱外观无损坏、脱漆,箱门开关灵活,箱内无灰尘、无锈蚀,箱体正面标明警示标识,报警电话等。

(三)保证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泄漏。

(四)调压器及仪表运行正常,应无腐蚀和损伤。

(五)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停气后重新启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并做好记录。

(七)每天应对调压箱进行一次巡检,保证箱内设施运行正常,信号管或根部地缝无燃气浓度。每月测试一次调压器出口压力,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八)每月抽动调压器切断拉杆一次,保持拉杆启动灵活。

(九)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运行压力的1.25倍(当运行压力小于5kPa时)或1.2倍(当运行压力为5kPa~0.2MPa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压器出口压力和切断阀切断压力。

(十)检查中、高压及低压管线地上部分(箱腿)防腐层,应无破损现象,保证调压箱周围无搭建物和杂物堆积。

(十一)调压器、切断阀皮膜按规定三年大修一次,并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十二)对调压箱体有损坏、锈蚀、箱门掉、门锁坏等现象要及时修复,保证箱内设施安全运行。

(十三)检查发现调压器有水堵、灰堵、冰堵等现象,应立即处理,保证供气正常。

第四条故障处理

(一)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

(二)用户报修的调压器故障,应及时处理,通知用户做好停气准备。

(三)处理调压器故障时,应由2人以上进行操作。

(四)关闭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阀门是否关闭严密。

第三章调压站

第五条运行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压力的1.25倍。

(二)中低压调压器出口压力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设定,专用调压器出口压力以满足客户要求为准。

(三)有备用调压器的调压站,应标识调压器运行状态。每月要启动备用调压器至少四小时,并试验关闭压力,检查供气压力能否符合要求。

(四)调压站内外的阀门,应标明转向、启闭状态。

(五)调压站内的管道、阀门、调压器、过滤器、压力表、流量计、水封等设施,均应做到不锈、不漏、运转灵敏有效。

(六)调压站周围严禁建立建筑物,水平净距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调压站墙上或附近应设“燃气危险”、“严禁烟火”等明显标志或警示牌,并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七)调压站内要按规定配备数量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器具,且要设专人负责维护、检查、保管。

(八)调压站运行管理人员在岗期间严禁从事与岗位无关的活动。

(九)调压站值班员每天对站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巡回检查,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好,并随时做好监控工作。

(十)搞好环境卫生。要做到门净窗亮、摆放整齐,保持设备本色,及时清除与调压站设施无关的物品。

(十一)定期对站内燃气泄漏和报警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检修,保证报警及排风设施运行正常。

(十二)定期对各种仪表进行检测。

第六条故障处理

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调压站超压事故抢修规定

(一)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并立即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调度人员接到报警后,确定事故级别,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三)抢修人员接到调度中心指令后,携带必要的抢修工具、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迅速出动。

(四)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关闭超压影响区内所有进户阀和切断阀。

(五)对超压影响区内所有用户进行逐户安全检查,遇有爆表、漏气、火灾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规程处理,直至排除所有隐患。

(六)对超压影响区所有管线包括引入管进行严密性试验,居民用户稳压不少于15min,商业、工业用户稳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

(七)对所有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四章阀门井

第八条运行管理与要求

(一)供气管理单位对阀门、阀井均应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建立阀门巡检、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巡检维修保养内容、操作者。

(三)阀门井壁上安装燃气阀井标识,阀门井盖上宜加装防盗链。

(四)维修人员要定期维护保养阀门,保证阀门无腐蚀,确保启闭灵活。

(五)巡线人员每天巡视的阀井,要注意检查有无漏气现象,井盖、井圈齐全无损,发现井上有堆积物要立即清除。

(六)阀门井内的积水和淤泥要尽快清除,冬季雪后应立即清除井盖上的积雪。

(七)进入地下阀门井内作业时,首先应设置安全路障,开启井盖放散、检测燃气浓度,下井操作人员要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宜穿荧光警示服。

(八)井下进行维修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九)民俗节日、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特殊措施进行监护和检查。

第九条维护管理

阀门、阀井每半年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故障处理

(一)发现故障时,能够当时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派人处理。有危险的,要疏散周围行人及车辆,并设立警戒区,及时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处理漏气故障,地面至少有2人进行监护,由抢修人员进行抢修。

第五章燃气管道

第十一条燃气管道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应熟悉运行段、片内的管道走向、位置、管材、管径等内容。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的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运行人员应按照巡检规定对所辖区域燃气管道进行巡检,遇有工程施工等情况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未与供气单位会签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主动交涉,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已会签的要进行24h监护,做好施工配合工作直至施工完成。每天应认真填报巡检记录,并注明巡检时间。

(二)燃气管道外缘两侧1.5m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应参照《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CJJ51第三条分为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具体数值可以参考相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中对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1)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2)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安全保护区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四)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五)一般情况下,每周向燃气管道周围单位和住户调查询问管道有无异常情况,并进行维护管道安全的宣传。

(六)在巡检中发现管道漏气,一方面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另一方面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的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燃气管道泄漏检查,严禁明火试漏,应采取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应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建筑物检测。

(二)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根据管道运行时间、电化学腐蚀状况,定期检查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桩、井是否完好并做好维护工作,保护电位必须满足保护的最低要求。每季度应至少一次对系统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运行中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和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四)经检测后管道腐蚀严重确需更换的,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上报****燃气有限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应对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设的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工程时,应对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没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2年不得少于1次;

(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于2次;

(四)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

第十七条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二)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三)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6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阴极保护电源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1次;

(五)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六)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七)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管道每3年进行1次,中压管道每5年进行1次,低压管道每8年进行1次;

(二)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三)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四)可采用开挖探境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五)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篇2:公安交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履行公安交管部门对属地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职责,落实监管措施,规范监管行为,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落实措施、完善机制”的原则,依托“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实行“分色预警、分类管控”的“户籍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条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立足规范工作程序,严格依法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提高服务水平,杜绝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条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对象是属地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

道路运输单位是指驻地在本辖区内的客货运输企业和拥有重点车辆的较大有车单位,包括客货运输企业(公路客货运输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危险品运输企业、出租汽车公司)、校车服务学校和自有车辆在20辆以上且拥有重点车辆的企事业单位。

重点车辆是指营运客货车、校车(含7座以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载客车辆)、危险品(剧毒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大型工程车(水泥罐车、工程渣土车)、企事业单位的7座以上通勤客车和大中型自备货车。

第五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交通、安监、教育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等情况,共同做好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管辖和职责

第六条有管辖区域的我省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辖区内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并将每个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民警。

重点车辆六个月以上不在注册地的,由车辆长期驻地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管。

通行我省道路的外省籍客运车辆,目的地不在我省途经我省的,以我省首入县市的公安交管部门或高速交警大队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我省为目的地的,以目的地的县市公安交管部门为属地管理单位,将客运车辆所属企业列入监管范围,对该企业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在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及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设立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负责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强与车管、秩序、公巡、宣传等内部机构的密切配合,理顺业务流程,形成工作合力。

市级公安交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监管的民警或交通协管员应当从事交通管理工作3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廉洁自律,熟练掌握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熟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熟练操作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省、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考核,收集汇总信息资料,监督重点监管单位交通安全源头管控措施落实,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等相关活动。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履行交通安全源头监管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监管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以下重点内容:

(一)交通安全工作制度。是否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员,建立工作台帐;

(二)动态监控系统运行。重点检查有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的客货运输企业GPS监控平台建设使用情况,是否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是否落实了长途客运车辆夜间禁行,驾驶人限时驾驶和落地休息制度;

(三)驾驶人继续教育。检查道路运输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定期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落实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继续教育措施;

(四)驾驶人从业资格。检查重点车辆驾驶人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是否与实际驾驶车辆相符、驾驶证年度审验和驾驶证交通违法及记分情况;

(五)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按月对记录的车辆交通违法信息进行统计清理,督促运输单位和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信息记录,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六)落实交通安全工作措施。随机抽查客货运输企业、场站和校车服务学校等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检查车辆。重点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年度检验、交通安全设施和GPS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参加车辆检验,对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第十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对发现的有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单位,可根据其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手段,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责任:

(一)通过“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掌握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并实行分色预警,分级管理,分类管控;

(二)组织开展抽查和检查活动,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严格依法查处客货营运车辆、校车(接送学生车)及其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约谈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五)召开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现场会、工作例会,介绍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通报各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提出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同时听取各企业对交管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制作《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发布交通安全提示,提出书面整改建议,要求被监管单位限时整改,并明确专人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不按期整改的,可依法对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人、责任人进行处罚,采取不予办理道路通行证件、禁止其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措施。

(七)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挂牌监管,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八)对工作中发现的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及时通报本单位秩序、车管和宣传等部门,在路面管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以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九)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依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区域内被监管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向辖区重点企业公开分包大队领导、监管民警的联系电话,每日上网巡查管辖单位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到道路运输单位监督检查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每月的20日-25日完成对辖区道路运输单位的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记录的抄告,每月的25-30日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行政等部门通报本月辖区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违法记分和安全管理工作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人员对检查情况要当场填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人员、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并粘贴检查记录图片资料。《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的监管民警和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人签字,一份由监管机构存档,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检查工作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要把检查情况录入“全省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全程服务平台”。问题突出的,要及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道路客运单位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台账,完整保存部署文件、工作方案、会议记录、学习记录、工作记录、违法处罚记录、检查记录、通知通报、经验材料、宣传资料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管理范围内的所有道路运输单位和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应逐一登记造册,按照下列内容建立动态管理档案:

(一)车辆及驾驶员档案1、车辆照片;2、行驶证复印件;3、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含配备的多名驾驶员);4、每月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排查信息记录;5、对驾驶人开展教育及签订的交通安全保证书;

(二)道路运输单位档案1、企业名称、地址、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基本信息;2、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状;3、交通安全提示告知记录、《交通安全检查记录表》、《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约谈记录及处理结果。4、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5、道路运输单位日常交通安全教育记录表;

(三)每月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通报的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记录。第四章积分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和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情况,分别计分、累计积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计分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依据道路运输单位实施的驾驶人继续教育、安全工作例会、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申报、安全管理措施等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以及所属车辆和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记录,依次计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具体分值见附件)。具体计分项目的分值由省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需要确定。

客货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积分管理的分值与国家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计分分值相同。(具体分值见附件)。

根据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计分分值分别对应“红橙黄蓝”四色,实行“分级管理,分色预警,分类管控”。其中12分以上的为红色监管对象,9分至11分的为橙色监管对象,1分至8分的为黄色监管对象,无分的为蓝色监管对象。

道路运输单位拒绝参加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的,直接列为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重点监管单位。

第十六条交通安全积分管理制度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通过“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与交通安全管理后台数据库联网,实时获取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驾驶人的相关信息,自动计分,累积积分,积分情况实时通过网络告知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对累积积分达到相应分值的,经综合评判确认后,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对列为红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安全管理情况通报省级安监和交通运输部门。由设区市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10日内下达《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依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号)的规定,将该单位列为安全隐患突出单位,书面通知禁止其所属车辆上道路行驶3-5日,并组织辖区同类型道路运输单位管理人员大会,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在会议中作为反面典型发言,责令相关单位组织全体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召开集中教育大会,进行脱岗培训。

2、由省市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随机抽查单位整改情况。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由省厅交管局对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4、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1次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内容、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对列橙色监管对象的重点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市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并责令道路运输单位对相关驾驶人强化日常监管和学习培训,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

2、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至少1次,县级每月一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并对活动内容、方式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对列入黄色监管对象的道路运输单位,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约谈1次道路运输单位负责人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听取道路运输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汇报,提出整改要求,并将道路运输单位相关交通安全管理情况通报县级安监和交通运管部门。

2、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半年组织1次对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6学时的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培训;

3、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至少1次深入道路运输单位,检查交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参加道路运输单位组织开展的对客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红色重点监管名单: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

有吸食、注射毒品或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行为的;

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降级机动车驾驶资格的;

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列入红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在省级公安交通管理网站公布,并通报省级安监、交通运输和教育等部门,建议按照部门规定对车辆驾驶人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点车辆驾驶人列入橙色重点监管名单:

1、驾驶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同等以下责任,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2、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9分至11分的;

列入橙色重点监管驾驶人名单的,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确定责任民警,重点监控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提示交通安全信息;

2、由属地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驾驶人进行1次不少于3学时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重点车辆驾驶人在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分至8分的,由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督促道路运输单位对驾驶人加强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单位按照公安交管部门的要求,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在进入等级监管名单后的下一年度内未达到原监管等级积分的,适用相应积分的等级监管措施。

重点车辆驾驶人除被依法吊销、注销和撤销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形外,在下一计分周期内未达到交通违法计分9分的,可退出市级公安交管部门重点监管名单。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省厅交管局将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年度考核范围。根据各单位上报信息、图片资料,以及平台调取的对道路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进行考核排名,并在省局网站进行排名通报。

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建立考核制度每月对各县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工作进行评价,并排名通报。

第二十五条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定期通过媒体公布四色道路运输单位名单,倡导群众乘坐或雇佣“蓝色”营运企业车辆。省厅交管局定期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布全省交通安全状况评价排名前10位和后10位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等单位名单。

各市、县公安交管部门每季度应将辖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辆单位交通安全状况的评价排名情况通报道路运输单位,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重点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记录和实际情况,联合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安全、文明、优质服务的道路运输单位和驾驶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每月30日前应将辖区道路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状况(含交通安全隐患、交通违法和事故统计、严重交通违法和事故具体信息、车辆单位评价排名等情况)向同级安监、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抄告,并上报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监管机构,提请相关部门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差的单位督促整改。必要时要联合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约谈道路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辖区重点车辆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安全源头监管工作中存在失管失控、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情况的,一律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责任民警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厅交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度内对道路运输单位和客货运驾驶人的积分管理,依据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道路运输单位及其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相关交通事故、交通违法信息记录。

篇3:管道带压堵漏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带压堵漏过程中,设备、管道、阀门和人身安全,加强管理,防止发生各种事故,特制定带压堵漏安全管理制度。

二、带压堵漏现场施工操作人员,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必须经带压堵漏专业技术培训,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进行带压堵漏作业。

三、带压堵漏施工单位,根据带压堵漏的特点,制定各个环节条件下带压堵漏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要求,应急措施等,并监督现场带压堵漏施工操作人员全面贯彻执行。

四、带压堵漏的专用工具和施工工具必须满足耐温耐压和国家规定的其它安全要求,不允许在现场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五、带压堵漏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合格产品。

六、为了保证带压堵漏过程中的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行带压堵漏或者需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后,才能进行带压堵漏。

管道及设备器壁等主要受压元器件,因裂纹泄漏又没有防止裂纹扩大措施时,不能进行带压堵漏。否则会因为堵漏掩盖了裂纹的继续扩大而发生严重的破坏性事故。

透镜垫法兰泄漏时,不能用通常的在法兰付间隙中设计夹具注入密封剂的办法消除泄漏。否则会使法兰的密封由线密封变成面密封,极大地增加了螺栓力,以至破坏了原来密封结构,这是非常危险的。

管道腐蚀、冲刷减薄状况(厚薄和面积大小)不清楚的泄漏点。如果管壁很薄、且面积较大、设计的夹具不能有效覆盖减薄部位,轻者堵漏不容易成功,这边堵好那边漏。重者会使泄漏加重、甚至会出现断裂的事故。

泄漏是极度剧毒介质时,例如光气等,不能带压堵漏。主要考虑是安全防护问题。

强氧化剂的泄漏,例如浓硝酸,温度很高的纯氧等,需特别慎重考虑是否进行带压堵漏。因为它们与周围的化合物,包括某些密封剂会起过剧的化学反应。

七、带压堵漏前,施工操作人员根据现场泄漏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操作和防护措施实施细则,严格按安全操作法施工。

八、带压堵漏施工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带压堵漏相关的国家劳动安全技术标准。遵守施工所在单位(公司、厂矿)的纪律和规定。每次作业都必须取得所在单位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施工。

九、带压堵漏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才能进入堵漏现场。

十、防爆等级特别高和泄漏特别严重的带压堵漏现场,要有专人监控,制订严密详细防范措施,现场应有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车辆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