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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2024-07-09 阅读 759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生产操作和行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安全红线管理。

第二章生命安全红线

第三条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四条严禁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五条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第六条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用火作业。

第七条严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严禁未办理临时用电安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第九条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

第十条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第三章管理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第十二条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一)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二)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三)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四)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三)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四)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五)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第十六条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一)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第十七条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转包和非法分包。

(四)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四)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五)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七)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八)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九)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十)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第四章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

第十九条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无指挥不起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二)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四)吊物有人不吊;

(五)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六)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七)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八)斜拉工件不吊;

(九)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十一)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和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十二)禁止无证上岗;

(十三)不办证、不作业。

第二十条电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二)焊接设备不完好不作业;

(三)进入受限空间不审批不作业;

(四)不系安全带禁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电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三)不挂地线不检修,不摘接地不送电;

(四)不挂牌不作业,不完工不摘牌;

(五)绝缘工具不合格不作业;

(六)移动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不接线;

(七)不正确穿戴绝缘用品不作业;

(八)不唱票不作业。

第二十二条探伤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票不作业;

(二)不警戒、不隔离不作业;

(三)摄片时室内不留人;

(四)禁止单独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架子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不系安全带不作业;

(三)脚手架检查不合格,不交付使用;

(四)作业时不抛掷工具物料。

第二十四条木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二)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安全不作业;

(三)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不稳固不作业;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不作业;

(五)木工机械及配电设施不完好不作业;

(六)禁止在钢筋骨架上进行作业;

(七)禁止在未加固好的模板上作业;

(八)拆模时不准硬砸、猛撬或大面积撬落;

(九)休息或下班时禁止留下松动和悬挂着的模板。

第二十五条钢筋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禁止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

(二)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抹灰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立体交叉作业无可靠的防护措施不作业;

(二)室内抹灰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室外抹灰吊架不规范不作业;

(四)室外抹灰电动吊篮安全附件不全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瓦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二)使用工具未放稳不作业;

(三)脚手架上码砖高度禁止超过3层砖。

第二十八条气割焊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动火手续不作业;

(二)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三)易燃、易爆物未清理不作业;

(四)气瓶、仪表及防回火装置不安全可靠不作业;

(五)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作业;

(六)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符合要求不作业;

(七)气瓶连接不可靠不作业;

(八)焊、割件固定不牢固不作业;

(九)高空作业时,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第五章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第二十九条岗位安全红线通用部分

(一)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四)设备检维修填写相关检维修票证,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维修作业票证,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五)高处作业安全红线

1.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3.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六)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

(七)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八)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九)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十)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十一)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十二)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十三)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十四)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十五)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第三十条烯烃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DMTO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3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反应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2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2.3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4严禁反再两器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两器压差<-30Kpa、≥40Kpa,反应温度低于350℃、反应压力高报0.16Mpa),造成停车;

2.5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6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2.7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8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2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3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4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3.5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6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3.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8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9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4.急冷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4.1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4.2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4.3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4.4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5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4.6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7严禁超工艺设计数值运行。

5.急冷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5.1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5.2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严禁设备发生故障时带病运行;

5.5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6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5.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8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5.9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二)烯烃分离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压缩、分离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3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4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5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分离内操人员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3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4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5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6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7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压缩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3.1真空过低禁止机组运行;

3.2禁止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3.3润滑油温不达标准禁止机组运行;

3.4启机过程温升不够禁止启动;

3.5禁止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6主机保护装置失灵,禁止机组运行;

3.7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8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10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压缩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2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3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4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5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6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7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8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4.9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4.10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12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13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5.分离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5.5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5.6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7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5.8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5.9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10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5.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12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5.13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三)C4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1.3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1.4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5严禁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6严禁现场作业无监护人;

1.7严禁不按时组织班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2.中控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内操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严禁中控内操睡岗、脱岗;

2.3严禁中控内操未经请示上级领导擅自更改工艺参数;

2.4严禁中控内操在主控室大声喧哗、玩手机、看杂志、吃零食等违纪行为;

2.5严禁中控内操未经确认进行工艺调整;

2.6严禁中控内操不按时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2.7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3.加氢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3.2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PSA压缩机及机泵;

3.3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4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5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6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3.7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8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3.9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10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11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4.醚化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4.2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机泵;

4.3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4.4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5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6禁止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7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8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4.9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10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11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四)聚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1.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1.5严禁违反集团公司,公司制订的各种安全法规、禁令、规章制度;

1.6严禁开具作业票证不进行现场确认;

1.7严禁检修作业时以阀门代替盲板。

2.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严禁在没有其他人的的情况下离开岗位;

2.3严禁主要工艺参数超标运行;

2.4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5严禁巡检记录作假;

2.6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2.7严禁工作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睡岗。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3.2严禁T2作业不穿防火服;

3.3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4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5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6严禁未经批准使用消防水;

3.7严禁随意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3.8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3.9严禁让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3.10严禁在防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器材;

3.11严禁在防爆区使用非防爆工具;

3.12严禁更换脱气仓过滤袋或清理回收过滤器时,未充分水解;

3.13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或排火炬,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严禁任意排放;

3.14严禁巡检期间不检查粉料输送储存系统的静电连接情况。

4.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4.2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4.3严禁清理水箱时不系安全带;

4.4严禁无劳保护品清理模板和切刀;

4.5严禁热水未排净,打开水室侧窗;

4.6严禁将手伸入旋转加料器内。

(五)聚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聚丙烯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严禁工作期间睡岗、脱岗、酒后上岗;

1.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5严禁无票操作或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6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聚丙烯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2.3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4严禁聚丙烯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造成停车或其他重大事故;

2.5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6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7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8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9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10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聚丙烯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2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3.3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4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3.5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6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7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3.8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聚丙烯挤压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4.2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4.3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4严禁挤压造粒机组超温、振值不达标运行;

4.5严禁辅助系统不达标机组启动运行;

4.6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7严禁靠近、触摸挤压造粒系统运转中的设备;

4.8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9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10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4.11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2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第三十一条机电仪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电气运行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和误入带电间隔;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二)电气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三)仪表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仪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操作及作业;

5.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严禁未将设备余压、余料泄尽,切断水、电、气及物料来源的情况下,进行拆装、检修仪表作业;

(四)电(气)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手持焊把线爬梯、登高;

3.严禁将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4.严禁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沾染油脂;

5.严禁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区域内进行作业;

6.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承载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

7.严禁在未彻底清洗和将盖打开的情况下焊、割盛装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

8.严禁氧气乙炔气瓶混装、混合吊装;

9.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五)机修钳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办理作业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2.严禁在脚手架、操作平台上坐、躺和背靠防护栏杆;

3.严禁由高处抛掷物品;

4.严禁使用十字镐和大锤等工具时戴手套和正面站人;

5.严禁不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严禁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操作使用机械设备;

7.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8.严禁对运转中的设备进行注油或维修作业;

9.严禁无票证、无监护、无安全保证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0.严禁无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大型设备检修或吊装作业。

(六)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无措施、方案、交底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3.严禁在起重设备、机具及作业区域内存在不安全因素时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4.严禁在未对吊具索具检查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5.严禁违反“十不吊”原则。

第三十二条质检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携带易燃物品上岗;

2.设备故障时禁止运行;

3.严禁未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采样、制样、分析配药等作业;

4.高温设备禁止徒手操作;

5.药品标签标识不清,禁止使用;

6.水样温度过高,禁止取样;

7.采样过程中,禁止离开采样现场;

8.禁止睡岗、串岗,酒后上岗;

9.严禁动火作业不分析就签字确认;

10.严格执行剧毒品“五*定”,禁止将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擅自挪用或带出分析室。

第三十三条动力及公用工程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通用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者安全培训教育不合格人员上岗;

2.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岗位设备;

4.严禁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5.严禁未穿戴或未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6.严禁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8.严禁在非紧急状况下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严禁不确认使用防护用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的防护用品;

10.严禁对出现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不向领导汇报而私自处理;

11.严禁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投用工艺装置。

(二)热电站岗位安全红线

1.热电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热电锅炉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锅炉未达到并汽条件时向主蒸汽母管并汽;

2.2严禁锅炉灭火后向炉内进煤、进气;

2.3严禁水位不明向锅炉上水;

2.4严禁安全门全部解列运行锅炉;

2.5严禁关小对空排汽门赶火升压;

2.6严禁所有水位计失灵锅炉运行;

2.7严禁锅炉高水位高于+250MM;

2.8严禁锅炉低水位低于-200MM;

2.9严禁锅炉主汽压超过10.0Mpa;

2.10严禁风机带负荷启动;

2.11严禁风机故障时运行。

3.热电锅炉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严禁锅炉排污时不带防护用品;

3.2严禁冲洗水位计时正对阀门;

3.3严禁不佩戴防护面罩、手套进行捅、放渣作业;

3.4严禁不开出入口水门投运冷渣机;

3.5严禁在风机运行时擦拭转动部分;

3.6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3.7严禁跨越皮带;

3.8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3.9严禁渣子掩埋托辊及拖皮带;

3.10严禁皮带跑偏运行。

4.热电汽轮机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4.1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4.2严禁主蒸汽管道暖管不充分打开主蒸汽阀门;

4.3严禁润滑油温、油压、油质不达标准机组运行;

4.4严禁温升不够启动机组;

4.5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6严禁主机联锁保护装置失灵运行机组;

4.7严禁在汽轮机转子温度未降到规定温度时停止盘车;

4.8严禁轴振,瓦振超过保护值运行机组;

4.9严禁转子的轴向位移超过规定值运行机组;

4.10严禁缸胀和胀差不在规定范围内运行机组;

4.11汽轮机超速达到规定值,打闸停机。

5.汽轮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严禁泵轴承温度超75℃、电机轴承温度超过80℃运行机组;

5.2严禁开关蒸汽系统阀门正对阀门操作;

5.3严禁给水含氧量超标运行;

5.4严禁除氧器、高温加热器、减温减压器超温、超压运行;

5.5严禁除氧器发生振动;

5.6严禁除氧器高水位运行;

5.7严禁并列除氧器时液位差、压力差、温度差超范围;

5.8严禁女职工巡检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6.热电脱硫、除尘、脱硝岗位安全红线

6.1严禁不佩带防尘口罩冲灰作业;

6.2严禁站在石灰石粉仓下粉口正下方捅堵粉;

6.3严禁石灰石旋转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用手直接拨动转动的链条;

6.4严禁泵送过程中有吸空或无料泵送现象;

6.5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打开除尘器的人孔门对内进行检查;

6.6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清理阴极振打及大梁加热保温瓷瓶;

6.7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随意拆除各部的电气安全保护接地装置;

6.8严禁在真空脱水皮带机的皮带上行走及进入运行的皮带机内部检查。

7.输煤岗位安全红线

7.1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7.2严禁在皮带上下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及人员;

7.3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7.4严禁皮带跑偏运行时用木棒、铁棍等工具校正;

7.5严禁用手伸入遮栏内给运行的设备加油;

7.6严禁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7.7严禁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及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7.8严禁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入孔门;

7.9严禁私自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

(三)水处理岗位安全红线

1.水处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严禁脱盐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1.10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1.11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脱盐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离子交换器本体阀门关闭不严进行再生操作;

2.2严禁酸、碱操作时离开现场;

2.3严禁未断电进行离心泵检修作业;

2.4严禁劳动保护用品不齐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

2.5严禁泵空转或反转;严禁在无油或缺油状态下运转,严禁长期超负荷运转;

2.6严禁各储水箱、水池出现溢流、低液位现象。

3.脱盐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时作业;

3.2严禁在现场通风设施不完善时进行溶碱作业;

3.3严禁在倒运酸碱、卸车期间离开现场;

3.4严禁酸系统维护时不按要求置换直接进行维护作业;

3.5严禁应急药品、洗眼器不完备进行作业;

3.6严禁清洗再生时、PH值不稳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取样;

3.7严禁进行反洗操作时设备憋压;

3.8严禁反洗水量过大、时间过长;

3.9严禁用水冲洗带电设备和线路。

4.循环水内操岗位红线

4.1严禁循环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4.2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3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4.4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5严禁在发现油位低、风筒门未封等异常情况下启动冷却塔风机。

5.循环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3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5.4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5.5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5.6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5.7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5.8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5.9严禁风机正在运行时私自移动、拆卸风筒门。

6.回用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6.1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6.2严禁回用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6.3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6.4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7.回用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7.1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7.2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7.3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7.4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7.5严禁施工前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7.6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7.7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7.8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8.污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8.1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8.2严禁污水处理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8.3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8.4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8.5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9.污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9.1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法兰操作;

9.2严禁动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9.3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9.4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9.5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9.6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9.7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9.8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四)空分岗位安全红线

1.空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5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6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7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8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9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1.10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空分中控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2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2.3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2.4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空分现场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3.1严禁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3.2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3.3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3.4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5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包装储运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罐区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二)罐区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3.严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超工艺卡片参数运行;

4.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班长汇报;

5.严禁罐区收付料时,不进行阀门、液位等确认;

6.严禁出现离岗无人监控状态;

7.严禁私自摘除联锁或更改联锁数值。

(三)罐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4.严禁在防爆区域现场接打手机;

5.严禁改流程时,不按照标准程序法确认和执行;

6.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或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进行作业;

7.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8.严禁在罐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检修作业。

(四)PE/PP包装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交接班产品数量盘点不清楚、不当面签字确认;

5.严禁对安全设施不检验及维护。

(五)PE/PP包装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违反包装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4.严禁直接用手对包装机和传送带清理卡塞物;

5.严禁女职工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六)叉车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未经考证或考试不合格无证驾驶上岗;

3.严禁驾驶叉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速行驶;

4.严禁驾驶故障车辆行驶;

5.严禁使用损坏托盘用于包装码垛机,防止码垛塌散。

(七)产品库房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对库房消防系统不定期检查记录;

3.严禁对库存物料发生的安全质量隐患不及时汇报和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可疑现象等不汇报;

5.严禁发生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八)?产品库保管员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在出、入库单据上乱涂、乱改、乱画;

3.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和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危险因素等不处理、不汇报;

5.严禁不对仓库的产品物料做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九)汽车装卸栈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4.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不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8.严禁在打雷、暴雨天气时安排装卸车作业。

(十)汽车装卸栈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故障时进行装卸车;

3.严禁装卸车时,不严格按照标准程序作业法进行确认和执行;

4.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严禁在装卸车时不按照规定使用静电接地线;

6.严禁装卸车辆不按照行车路线行驶和指定位置停车;

7.严禁在严禁接打手机区域接打电话;

8.严禁私自移动、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9.严禁让安全检查有问题的车辆进入装卸站。

第六章检维修安全红线

第三十五条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六条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第三十七条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第三十八条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第三十九条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条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第四十一条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装卸作业。

第四十二条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第四十三条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四十五条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第四十六条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第四十七条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第四十八条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第四十九条.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第五十条.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第五十一条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第五十二条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第五十三条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第五十四条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第五十五条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第五十七条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第五十九条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第六十条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第六十一条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第六十二条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第六十三条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第六十四条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第六十五条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第六十六条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第六十七条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八条违反生命安全红线之一者,离岗培训一至三个月,并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违反管理安全红线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发或减发一至三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操作岗位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公司员工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篇2: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1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对建设管理、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程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2条?根据我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作为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控制的重点,制定红线范围,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第3条?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要求所有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工程实施中各负其责。

第4条?各工程指挥部、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红线管理措施,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施工安全隐患。

第5条?对违反红线范围的,必须予以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建设管理红线的,由路局建设处根据本办法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予以责任追究;对违反施工管理红线的,由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和监理单位予以责任追究。

二、红线范围

第6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红线是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立即予以整改或要求停止施工的条款。对施工管理红线,分A类红线和B类红线,A类红线指严重安全隐患或险情,B类红线指一般安全隐患。

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

1.未按照相关要求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未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投入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满足投标承诺和有关规定。

2.未制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3.未组织施工图审查、技术交底和审批开工报告。

4.未组织对重大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在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五定、三统一、一负责”等日常检查制度。

6.未对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违反红线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8条?施工管理红线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结合我局相关管理制度,确定营业线、隧道和移动模架及运架梁施工安全红线范围如下。

(一)营业线施工

1.A类红线

(1)未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2)无路局施工计划或超计划施工。

(3)施工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到现场把关。

(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

(5)大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未提前停止作业。

(6)自轮运转设备上道未做到“三项设备”性能良好。

(7)靠近既有线的材料、机具未按规定堆放造成侵限。

(8)达不到开通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2.B类红线

(1)有关施工人员未经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的。

(2)施工组织方案没有专项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内容。

(3)施工准备不充分或准备过头。

(4)防护员未带齐防护备品,靠近既有线施工未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

(5)作业人员未穿戴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下道。

(7)劳务工没有正式职工带领单独上道作业。

(8)自轮运转设备装载料具未按规定装载加固。

(9)既有线进行基坑、土方、管道、电缆沟开挖没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无防护措施。

(二)隧道施工

1.A类红线

(1)未规范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报警、救援、逃生等设施,未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并对作业人员进行逃生教育。

(2)没有制定超前地质预报实施细则、配备超前地质预报设备和认真实施超前地质预报。

(3)没有制定监控量测实施细则、安排专业测量人员和认真实施监控量测。

(4)擅自变更隧道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或变更审批手续不规范、安全防范措施不当。

(5)隧道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地质突然变差而不及时提请设计变更继续进行施工。

(6)未严格按照工艺标准控制: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过90m,Ⅳ级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二衬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围岩超过200m,Ⅲ级围岩超过120m,Ⅳ级及以上围岩超过90m;Ⅳ级、Ⅴ级围岩初期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7)未对进(出)洞施工、不良地质、可能突泥涌水、瓦斯和初支侵限、二衬厚度不足等地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8)隧道洞门工程不及时施做,洞门边坡存在安全隐患。

(9)火工品存储、运输及使用等环节存在严重漏洞。

2.B类红线

(1)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上岗。

(2)临时设施未避开不良地质处所,不符合防洪、防火、防雷、防风及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3)开工报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施工前未向施工人员交底。

(4)专职安全人员不到位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5)用电设备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用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设备。

(6)隧道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恶劣,通风和照明条件不足。

(7)洞内堆放易燃物品。

(三)移动模架施工

1.A类红线

(1)移动模架横移、纵移过程中,未设专人监视系统的平衡状态,千斤顶工作不平稳,系统打开后左、右不对称,行走速度不均匀,未防止对前支腿墩柱产生过大力矩。

(2)张拉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时,预应力张拉区无明显标志,构件两端站人。预应力孔道压浆时,压浆设备不良,可能造成喷浆伤人。

2.B类红线

(1)对液压系统运行情况,未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情况未立即停机检查。

(2)每套移动模架,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设置高度不低于1.0米永久性栏杆、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特殊工种未经过安全培训,未做到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

(4)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

(5)夜间作业未设置充足的照明。

(6)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自动报答、信号装置未做到完好齐全。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

(7)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未安排电工,无人监护。施工临时用电现场未做到一机一闸一漏和三级保护。

(8)当风力达到6级时,未停止露天起吊、装卸、高处作业、泵送混凝土等作业。

(9)按规定搭设脚手架、铺平脚手板;防护栏杆未绑扎牢固;未实行脚手架搭设验收和使用检查制度,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10)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运架梁施工

1.A类红线

(1)各型架桥机及配套设备如运梁车、架桥机、导梁、吊具等在出厂前、进场后未办理施工许可,取得许可证。

(2)运梁过程中提梁、移梁、喂梁、落梁过程中,项目部(工区)安质部长或以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进行把关。

(3)架桥机架梁作业时,抗倾覆稳定系数小于1.3。过孔时,起重小车应处于不稳定位置,抗倾覆系数小于1.5。

2.B类红线

(1)运梁车驮运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运行时或架桥机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架桥作业时,高压输电线路距架桥机的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

(2)运梁车走行经过的桥涵和路基、便道等其他工况,不满足运架梁荷载的要求。

(3)运架梁施工超速作业、夜间施工、五级及以上大风(暴雨)天气作业。

三、责任追究

第9条?对项目管理机构违反第7条建设管理红线之一的,予以全局通报,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季度考核不能评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0条?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累计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A类红线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施工单位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4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施工单位连续违反第8条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6次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11条?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1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A类红线累计3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2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对出现施工管理B类红线累计5次而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应有监理职责的,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予以黄牌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四、附?则

第15条?本暂行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16条?各建设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经济考核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篇3:机务段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安全风险防线前移,守住底线,看住红线,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人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印发机务系统基本规章制度红线管理办法》(运机运用函〔2014〕33号)、《哈尔滨铁路局行车安全红线管理办法》(哈铁安〔2013〕40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的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凡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安全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虽未构成事故,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不能容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棵树机务段管理(专业技术)、生产和服务人员。

第二章触犯“红线”责任追究

第四条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

1.不执行运输调度集中统一指挥、行车单一指挥。

2.制定违背行车基本规章的“土规定”。

3.对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4.饮酒上岗、值班擅离岗位。

5.工作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生产(服务)人员凡发生下列“红线”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一、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调离行车岗位并待岗2个月以上

1.冒进关闭的信号。

2.超过线路、机车、车辆规定的容许、限制速度(包括担当救援时距被救援车列2000m内超速运行)。

3.人为关闭LKJ、机车信号、音视频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尾装置、平面灯显接口设备、防折关装置、警惕报警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机车6A系统等行车安全装备(包括因不按规定检查导致行车安全装备未正常工作及误操作致使行车安全装备关机或采取非正常手段使行车安全装备变相关机或失去控制作用)。

4.非正常停车后不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5.当班饮酒(机车乘务员除外)。

6.极易导致事故发生、扩大事故后果的违章指挥行为。

7.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不立即停车或盲目运行造成后果。

8.责任机车、设备火情(尚未造成事故的)。

9.对未测酒或吹响测酒器的人员,擅自放行担当乘务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10.无证操纵、操作设备。

11.机车调度员漏派、错派、漏叫机班。

12.不执行作业(工艺)标准造成走行部部件脱落。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发生严重路风事件。

2.运行中违章作业造成轮箍弛缓、车轮擦伤隐瞒不报或带着安全隐患行车。

3.发生责任交通肇事或路外伤亡(包括发生责任重茬未停车的)。

4.无证驾驶机车或擅自交与无操纵权人员驾驶。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私自处理和帮助他人隐瞒事故的。

6.动车组运行中擅自离开值乘座位的。

7.乘务员不确认行车凭证开车。

8.动车组区间下车处理故障、救援及疏散旅客时,司机未按规定请求邻线限速或区间封锁的调度命令,盲目通知人员下车。

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3个月以上

1.作业人身安全防护不到位,包括钻跨车底、扒乘机车车辆、飞乘飞降或未按规定路线行走致使列车停车的。

2.偷盗企业物资(包括燃油、机油等油脂)设备尚未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

3.电气化区段违规攀爬车顶。

4.人为造成行车安全装备文件丢失(包括未按规定转储文件,由段或车间通过其他方式重新转储后,发现该文件内含有警告处分类以上严重“两违”问题的)。

5.动车组司机擅自转入或退出隔离模式(被救援时除外)。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2个月以上

1.机车走行部部件漏检,构成严重行车安全隐患的。

2.乘务员擅自、错误解除运行揭示控制。

3.调度员错误操作,造成漏写、错写IC卡数据。

4.漏传、错传行车调度命令;漏摘、错摘运行揭示。

五、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待岗1个月以上

1.由于违章操作造成机车柴油机飞车、油水锤、逆电。

2.错误输入列车车速等级(低输高)、列车计长(长输短)等数据。

3.当班漏岗、擅自离岗、机车乘务员运行中打盹睡觉(间休除外)。

4.职工在上岗前执行测酒制度时(包括机车乘务员在待乘及出勤)首次吹响测酒器后,在15分钟之内复测仍然吹响测酒器。

5.未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导致列车或机车、车辆溜逸。

6.监控装置违章解锁。

7.将短股道错输长股道后未修改的。

8.运行中超过线路、机车、车辆允许、限制速度以外的各种限制速度(包括发生责任常用制动)。

第三章处分、待岗期限和待遇

第六条撤职处分期为24个月,生产(服务)人员免发3个月奖金(机车乘务员免发3个月奖金及当次乘务工资中的特补奖、计件奖、岗位风险奖);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免发3个月安全风险管理逐级负责制考核奖金。受撤职处分的人员,降低职务级别,安排到下一级岗位任职,待遇按照下一级岗位标准执行。

第七条受到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工资待遇、原职务(岗位)和原职务层级。如工作确实需要,必须经考核称职(机车乘务员必须经过理论、实作考试合格并经指导司机以上管理人员鉴定合格)方可重新任用。岗位工资按照重新确定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支给。

第八条职工因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的,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次月起按核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九条待岗期限为1至18个月,待岗期间支给待岗生活费(应得部分),标准为:本人技能工资,6档部岗位工资,6档现行局岗位工资60%,工龄工资和各种生活性津贴、补贴。

第十条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不得岗上待岗,待岗期间的管理、培训按《三棵树机务段职工待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处分程序

1.对职工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通知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

2.由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被调查职工所在部门填写处分呈报表,报劳动人事科。

4.由劳动人事科核准处分依据和处分类别,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后提交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5.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人所在部门及本人,处分决定及相关资料应进入职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处分实施

1.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十日内,可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提请申诉。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另行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部门不得因职工提出申诉而对其加重处分。

2.对职工处分申诉进行复查后,认定存在处分所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分不当等情况的,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并按规定调整或恢复职工的职务(岗位)、职务层级、工资待遇等。被撤销处分或被减轻处分的职工降低的工资待遇,应当予以补发。

3.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核准事实之日起至下达处分决定时止一般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规定时间不能办结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职工对所犯错误事实拒不承认的,只要证据充分,事实确凿,材料齐全,调查程序合法,应按规定予以惩处。

5.职工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评先等周期性奖励,不得提高工资等级(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

6.责任人员发生的问题涉及多个处理条款时,按所受处理等级最高的条款处理;责任人员在一次作业过程中发生多个问题时,按发生问题性质最严重的处理。

7.对造成经济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本人工资收入(指劳统口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收入的20%,扣除后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触及安全红线的生产(服务)人员受到待岗处理时,由职教科组织脱产培训,并负责日常的管理,根据触碰红线的项点确定培训重点内容。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返回原职岗位。

第十四条培训期满经考试鉴定不合格的责任人可延长脱产培训期限,或改职调离行车关键岗位,调整安置到其他工作岗位,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执行新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经资格性培训合格后,改职到其他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责任人,如表现良好,本人申请,经考试鉴定合格后,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参加原职岗位的竞争上岗。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班组长,要按照岗位安全职责要求,对关键行车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触及安全红线问题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对触碰安全红线问题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哈尔滨铁路局干部作风问责办法》(哈铁委联〔2011〕29号)追究责任。对隐瞒不报、私自处理的生产班组长,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涉及的对生产(服务)人员的处分及离岗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劳动人事科负责解释;对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责任追究条款,由干部协理及行政监察负责解释;其他条款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22日日起施行,前发三机安〔2015〕42号文件废止。段前发文件中涉及事项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主。国家法律法规、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