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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

2024-07-09 阅读 688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管理行为,确保施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民和国民用爆破物品条例》和《云南省交通系统民用爆破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之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建设中,民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管理、合法使用、分工协作、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即: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指挥部与监理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安全监督检查;各合同段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爆破物品的计划、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接受公安、指挥部和监理等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报告本单位爆破物品使用及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条:本规定所列爆破物品,凡指用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施工爆破作业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起爆器等爆破物品和器材。

第四条: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有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做到“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物品购买证”、“爆破物品运输证”、“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四证齐全。凡是从事爆破物品的发料、警卫和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操作。严禁无证和违规作业。

第五条:杜绝非法制造、买卖、赠送、私自藏匿、乱丢乱放或者其它违反爆破物品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爆破物品的采购

第六条: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计划编制与采购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紧扣分阶段施工安排,确保施工需要;采购爆破物品必须持有所在地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破物品准购证》,并按“准购证”指定的地点和数量购买。严禁盲目计划和非法购买爆破物品。

第三章爆破物品的储存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建盖的爆破物品储存仓库,必须做到选点定位合理,各种安全设施装备齐备,库容满足本合同段施工需要,符合民用爆破物品储存要求。并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认可,经当地公安机关检查合格发放了“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九条: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第四章爆破物品的运输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要完善和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第十一条:装运爆破物品的车辆上应悬挂危险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运输爆破物品时,必须持有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爆破物品准运证”,并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炸药、雷管、导火线应分别装运,严禁混装混运。

第十三条: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为确保雷管运输安全,雷管箱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的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厢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第十四条: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口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第十五条:运输爆破物品应尽可能不要在中途停歇,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中途停歇时,应远离集市、居民区和建筑物,并有专人看管。

第五章爆破物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爆破作业,必须由本单位持有《爆破证》的爆破员承担。对外来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必须持施工单位证明及本人《爆破证》等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严禁非专业爆破人员实施爆破作业。

第十七条:各施工单位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爆破作业人员要逐日做好爆破物品耗用记录,剩余的爆破物品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一经查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第十九条:进行小型爆破作业,由各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实施。实施大型爆破作业、或城镇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控制爆破的,施工单位必须持爆破作业方案与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并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安机关审批。

第六章销毁爆破物品和事故、案件报告及撤消仓库规定

第二十条:各合同段对于已经过期变质,可能影响爆破质量或者操作安全的爆破物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一条:施工中,一旦发生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无论数量多少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同时,若属爆破物品丢失的,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寻;若属爆破物品被盗,应保护好现场,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施工中,若发生爆破安全责任事故,应按发案报告程序和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秩序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有关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施工结束后,各合同段应对爆破物品仓库和有可能藏匿或者遗弃爆破物品的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在确保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撤消爆破物品仓库。

第七章工作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合同段每十天必须对爆破物品的库存、发放登记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安全环保办公室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指挥部安全环保办公室和物资处每月对各合同段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随机抽查一次,每季度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并向全线通报抽查和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指挥部和施工单位共同接受各级政府组织的安全检查,并报告工作。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经公安机关和指挥部检查或者抽查,发现仓储条件不合格或者审批和签领手续不齐全、登记不清楚、爆破物品帐物不符或者违规实施爆破作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因停工整顿造成的误工损失和延误工期概由违反规定的合同单位承担,经整顿仍不合格的,指挥部有权取消施工单位合同施工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现非法制造、购买、运输和使用爆破物品的,指挥部有权收缴其非法涉及的全部爆破物品,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取消单位施工资格。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爆破物品在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或者其它事故的,指挥部有权对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按《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工程违约处罚及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云南丽江机场公路建设的施工范围和有效工期之内。

篇2: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规定

第一条?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室),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职人员看守爆破器材。仓库管理员应由持有《爆破证》的人员担任。

第二条?炸药库除爆破作业人员与保卫、安全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任何人出入库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易燃物品,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火。入库人员着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第三条?库内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月底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业务主管。

第五条?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堆放应整齐、稳固,并符合下列规定。

1、对着门的通道宽不小于1.5米。

2、堆垛与墙壁距离不小于0.5米。

3、堆垛间距离不小于1.3米。

4、炸药堆高不超过2米。

5、雷管堆高不超过1.6米。

6、雷管每堆不超过300箱。

7、每个库总储量不得超过设计储量。

8、炸药与雷管必须分库存放。

第六条?管理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爆破物品的质量、数量,账物是否相符;各门锁是否正常,窗户坚固牢靠;消防设施是否完整,齐全和有效;避雷设施是否完好;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有效;库(室)温、湿度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爆破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库房内是否有老鼠进入等痕迹,尤其是雷管更应提防。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或报告仓库主管处理;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时,必须及时报告和追查。

第七条?收货进库应严格验收,遇有规格不符,单物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包装破损等情况,应拒收货进库。

第八条?严格领发手续。无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或涂改领药单,非爆破工或单人领药,均不得发放,严格按先进库先发,后进库后发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发雷管必须到库外开箱,发放完后把箱封好再搬回库内。

第十条?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及时清扫处理散落在库地面的炸药粉末;及时清除库房四周杂草及特种废弃物;库区周围设置防火带。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安部门对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和消防、避雷设施、电源照明、报警装置及库房管理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爆破物品仓库管理员职责

第十三条?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危爆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爆破物品性能、熟练掌握爆破物品的管理和操作要领,严格按照本规定对爆破物品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负责对爆破物品的验收入库。基层管理员负责爆破物品的使用计划,总库管理员根据使用计划和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总库管理员根据基层仓库使用计划负责公司内部爆破物品的调拨、接受基层仓库退料、及时向公安部门上报爆破物品收发数据。基层仓库管理员负责向爆破员发放爆破物品,接受爆破员的退料及向总库退料。

第十六条?经常对库内外设施设备及库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上级处理,确保爆破物品具有良好的仓储条件及爆破物品的安全。

第十七条?建立爆破物品收发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账实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报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杜绝漏洞。

?第三章?爆破物品装卸

第十八条?保安部派专人现场监督并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第十九条?禁止爆破物品与其它货物混装,雷管和炸药不得混装,车箱内严禁坐人。

第二十条?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第二十一条?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物品;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爆破物品。

第二十二条?爆破物品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的额定载重量;雷管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二十三条?分层装载爆破物品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卸上一层。

第二十四条?爆破物品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二十五条?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物品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公司安全部门进行爆破物品安全常识教育教育。

?第四章?爆破物品的内部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载爆破物品的汽车必须有密闭的车箱,不得用敞篷车运载。

第二十七条?内部运送爆破物品必须在白天进行,同时要有保安人员押送,无关人员不得乘坐运送爆破物品的车辆;车内所有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第二十八条?运送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避免中途抛锚,运送时必须直达基层仓库,中途不得停歇。

第二十九条?运送时必须限速行驶,避免车箱振动太大。

?第五章爆破器材运输押运员职责

第三十条?确保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第三十一条?监督运输车辆遵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予制止。

第三十二条?监督装载的车辆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第三十三条?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第六章爆破物品收发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第三十五条?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十六条?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第三十七条?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第七章?爆破物品监管工作

第三十八条?爆破物品由公司保安部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爆破物品监管工作主要内容:

1、爆破物品仓库是否按本规定进行仓储管理;

2、爆破物品内部运输是否按符合规定要求;

3、爆破物品的流向;

4、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销毁工作全过程的监管;

5、爆破物品仓库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十条?监管工作方法:

?1、随时抽查仓库管理工作或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物品仓库进行专项或全面检查;

?2、委派专人驻守爆破物品仓库,对出入库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对出入库爆破物品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核实。

?3、参与仓库盘点工作;参与过期或失效爆破物品的鉴定工作并对基销毁工作进行监督;

?4、对爆破物品内部运输进行押运;

?5、听取爆破物品管理人员工作汇报,检查仓库台账。

第四十一条?监管工作程序:

1、爆破物品出入库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通知保安部派员到现场对爆破物品的装、卸车及其数量进行监督;

2、仓库管理人员定期向保安部汇报工作及报送爆破物品入库和消耗报表,发现问题必须即时向保安部报告;

3、过期变质爆破物品的检测、销毁工作由供销部提出,安环部组织,保安部、供销部、生产部参与,做好检测、销毁记录一式三份,安环部、保安部各存一份,一份交仓库作聘为登记依据;

4、仓库检查工作由保安部提出并组织安环部、生产部、供销部参与,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供销部能够自行整改的,由供销部整改,供销部不能自行整改的即时请示领导整改,整改后做好整改记录。

5、在抽查或专项、全面检查中发现违规现象应立即予以制止和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保安部提出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公司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篇3:爆破物品清退制度

1、专职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的规定。

2、在现场使用时,该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领的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爆破员要认真清点,民爆物品使用消耗三联单,不得漏填,不得徇私。

4、爆破员下班后,要求严格执行清退,剩余的雷管、炸药要当班退回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5、保管员对清退回库房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互相履行签字手续,严防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