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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2024-07-09 阅读 5136

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校内公告制度。

第五条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

(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处向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在校内发布审计简报等。

第十二条人事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三章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根据《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公开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内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年鉴、年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九条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审计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若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的问题,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B医学院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医学院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增强全院经济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泸州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将学院有关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通过一定形式的信息载体在院内予以公开。

第三条审计结果公告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学院审计处负责。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坚持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注重效果、逐步推行的原则。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

1.学院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2.国有资产管理、投资、经营效益的审计结果;

3.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4.专项资金、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5.基建维修项目的审计情况;

6.学院各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情况;

7.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事项。

第六条审计结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告:

1.公告学院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应当报经院长批准;

2.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学院党委批准;

3.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部门有关经济活动、学院专项资金等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4.受托或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完成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报的报告中加以说明,经委托或主审单位(部门)同意。

第七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2.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3.保守国家机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济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4.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和修改。

第八条审计结果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3.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4.审计建议;

5.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公布审计结果公告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对象意见。

第十条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1.以纸质形式发布;

2.通过学院办公系统公告页或审计处网页发布;

3.通过院内其它媒体发布;

4.通过举行一定的会议发布;

5.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公布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阻碍审计结果公告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校内公告制度。

第五条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

(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处向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在校内发布审计简报等。

第十二条人事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三章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根据《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公开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内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年鉴、年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九条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审计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若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的问题,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