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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报表考核办法

2024-07-09 阅读 6620

公司会计报表考核办法范本

1.目的:为更好的做好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的披露工作,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对各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编制和质量以及报送时间作进一步的要求,特制定本会计报表考核办法。

2.适用范围: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负责编制会计报表岗位的会计人员。

3.考核内容:

3.1月、季度、半年报、年度报表。

3.2季、年度财务经营情况分析说明。

4.考核办法及标准:

4.1计分标准:

4.1.1以每张报表计5分值,即月份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计15分,8个月份小计120分;季度报表(每年3月31日、9月30日)除按月份报表3张表外,增加:现金流量表、业务地区分部报表、内部销售统计表、应交税统计表、合并报表抵销表、应收预收前五名明细表9张表计45分,二个季度小计90分;半年报、年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除按季度表外增加年度附注各类明细报表、坏帐准备计提明细报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12张表计60分,半年及年报小计120分。全年共计报表分值330分;

4.1.2季度财务经营情况分析说明,每季度5分,全年四个季度共计20分;

4.1.3两项总计分值350分。

4.2考核情况:

4.2.1报表时间,月、季、年报按规定时间内报送,即月报在次月初6日以前,季报、年报所增加的报表在次月8日以前报送的,每张报表分别按1分计,即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得满分1分,提前不加分;迟报要扣分,迟报一天扣0.5分,迟报二天扣1分,迟报3天扣1.5分,以此类推,可扣到负分。报送方式:先以电子邮件、集团邮箱、RT*发送过来,以确认收到时间为准,然后再将书面加盖公章的报表报送公司财务部存档(注:以上规定的报送时间是指一般情况下执行,如有特殊要求以另行通知的报送时间为准。);

4.2.2报表质量,报送报表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报表与报表之间衔接,没有错填、漏填现象得满分4分;反之,有错填、漏填每笔扣一分,报表与报表之间不衔接数视同错填数,按错填笔数计扣分,以此类推,可扣到负分;

4.2.3季、年度财务经营情况分析说明,能简明扼要把核算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说明,满分5分,未写不计分也不扣分。

5.奖惩办法:

5.1全年累计得分达到330分,为完成本职工作的基本得分。累计超过基本分,每超出一分奖励20元计,以此类推;反之,累计分未达到基本得分,每少得一分扣款20元,以此类推。

5.2全年得分在280分(含280分)以下,建议核算单位更换经办人员。

5.3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对各分子公司报表报送情况作统一记载,年终进行考核评比。

5.4奖金来源:

5.4.1扣款所得,对未完成累计基本得分的会计扣款,通知其所在单位扣罚责任人工资,由内部银行划款交到公司财务总部计入奖金发放额;

5.4.2不足部分由公司财务部向公司申请专项奖金。

6.附则:

6.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6.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6.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篇2:车站报表管理制度

1、各项报表必须如实填写,并注意备份。

2、各项报表必须在规定的上报时间前填写完毕,不得迟报或漏报。

3、各项报表填写人必须签字并反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方能上报。

4、各项报表必须逐月上报,一年后归档。

5、各项报表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6、各部门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报表内容泄漏给无关人员。

7、及时上报公司。

篇3: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全国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国统函〔2006〕34号),制定本报表制度,拟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执行。

二、本报表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故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港口安全发展。

三、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国从事港口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运营中因安全问题引发的人员重伤及死亡的事故。

四、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港口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五、本报表制度包括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和季报表。

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若其为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应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若其为较大事故,应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立即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该快报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若其为死亡1至2人的一般事故,应立即上报至当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港口行政部门应将该快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总之,港口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必须填写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并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季度后10日前将统计期(即上季度)内本辖区发生的港口生产伤亡事故情况汇总,以报表形式按要求上报交通运输部,没有发生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报告。超过每季度后10日未报,应提前说明情况,如没有说明情况的,则超过48小时后,视为拖延报告期限,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六、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快报表和季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八、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批评。

九、有关单位及其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

十、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