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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违章处罚规定

2024-07-09 阅读 8490

在集团公司安全检查中,现场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一、采煤

1、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通;支护密度、支柱结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支柱柱距3处以上超规程规定;支柱支在浮煤上的。

2、工作面软底未采取措施的。

3、工作面内不同性能支柱混用的(特殊地段有安全措施的除外)

4、对工作地点不认真执行敲帮问顶,不及时清理伞檐、悬石的。

5、炮采工作面不按规定打贴帮柱或临时支护,顶梁连续两根不铰接的。

6、工作面来压期间或遇断层构造,未制定措施加强支护的。

7、工作面存在空载支柱或卸载柱未及时更换的;不坚持二次注液,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8、工作面上下出口端头支护形式、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

9、两巷及上下出口局部高度、宽度不符合规程要求,影响通风、运输、运料、行人的。

10、超前支护不符合要求。

11、采高超过规定未采取防倒措施或防倒绳不全的。

12、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人工强制放顶,继续组织生产的。

13、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甲烷断电仪;乳化液的配比达不到要求的。

二、掘进

1、迎头空顶作业,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前探梁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的。

2、工作面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不先进行修复,仍组织生产的。

3、敲帮问顶制度执行差、存在活岩悬矸的。

4、架棚巷道迎头不使用联锁或联锁不齐全、不牢固的。

5、由下向上掘进25度以上的倾斜巷道无防止煤矸滑落伤人措施的。

6、上、下山掘进无防跑车装置的。

7、巷道贯通、预透无贯通措施或措施内容不全的。

8、修复巷道或整棚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的,不使用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的。

9、维修倾斜巷道时,上、下段同时作业的。

10、巷道内安全设施不全、不灵敏或失灵的。

11、架棚巷道支架距离、迎山角、扭矩、棚腿扎角等不合格,背帮、背顶不实的。

12、巷道工程质量低劣的,巷道成型差的;锚杆角度、外露长度、锚盘接触面不符合要求的;有截锚杆现象的。

13、对锚杆不按规定作拉力试验的;对喷体不按规定作强度、厚度检查的。

14、巷道环境卫生面貌差、有淤泥积水、迎头积矸多、杂物多影响通风、行人的。

15、掘进迎头在揭露老空、旧巷道时,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三、机电

1、电气设备下井无验收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

2、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

3、井下“三大保护”不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4、井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现象的。

5、电缆破皮漏电,接头不合格的。

6、设备检修处理故障时,开关停电后没有悬挂警示牌的。

7、开关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的。

8、带电作业的。

9、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不合格的。

10、各种保护不安装或不合格的。

11、擅自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的。

12、岗位工擅自脱岗、离岗的。

四、提升运输

1、主提升绞车的安全设施不全;后备保护不使用;钢丝绳不按规定检查;绞车不定期检查维修的。

2、罐笼防坠器失灵的,不定期做脱钩试验的。

3、小绞车安装不合格的。

4、倒拉牛绞车防护设施不合格的。

5、立井、斜巷提升安全设施不全、不使用或不起作用的。

6、斜巷运输未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

7、斜巷运输无声光信号装置的。

8、钢丝绳锈蚀、断丝严重或钩头插接不符合规定的。

9、提升时超挂车;矿车连接不合格或不使用保险绳及车尾的。

10、罐笼超过额定载人数量或不放罐笼帘子提升的。

五、通防管理

1、局扇随意停开的。

2、工作地点风量不足,无风、微风作业的。

3、局扇喝循环风;风筒破损,跑漏风严重;风筒距迎头超过规定的。

4、违章启封采空区、盲巷,擅自开密闭的。

5、瓦斯检查空班漏检或无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的。

6、甲烷传感器、报警仪不按规定设置或不使用的。

7、防尘设施不健全或不正常使用;采掘工作面不采用湿式打眼;煤尘堆积严重的。

8、通风设施安装及使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不按规定配备使用自救器和通风仪器仪表或不定期进行规定校验的;未定期校验瓦斯探头、瓦斯断电仪、瓦斯报警仪的。未建立标校记录台帐的。

10、采掘工作面及其它通风巷道出现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不采取措施的。

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碰坏、撞坏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2、独头盲巷未及时密闭的。

13、不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者设施不完善的。

14、主扇风机房无人值班、无电流表、无电压表、无负压计、无记录或记录不实的。

六、防治水

1、矿井未每月组织水害排查或排查出水患而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2、各类防水煤柱不符合规定或发生破坏隔离煤柱行为的。

3、掘进巷道应进行探放水而未进行探放水的。

4、未编制探放水规程或探放水规程不符合要求的。

5、探水孔数、孔深未达到探水规程规定或探水孔布置不合理的。

6、掘进巷道到达探水线时,而未进行探水的。

7、探水记录无管理档案;档案填写不及时,无钻孔总结的。

七、火药放炮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未事先通知提升绞车司机和上、下井口把钩工的。

2、电雷管和炸药未分装分运,同罐同车运送的。

3、人员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的。

4、井下领取、运送爆炸材料时不使用专用工具,不分装分运的;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或将电雷管装在衣袋内的。

5、爆炸材料发放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发放、清退管理制度的;爆破工领取炸药材料时不签字或签字不实的。

6、不将剩余的爆炸材料交回爆炸材料库的。

7、领用的炸药、电雷管存放在一起的;乱扔、乱放或丢失的。

8、不按规定把爆炸材料箱放在安全地点并加锁;炸药箱、雷管箱管理差的。

9、施工地点无专职爆破工的。

10、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11、爆破工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转交他人的;一个工作地点使用两台放炮器的;未使用放炮器放炮的。

12、裸露爆破、明电爆破、短母线爆破或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

13、处理拒爆、残爆不严格按规定处理的,有其他人员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工作的。

14、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除起底、松顶、刷帮)进行放炮的。

15、放炮线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16、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不实,不使用水炮泥的。

17、施工地点边打眼边定炮的。

18、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炮眼内发现异状、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进行装药或爆破的。

八、其他

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穿化纤衣服,入井前喝酒的。

2、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

3、工作期间睡觉的。

篇2: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条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五、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六、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七、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八、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操作行为

一、地震作业

(一)涉爆人员上岗不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二)放炮人员不戴安全帽。

(三)包药及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不够施工。

(四)使用非专用雷管箱装运雷管。

(五)未经审批进入受限区域进行涉爆。

(六)海上作业不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避风。

(七)钻机立架搬迁。

(八)在雷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涉爆作业。

(九)钻机在行驶过程中平台载人。

(十)放线工睡岗。

二、钻井作业

(一)在拖拉机、推土机、叉车牵引架或铲刀上站(坐)

人。

(二)超负荷提拔钻具。

(三)超载荷使用气动绞车和吊车。

(四)泵保险凡尔不栓保险绳。

(五)固井作业时碰压销子不戴防护帽。

(六)在井架主体上进行扩孔。

(七)高处作业时上抛下扔物件。

(八)搬迁过程人货混装。

(九)非专职人员操作吊车、拖拉机等设备。

(十)安装工在大平拉筋上直立行走或过大腿时从内侧绕过。

三、测、录井作业

(一)站在泥浆池内进行捞砂取样作业。

(二)值班房、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装接地地线。

(三)违反规定在值班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绞车运转过程中,施工人员跨越电缆。

(五)不设置隔离带和危险品警示牌从事测井(射孔)施工作业。

(六)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设施。

(七)领取雷管不使用雷管保险箱。

(八)不穿戴辐射防护用品和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性现场施工。

(九)不经过检测确认领取和交还放射源。

(十)违反规定放置、使用化学药剂。

四、采注作业

(一)违反操作规程从事碰泵、摆驴头、调平?块等作业。

(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关气井。

(三)正面操作带压闸门。

(四)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五)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七)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八)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九)不按规定配戴个体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作业。

(十)进行油水井测试作业,测试工具下放及上提过程中,非岗位操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五、油气集输储运作业

(一)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二)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三)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四)油罐超出安全液位运行。

(五)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六)未经许可对承压容器及工艺管道进行拆卸或更换部件。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拭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九)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道路。

(十)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未办理进站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站内,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生产区域。

六、井下作业

(一)不使用指重表施工。

(二)上提拉力超过修井机使用额定负荷。

(三)使用管钳进行油管、抽油杆倒、对扣操作。

(四)调防冲距操作手抓光杆。

(五)压裂、酸化大型施工,井口不加固、施工人员跨越高压管线。

(六)值班房、通井机拖运过程室内坐人。

(七)冲砂、冲捞、洗井等施工作业,水龙带不拴保险绳套。

(八)起下钻作业不插吊环防脱销。

(九)特殊(解卡、打捞等)施工过程中,井架前方、井架与通井机之间站人。

(十)通井机上下平板无专人指挥。

七、海(水)上作业

(一)不系防坠器上下作业井架,不戴安全帽上钻台。

(二)未经许可进行破土作业、使用人工猫头、释放救生(助)艇。

(三)海上风力超过6级时进行井架整拖作业,进入滩海陆岸采油平台挡浪墙外部区域。

(四)预报风力大于8级,且增水超过警戒水位的应急情况下,滩海陆岸作业人员不执行停工指令和撤离指令。

(五)使用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作为进入通井路的交通工具。

(六)海上及滩海陆岸井下作业不使用液压防喷器。

(七)使用非安全电压的移动式电动工具,清舱时人与电潜泵同在舱内。

(八)使用无防碰天车或防碰天车失灵的钻井或修井设备。

(九)吊笼超载使用或人货混装。

(十)私自在船上装载、运输各类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

八、石油炼化作业

(一)车辆(含不戴防火帽)和外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厂区,人员不戴好安全帽、车辆未经许可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二)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洗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三)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四)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五)检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无防网或起不到作用等)。

(六)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或用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九)对不合格拉运油、气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充(灌)装和超量充(灌)装。

(十)不按规定在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九、油气充装作业

(一)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二)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三)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

(四)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五)瓶对瓶或罐对瓶进行充装。

(六)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七)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八)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九)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十)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十、油田地面工程施工作业

(一)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二)对地下情况不明时进行破土作业。

(三)高处作业时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

(四)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程进行吊装作业。

(五)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六)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七)使用不经注册、检验的特种设备。

(八)在施工区域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九)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十)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气设施。

十一、电力作业

(一)无人监护作业,安全距离不足且无防范措施作业。

(二)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三)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四)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五)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六)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七)约时停送电,

(八)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九)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十)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工器具。

十二、供热(水)作业

(一)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让非本岗位人员代为操作。

(二)点炉前不按规程将燃油吹扫至炉膛内。

(三)落煤仓燃煤未达到封仓条件进行点炉烘炉。

(四)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五)不停机检修输煤设备。

(六)不按规定配戴救生用具在水厂清水池、滤池、沉淀池上作业。

(七)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加氯作业。

(八)不佩戴防护器具进入加氯间作业。

(九)化验室人员不按安全规程处置危险化学品。

(十)使用未经安全检验的氯气瓶、液化气瓶、氧气瓶、乙炔瓶。

十三、交通安全管理

(一)强超抢会、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

(二)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三)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四)不按规定“两交一定”或不按规定晚归汇报。

(五)穿着影响安全行车的衣物,如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六)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七)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八)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九)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用吊车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十)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十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一)未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作业。

(二)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三)无人监护作业。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中作业。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六)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七)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八)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九)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十)使用超期校验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仪器。

篇3: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落实,所有干部职工必须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认识和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宗旨方针,杜绝事故,防患于未然,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

1、公司主要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的组织领导责任,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落实,监督指导各安全职能部门的工作和责任落实。

2、公司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火、防爆设施设备,制定科学的安全技术和各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时采取果断措施,防治事故,减少损失,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3、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将制度严格把关落实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切实可靠的制度保证。

二、奖惩制度:

1、为加强安全目标管理,促进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保障和按操作规程安全运行,保证安全生产,实行奖励先进、惩罚违章。

2、实行各责任领导、班组、个人,对安全生产与月工资挂钩,基本工资占50%,安全占50%,全月遵章守纪,考核达标,无安全事故,按工资100%核发,对安全生产有违章现象的,打分从工资中扣除。

3、对安全员、守护人员、库管员全年达到安全责任目标,分别嘉奖300?00元,对安全责任目标除与当月工资挂钩外,发生安全事故1次以上的除书面检讨外,根据情节罚款100?00元,全年2次以上辞退。

4、保管员、货物配送员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保管员应保持库内干净整齐、无杂物、产品堆码规范,否则按照现场管理处罚条例分类处罚,从工资中扣除。

5、对成绩显著的班组、个人实行季度评比和年终总结积分的办法,在职工大会上表彰和物质奖励。

6、对违章操作者,按其情节轻重和次数多少分别通报批评,罚款、停工、办学习班、辞退等办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伤亡事故者上报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