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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室井上值班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7-09 阅读 6912

在调度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当班生产、安全调度工作。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组织调度班前会,并做好值班记录。当班检查井下调度员的交接班记录和机台员的记录是否齐全完整(主要问题是否反映如实)。每月检查矿值班查岗记录,以上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抽查记录。

第2条值班期间认真对井下调度员、井上机台员、统计员、监磅员的工作进行不定时抽查(现场或电话),对当班违纪人员予以处罚。

第3条对现场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汇报。

第4条升井的料车及时安排相关单位卸车,对煤场,井口等主要场所进行巡查,每班不少于2次。

第5条对井下所需或急需的材料、设备、设施及时跟踪调配、安排。

第6条值班期间对生产一线、辅助区队需调度协调,要及时给予解决,不准推委扯皮。

第7条值班期间下井巡查,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对现场各环节部位要有协调意见和建议。多余备用材料、设施,设备,要做到心中有数,并有记录,工作需要时要超前向调度室主任或生产矿长汇报。

第8条月检时要不定时到现场跟综检修情况,了解检修时间,并不定时汇报相关领导。

第9条主任外出时,按照主任安排认真组织调度分管的各类会议、参加有关措施会审。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10条要定期更换矿值班室、生产矿长值班室床上用品,利用当班业余时间搞好调度(会议)室及室内外卫生清理工作,做到下班前卫生合格。

第11条积极配合矿接待工作,做到礼貌待人,树立调度形象。

第12条对现场出现的突发性问题,要按照规程,措施及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处理,按程序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13条按照矿组织学习计划,会同主任制定调度学习计划并跟综学习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上值班副主任警告处分,构成犯追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安排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下井时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当班期间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第15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井上值班副主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井上值班副主任当班期间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主要责任,调度机台或井下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不认真,井上值班副主任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当班期间对现场反馈的信息,不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又不及时汇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当班期间对井下所需或急需的材料、设备、设施未及时跟踪安排或推委扯皮。升井的料车未及时安排相关单位卸车,造成车辆周转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于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篇2:调度室井上值班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调度室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当班生产、安全调度工作。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组织调度班前会,并做好值班记录。当班检查井下调度员的交接班记录和机台员的记录是否齐全完整(主要问题是否反映如实)。每月检查矿值班查岗记录,以上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做好抽查记录。

第2条值班期间认真对井下调度员、井上机台员、统计员、监磅员的工作进行不定时抽查(现场或电话),对当班违纪人员予以处罚。

第3条对现场反馈的信息,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汇报。

第4条升井的料车及时安排相关单位卸车,对煤场,井口等主要场所进行巡查,每班不少于2次。

第5条对井下所需或急需的材料、设备、设施及时跟踪调配、安排。

第6条值班期间对生产一线、辅助区队需调度协调,要及时给予解决,不准推委扯皮。

第7条值班期间下井巡查,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对现场各环节部位要有协调意见和建议。多余备用材料、设施,设备,要做到心中有数,并有记录,工作需要时要超前向调度室主任或生产矿长汇报。

第8条月检时要不定时到现场跟综检修情况,了解检修时间,并不定时汇报相关领导。

第9条主任外出时,按照主任安排认真组织调度分管的各类会议、参加有关措施会审。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10条要定期更换矿值班室、生产矿长值班室床上用品,利用当班业余时间搞好调度(会议)室及室内外卫生清理工作,做到下班前卫生合格。

第11条积极配合矿接待工作,做到礼貌待人,树立调度形象。

第12条对现场出现的突发性问题,要按照规程,措施及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处理,按程序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13条按照矿组织学习计划,会同主任制定调度学习计划并跟综学习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井上值班副主任警告处分,构成犯追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安排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下井时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当班期间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汇报的。

第15条矿井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井上值班副主任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井上值班副主任当班期间对安全生产调度工作负主要责任,调度机台或井下发生无人值班或值班不认真,井上值班副主任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当班期间对现场反馈的信息,不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又不及时汇报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当班期间对井下所需或急需的材料、设备、设施未及时跟踪安排或推委扯皮。升井的料车未及时安排相关单位卸车,造成车辆周转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于行政处分、经济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篇3: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

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一

问:《实施细则》有哪些特点?

  答:《实施细则》是结合巴中实际,对中央《规定》和省上《实施办法》主要精神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实施细则》对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内容、表彰奖励、责任督导和追究等主要方面,特别是对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追责方式进行细化、深化和具体化。《实施细则》同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一样,具有丰富的内涵和重大的意义,是今后推动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一是涵盖范围宽。《实施办法》管理和约束的范围涵盖了综治工作、公共安全和平安建设的方方面面,对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各个环节、各种问题表征都作了全面、准确、明晰的类分与界定。二是适用范围广。《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三是约束主体明。主要是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综治工作职责。四是规定内容细。对各级党委政府、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对需要进行责任督导和追责的主要情形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界定和细化,特别是对各级党委会、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综治工作的次数和综治委召开委员会的次数都作了明确规定,非常细致、非常具体。五是要求刚性大。特别是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七种方式,怎么追责、怎么处理,什么情况启动、什么情况从轻、什么情况从重、什么情况下解除,都规定得非常细、非常严、非常实,非常具有刚性的约束力。

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对全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和作用?

  答:《实施细则》是首部明确综治领导责任制的党内法规性、纲领性文件,是推动、促进我市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准则、载体和抓手,既是强化各级领导责任、撬动综治工作的“杠杆”,也是推动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钢鞭”,更是倒逼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抓实综治工作的“利剑”。《实施细则》的制定、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强化和压实各级领导的综治工作责任,织密压紧各级综治责任链条,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的综治工作责任体系,更好地推动综治工作,推进平安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发挥各方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主抓、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的综治工作整体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共建共享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整体合力;有利于进一步用好用活综治载体手段,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强化综治工作动力保障,增强综治工作活力后劲,推动提升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水平;有利于进一步鲜明综治工作导向,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作用,带动形成各级党政高度重视、深入推动,各方面积极支持、合力推进的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良好氛围。

问:如何保证《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再好的制度、规定和要求,关键在于能够执行,在于真正、有效地落实。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将采取多种措施,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一是要强化宣传。要将《实施细则》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政府、各级部门会前学法、集体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培训和党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干部遴选和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同时,充分运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运用各级党政网站、政法“两微一端”等多种载体,运用会议、简报、板报、宣传手册、主题宣讲、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深入解读、广泛宣传《实施细则》的目的意义、特点内涵、主旨要义,使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实施细则》的内容规定特别是对自身的职责要求真正入脑入心、了然于胸,真正知责思为、知责尽责,充分履行综治工作责任,真正重视、支持综治工作,用心、用力推动综治工作。二是要强化推动。各级综治委领导要带头宣讲推动、贯彻落实,引导、推动各级部门(单位)、各级综治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更重要的是,《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实施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协调、解决,这些都需要各级综治委去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有力组织统筹,有效推动《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同时,我们还将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对履行综治工作职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推动《实施细则》规定要求落地落实。三是要强化督察。各级综治委(办)将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各级综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组织专门督察组,通过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集中专项督察与随机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不定期加强督察,严格考核,推动《实施细则》深入贯彻、有效实施。四是要强化运用。市、县(区)综治委(办)将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与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综治工作推进和《实施细则》贯彻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落实奖惩激励措施的具体方案,决定需要问责追责的具体对象。同时,将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先征求综治部门书面意见和综治工作考核“一票否决”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把履行综治工作职责、落实《实施细则》作为重要的尺度和标准,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绩效考核关,确保《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要求真正执行到位、落到实处。

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二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细则》起草的主要背景。

  答:去年,中央、省委分别出台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综治领导责任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推动提升我市社会治安综治治理水平,3月22日,市委、市政府以“两办”名义制定出台了《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对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相关内容和要求做了细化、明确和强调,为进一步压实综治责任链条、推进“平安巴中”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撑。

问:制定出台《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落实各级党政和各级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的责任。通过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鲜明工作导向,传导工作压力,浓厚工作氛围,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使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哪些?

  答: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中央、省驻巴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细则,也即是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制内的所有领导干部,都受《实施细则》的影响和约束,都必须履行综治领导责任,必须执行和落实《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巴中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解读三

问:起草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我们在结合巴中实际起草制定《实施细则》时,主要突出了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的《规定》《实施办法》上体现巴中的决心和力度。一方面,以“两办”名义出台《实施细则》,确保文件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在综治领导责任制的责任体系与《规定》《实施办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在责任内容、责任追究上,严于、细于中央、省《规定》《实施办法》,紧紧围绕谁来问责、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规范追责情形、方式、机制、程序及结果运用,着力划出几条硬杠杠、设定几个硬程序,真正体现规定和要求的严肃性、权威性,通过分类递进实施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问责追责方式,用真通报、真约谈、真督办、真问责,着力解决各级综治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治安突出问题和公共安全隐患整治难的问题。

  二是在具体的规定要求上体现可操作性。《实施细则》重点在突出规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着力打通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在问责追究的适用情形上,结合巴中实际,增加了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设置和定义,例如,对因工作推动落实不力,影响全市综治目标考核,以及因问题隐患突出、被上级综治委挂牌督办的;对市委、市政府和市综治委(办)下达的目标任务或交办重点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推进滞后的;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部署,不遵守市综治委(办)工作运行规则和相关制度要求的。这些明确、具体的判定标准,大大增强了《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有效保障综治领导责任制在巴中落地生威。

  三是在责任督导和追究程序上体现法治思维。首先,为使各方主体在平安巴中建设中的职责任务更加明晰和集中,《实施细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依次对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及领导责任分别进行了界定和明确,真正做到了“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

问:《实施细则》主要由哪些内容构成?

  答:《实施办法》共28条,由5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实施细则》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各级综治委、综治办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在完善落实责任制上,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并以签订责任书或明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细则等方式,逐一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严格的检查督导、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推动综治工作责任落实。

  二是鲜明激励导向。为充分激发各级领导干部抓好综治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施细则》制定了一些实实在在的激励措施,鲜明了褒奖、培养和使用先进的激励导向。明确规定: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表扬,并在公务员评先选优、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对受到表彰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落实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纳入后备干部人才库,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三是细化问责追究的情形和方式。《实施细则》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主要情形、方式、机制、程序和后果等作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十二种情形和适用一票否决的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