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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4-07-09 阅读 1416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监区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经常分析、研究通风系统,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认真按矿井“一通三防”规程措施要求和监区管理制度协助、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生产现场的落实,同时监督检查施工质量,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安全可靠,预防通防事故的发生。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通防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狠反“三违”,确保通防质量动态达标和通防事故隐患超前防范。

第5条根据生产实际参与研究或及时提出、制定、修改或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施工方案,从技术上防范通防事故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第6条协助组织好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

第7条参加监区生产值班,处理有关监区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或学员或强令队长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未督促各分监区现场施工,抓好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监督工程质量而造成重大责任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未深入现场,严格执行三大规程,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修改和补充技术措施、规章制度或技术规范,从技术上预防事故隐患的,通防监区生产助理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长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3条协助副监区长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4条深入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深入生产现场,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汇报。

第6条抓好关键环节的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7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采煤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责任。

第11条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采煤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安全生产隐患,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采煤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采煤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掘进监区生产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生产助理协助监区正、副监区长做好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协助副监区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好助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第3条协助副监区长召开安全会、隐患排查会,并对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4条深入现场,严格按“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深入井下现场,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6条生产现场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汇报的同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处理,坚决执行“隐患不除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第7条抓好关键部位及生产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在生产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要时,应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掘进监区生产助理对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责任。

第11条在本监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掘进监区生产助理不积极协助监区长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12条监区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或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3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安全生产隐患,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汇报有关领导的,掘进监区生产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掘进生产助理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