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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测量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2024-07-09 阅读 5892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明确岗位职责,严格科学管理,实现测量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条负责建立井上下控制测量系统,为矿井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

第三条负责地表及岩层移动的观测工作,为三下采煤提供参数;

第四条熟悉和研究地质勘探资料,结合工程设计,了解工程地质情况,并做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核对平面坐标和高程;

第五条参与设计院、施工单位及其它测量单位的测量工作,检查测量结果并做好原始记录;

第六条负责井上下工程测量及大型设备的安装定位及检查工作;

第七条负责对测量控制点和基点标桩进行检查和保护;

第八条负责矿区范围内的地籍测量;

第九条负责测量仪器的维护和保养,使测量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实现测绘资料的档案化、电子化管理,做到数据齐全准确,查找使用方便;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工程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二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对本人承担的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在为有关设计中提供的测量图纸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失误的,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执行图纸和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2)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的,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对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测量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测量技术政策,负责矿山部井上下测量技术安全工作。

2、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提出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方面的结论意见。

3、负责井上下控制测量设计,地面岩石移动观测设计及主要巷道贯通工程测量方案的制定,误差的预计和贯通后的总结,绘制矿图,并做好记录,为矿山工程施工奠定基础。

4、负责井上下重要测量资料的审查。

5、经常了解工程部署,制定年、季、月测量工作计划,从测量角度保证安全生产,审批作业规程。

6、检查测量工业务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负责测量工技术的学习与考核。

7、定期检查校验各种测量仪器精度,建立仪器管理台帐及测量管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