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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领导干部上岗制度

2024-07-09 阅读 1606

1、变电所、主扇、主绞车、主水泵等,为矿井的要害场所,各级领导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2、当班值班员(司机)必须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在检查工作中的指示和提出的问题,并留有记录。

3、技术员每周对本分管要害部位进行一至二次工作检查。

4、各级领导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安装限期处理,事后进行复查核实完成情况,对无故拖延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

5、各要害部位的值班员、司机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提出批评意见,保证本制度认真执行。

篇2:领导干部带班制度

1目的为了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提高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有效程度,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加油站。3定义领导带班人员:带班长;领导带班:是指加油站值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4职责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4.1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4.2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4.3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4.4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4.5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5具体规定领导带班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值班领导必须与下个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的,必须向站长请假,并由站长统一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6考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每个月对领导带班进行考核,填写《领导干部带班考核记录》(AQBZH-JL/2-7)。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给予责任人50元的处罚。(一)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二)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三)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四)不认真履行带班工作职责的。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惩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7相关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8.相关记录《领导干部带班考核记录》AQBZH-JL/2-7

篇3: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师范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zz师范大学委员会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经济活动较多的学校机关党政职能部门、群众团体、教学科研单位、后勤产业部门、直属和附属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分管经济、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定,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审计处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五条审计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公道、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七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送交审计处。

第八条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九条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一般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管理情况,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4.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现象;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失误;

7.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8.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9.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0.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1.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二)对财务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2.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产业经营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对产业进行管理;

2.产业的效益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3.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对基建、后勤、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审计以下内容:

1.基建、修缮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后勤、资产投资计划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有无自行改变项目或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修缮、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工期如何,工程概预算、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议)标、承包、物资采购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对基建财务、后勤财务、材料和设备管理的情况如何。

第十条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在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集体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处在对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并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应征求委托部门意见,经审计处修定后,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形成正式报告,交委托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

第十三条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委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本规定学校授权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