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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区技术主管岗位责任制

2024-07-09 阅读 4958

采煤工区技术主管是采煤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采煤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三条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四条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五条负责采煤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六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从业人员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歼、留底煤、软底等)时,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八条对采煤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协助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十一条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十三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四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七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八条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对采煤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采煤工区在组织生产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在编制的采煤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从业人员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2:某矿机电技术主管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全矿机电技术管理工作,协助科长搞好机电技术管理。

第二条负责编制、修订和完善机电管理制度、机电技术管理规定、机电科岗位责任制、机电科内部考核制度。

第三条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检修计划进行审批、平衡,编制全矿停产检修计划;审查月度停产检修措施及月度检修总结。

第四条负责全矿机电专业隐患排查工作,对各单位排查出的机电专业隐患进行分析、审查,并督促整改。建立全矿机电专业隐患排查档案。

第五条协助科长召开机电专业会。及时编写周、月、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

第六条全面掌握全矿生产计划,根据计划完成机电设备设施的准备,确保正常生产。

第七条对机电设备的选型、质量验收等进行技术把关。

第八条负责全矿机电系统新技术、新设备的引用和推广。

第九条参与全矿主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方案审核,安装技术措施审批,安装期间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条参与安全评估工作所需要的资料整理,对安全评估工作检查的问题跟踪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编写机电技术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对各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技术方案等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负责全矿机电设备、设施及各种技术档案整理、存档,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井下现场实际情况及时分析机电管理现状,向科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篇3:掘进区技术主管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技术主管是掘进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掘进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三条编制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四条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五条负责掘进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六条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从业人员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加强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的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老巷等)时,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九条定期对掘进工区生产系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一条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十二条分析研究掘进工作面施工条件变化的规律性,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续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十四条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五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七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八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九条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对掘进工区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在掘进工区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编制的掘进工区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从业人员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掘进工区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