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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风安全管理制度

2024-07-10 阅读 3308

为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为保证因特殊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矿井安全,特制订此制度:一、?布尔台矿井下现有局部通风机统计布尔台矿井下使用局部通风机明细(截止至2009年5月25日)序号安设地点供风地点型号功率(kw)1辅运平硐2#辅平硐FBD-NO.6.32×18.522-2煤辅平硐3-1辅运大巷FBD-NO.5.05.5323104进风巷23104进风巷FBD-NO.6.32×18.5423104进风巷23105回风巷FBD-NO.6.32×18.5523105进风巷23105进风巷FBD-NO.6.32×18.563-1辅运大巷23106回风巷FBD-NO.6.32×18.573-1煤中部辅运大巷23201回风巷FBD-NO.6.32×22825102回风巷临时水仓25102回风巷FBD-NO.6.32×18.5925103回风巷25102进风巷FBD-NO.6.32×18.51025103回风巷25103回风巷FBD-NO.6.32×18.5115-1煤辅运巷5-1煤盘区变电所FBD-NO.611125-1煤辅运巷5-1煤盘区水仓FBD-NO.611133-1煤中部辅运大巷23202回风顺槽FBD-NO.52×221423101(2)综采机尾架间上隅角FBD-NO.55.51523101(2)回风顺槽上隅角FBDC-NO.6.3(抽出式)2×18.51623102综采机尾架间上隅角FBD-NO.55.51723102回风顺槽上隅角FBDC-NO.6.3(抽出式)2×18.51825101综采机尾架间上隅角FBD-NO.55.5布尔台矿井下现共安设局部通风机18组,其中FBD-NO.6.3(2×18.5)10组;FBD-NO.5(5.5)3组;FBD-NO.6.3(22)2组;FBD-NO.6(11)2组;FBD-NO.4(2×2.2)1组。二、成立布尔台矿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欧阳辉副组长:白巴音郭瑞瑞杜建波孟国栋组员:高维恩李海平陈亚忠卢志军刘强通风队瓦检员、测风员;安检站安全管理员;停风单位现场人员三、井下局部通风机停风安全管理制度:1.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因特殊原因需进行停风时,停风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填写有计划停风申请单、编写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审批的措施执行。申请单必须写清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地点、原因和影响时间,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写明工作地明确分工,并经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管理中心、机电办、通风队和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由调度室负责通知有关单位;停电、停风报告要送生产指挥中心、安全管理中心、机电办、通风队及施工单位各留存一份。2.依据审批后的有计划停电、停风报告,安全管理中心、通风队和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跟班干部必须在班前会上详细布置注意事项。局部通风机停风前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撤人、断电、设置警标;安全检查员负责停风地点安全隐患的排除工作,并监督停风过程;恢复通风时,由瓦检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如果瓦斯浓度不超限,由现场施工负责人(或电工)恢复送风,恢复送风后,瓦检员、班长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3.如果停风时间较长,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时,现场人员任何人不得启动局部通风机,由通风队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采取相应对策,组织人员排放瓦斯,瓦斯未排放前任何人不得恢复生产。4.影响局部通风机的有计划停电,时间严格控制在计划时间以内;对瓦斯涌出异常和涌出量大的区域,尽可能缩短停风时间;对超时的停风,通风队必须派人到现场专门负责瓦斯管理和恢复送风工作。5.停电、停风计划时间不够时,应提前半小时向调度室请示,调度室通知当日矿值班人员和通风部门,得到矿值班人员和通风部门允许后方可适当延长停电、停风时间。否则超计划停风时间按无计划停风处理。如果有计划停风时间较长,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0.5%时,现场人员任何人不得启动局部通风机,由通风队按以下瓦斯排放措施采取相应对策,组织人员排放瓦斯,瓦斯未排放前任何人不得恢复生产。四、成立布尔台矿井下停风地点瓦斯排放领导小组组长:欧阳辉副组长:白巴音郭瑞瑞杜建波孟国栋组员:高维恩李海平陈亚忠卢志军刘强瓦斯排放具体小组分工:瓦斯观测组:4人(组长:薛兴亮;组员:兰红卫、韩磊、贾占宁)瓦斯排放组:8人(组长:钟云;组员:邵鸿、许占祥、田文光、丁占山、谷军蒙、冯利胜、吴国太)机电?组:3人(组长:戴建平;组员:李继成、巩锁柱)警戒?组:4人(组长:贺国云;组员:杨海、霍振元、康珍、万晓东、郑小光、黄志忠、刘玉磊)五、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1、排放瓦斯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有关程序进行,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排放瓦斯的全过程,领导小组人员必须每隔半小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井下瓦斯排放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以便于统一指挥。3、所有参与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证上岗,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措施,并签字,否则不得参加此项工作。必须携带好所用工具仪器。任何人不得擅自行动,必须听从指挥。4、入井前必须认真检查矿灯是否完好,严禁失爆矿灯入井。5、排放瓦斯前,警戒组必须认真负责将排放瓦斯流经区域的无关人员全部强制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在各乏风流经区域的通道口、联巷口、风门处设专人放好警戒,以防止人员误入。6、排放瓦斯前,机电组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并切断各掘进巷道及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内所有电源。7、排放瓦斯期间必须有安全检查员现场跟班,搞好“敲帮问顶”工作,将巷道顶板的零皮、离层、片帮处理掉,保证人员安全。8、瓦斯观测组必须做好分工,在掘进巷道口、综采回风巷、总回风巷设专人不停检查负责区域的瓦斯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瓦斯排放领导小组汇报。9、排放掘进面瓦斯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浓度,当局扇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按照程序排放积聚的瓦斯。10、排放瓦斯时,瓦检员要从掘进面由外向里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就近拆开风筒,然后指令启动局扇,并用10米的风筒交替逐步向里延伸。11、接风筒时要一次性接好,用专用风筒接口器固定好,保证接口严密不漏风。12、要严格控制送入独头巷道的风量,当排出的乏风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综采回风巷或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0.75%时,要责令调节风量人员减少向独头巷道送入风量,确保独头巷排出的瓦斯浓度符合以上各项要求。13、排放瓦斯过程中,如遇到积水较深人员难以通过时,需穿娃娃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当无法通过时,需在迎头处打鱼鳞搭接式板闭,并用风筒布封堵好,并检查积水处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低于1%时,方可采取措施进行排水。排完水后,拆掉板闭继续排瓦斯。14、排放完瓦斯后,必须经检查证实整个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和氧气浓度不低于20%,且观测30分钟后情况无异常,方可恢复局扇正常供风;对有串联的工作面,按顺序逐一排放。15、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送验电制度。16、排放瓦斯前停风单位必须提前编写避灾路线,并让所有参加瓦斯排放人员掌握:17、排放瓦斯前、排放后及发生紧急情况后,安全检查员和瓦斯检查员必须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生产指挥中心电话:?

篇2: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无计划停电停风是造成瓦斯超限,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为杜绝瓦斯事故,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观念,严格防止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无计划突然停电和主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停电停风的,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和上报。

第二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生产、通风、机电、安监)四位一体管理体系,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矿井通风管理工作。

1、各分、子公司总工程师对矿井、局部通风管理负全面责任,每月要开专门会议,对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责成专人进行解决,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应将问题内容详细记录,用来备查。

2、各分、子公司通风部门及生产、机电管理部门和生产队组,应对所辖范围的通风设施(包括主扇、局扇、风筒等)作为一项重要日常管理内容,妥善保护,严禁损坏。并要对局部通风设施所在地点的环境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会同通风、机电等部门搞好矿井主扇、局部通风管理工作。

3、各分、子公司通风部门在做好通风瓦斯管理的同时,要监督生产、机电等部门的矿井通风和局部通风管理工作,并对主扇、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事故及时进行登记、上报,负责按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要求向有关部门发出原因分析的通知单(见附表)。

4、机电部门必须建立矿井主扇和局部通风机的有关管理制度,对主扇的双回路供电、局扇“三专两闭锁”的安装、检修、维护全面负责,并不准随意停电拆装,保证局扇连续运转,闭锁灵敏可靠。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上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5、分、子公司安监部门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并作严肃处理。

第三条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由使用队组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回采工作面采外配风专用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工作面回收期间使用的局扇由采煤队负责安排专人管理。回收结束移交其他队组管理。

1、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停开局扇,如需停开局扇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同时在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要有文字记录。

2、因检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全风压供给风量大于局扇所需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开头送风。

4、井下每个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双风机”供风系统。每台风机都必须实现“双三专”供电。

5、加强对风筒管理。掘进、整扩巷工作面风筒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采外配风风筒由通风队负责管理,回采工作面尾巷采外配风风筒由防尘抽放队负责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并及时修补,严禁微风作业,如因此发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论处。由矿安监部门负责追查处理,并上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总工程师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

第四条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双风机”及其它掘进时安全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

第五条高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时必须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否则不许开工。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检查、记录、汇报,不准空班漏检。

第六条加强对地面主扇、井下供电电缆的专责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高、低压电缆每周、每班绝缘性检查(是否有机械伤痕)等内容要有记录备查。

第七条局扇在井下运转时间规定,累计运转时间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运转的局扇每月要安排检修时间(没有条件时可外观检查)。

第八条各队组对管辖范围的井下高、低压开关,每班都要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否则不能办理交班手续。

第九条因故需要紧急停电停风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

1、矿井主要通风机突然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生产调度、通风调度立即按掘进地点、回采队、其他顺序通知井下各作业点,跟班队长、班长立即组织人员撤出,到指定地点后电话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听从生产调度的安排。井下安监人员在采区口设置警戒。

2、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要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组织人员将停风工作面钉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3、分、子公司通风调度、机电调度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原因,进行处理,并联系对主扇、局扇开关电源侧送电。局扇实行送风时瓦斯检查员查清瓦斯情况,按瓦斯排放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0%时,要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安全排放。

第十条主扇司机和井下瓦斯检查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记入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通风部门向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机电、安监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安监局填发事故通知单。按事故分类分别由集团公司或矿井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按事故分析,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生产矿井总工程师要责成机电部门进行分析,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每月按附表填写、汇总,上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局长、安监局,并备案。

第十二条分、子公司必须加强生产人员、通风人员、机电人员有关安全、通风、瓦斯知识的培训。通风管理人员要熟悉机电、生产方面的知识;从事机电、生产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的知识,要严格组织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三条无计划停电停风考核办法

凡发生供电局降压站掉闸、矿井地面变电所掉闸、矿井中央配电室掉闸、矿井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停风、瓦斯抽放泵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停机、煤层气发电站内部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影响矿井供电系统等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生产技术处参加组织分析。事故矿井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机电部门、队组领导、事故相关人员参加。

凡发生矿井采区配电室掉闸、局扇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停风事故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矿井分管领导、安监部门、生产管理、机电管理、通风管理部门、事故队组领导、事故相关人员参加进行分析,通知集团公司安监局参加。分析报告、处理意见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技术处审查。

1、凡发生一次让供电局降压站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20000元。

2、凡发生一次矿井地面变电所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10000元。

3、凡发生一次矿井中央配电室掉闸的事故,处罚矿井5000元。

4、凡发生一次由于矿井主扇风机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10000元。

5、凡发生一次由于供电系统或瓦斯抽放泵机械故障造成瓦斯抽放泵停机事故,处罚矿井5000元。

6、凡发生一次由于煤层气发电站内部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影响矿井供电系统,处罚广源热力公司5000元。

凡发生以上事故,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事故分析,并对矿井(广源热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500元,行政警告处分;分管领导处罚500元,行政记过处分;责任部门领导处罚700元,行政记过处分;责任队组领导处罚800元,行政记过处分;认定责任人处罚8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

凡以上同类事故一个月发生两次或者一季度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对矿井(广源热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分管领导处罚10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任部门领导处罚12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责任队组领导处罚1500元,行政记大过处分;认定责任人处罚1500元,行政留矿查看处分。

7、凡发生一次矿井采区配电室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3000元。

8、凡发生一次由于局扇供电系统或机械故障造成的掉闸停风事故,处罚矿井1000元。

凡发生7、8两款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处罚事故矿井分管领导50元;处罚责任部门领导100元;处罚责任队组领导100元;处罚认定的责任人120元。

凡7、8两款同一地点一个月内发生两次或者一季度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处罚矿井主要负责人500元,行政警告处分;处罚分管领导700元,行政警告处分;处罚责任部门领导900元,行政记过处分;处罚责任队组领导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处罚认定的责任人1000元,行政记过处分。

9、凡发生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隐瞒不报,加倍处罚。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