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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8350

为规范井下烧焊管理,严格落实烧焊措施和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烧焊作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管理规定

(一)井下、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三)井下所有回风巷道内均严禁施焊,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所有顺槽均严禁烧焊。

(四)地面煤仓烧焊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烧焊专项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

(一)措施的编制人员必须是烧焊单位的主管技术员,措施的审批人员必须为审批单位技术人员。

(二)措施内容要求详见附件。

(三)烧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照矿规定要求进行审批、下发、贯彻学习等(必须有记录可查)。

(四)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编制,并根据作业方式和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作业安全,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烧焊作业必须当班完成。

(五)烧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时间、地点、负责人及安全要求等内容,同时包括烧焊器材的运输保管和点火工具的管理等内容。

三、烧焊措施贯彻执行

(一)烧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烧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烧焊时必须有干部现场跟班,并且指定监护人员、瓦斯检查工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井下烧焊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特别规定》第24条等,烧焊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瓦检员要定时检查瓦斯情况。

(三)根据现场情况,在危及安全或不落实措施时瓦检员有权停止烧焊。

(四)井下施焊火种必须由班组长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种使用情况。

三、要求

(一)烧焊前必须由业务部门副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针对烧焊项目事宜进行安排,落实措施要求及相关准备工作。

(二)专题会必须按照烧焊措施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替换),执行签字手续。

(三)专题会决议内容和签字名单由业务部门整理,并在烧焊前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烧焊项目施工必须安排在8点班进行。

(五)运输**队、机电**队、运输**队、回收队等烧焊项目多或频繁的单位,每月必须提前制定烧焊计划,烧焊计划必须由业务部门和战线负责人审定签字,并报业务部门和安检部门备案。

四、考核

(一)烧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措施审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无明确烧焊现场参加人员名单的不得烧焊,不及时整理专题会纪要或纪要不及时报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三)不组织烧焊专题会严禁烧焊作业,并对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四)应制定烧焊计划而无烧焊计划的不得进行烧焊,并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五)烧焊现场应提供措施学习记录,无学习记录的,立即停止烧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六)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反规定者处以500元罚款。

(七)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以前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按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八)烧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发生事故的,按矿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理。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2: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篇3:矿井井下烧焊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井下烧焊作业,杜绝因烧焊作业引起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井下烧焊作业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㈡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㈢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㈤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㈥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㈦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二、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编制

㈠有需要烧焊作业的施工单位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部门安全规定的要求编制措施。

㈡井下烧焊作业措施内容必须确认以下责任人。

1.烧焊单位的一名正职在现场组织实施。

2.现场负责瓦斯检查的人员名单。

3.现场负责洒水冲尘的人员名单。

4.现场负责防灭火的人员名单。

㈢井下烧焊作业措施中必须明确以下责任单位。

1.烧焊施工单位负责整个烧焊作业全过程的安全。

2.救护队负责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及安全监护。

3.通风科负责审核烧焊地点的通风状况,明确该地点通风状况能否满足烧焊作业需要及采取的通风措施。

4.安全检查队负责烧焊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㈣井下烧焊作业地点确定。

措施中必须明确烧焊作业地点,并写明通风科对该点通风状况的认定。

㈤井下烧焊作业时间确定。

井下烧焊作业必须安排在矿井八点班检修期间或矿井停产检修期间。

三、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审批程序

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审批必须有下列单位和矿领导组成:业务科室、机电科、通风科、安全检查科、通风副总、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总工程师、矿长。

四、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报送

措施审批后必须报送各业务科室:机电科、通风科、安全检查科、安全检查队、救护中队等,以备检查。

五、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贯彻

井下烧焊作业措施的贯彻,由施工单位的队长负责,在入井前对本措施贯彻到每一个参与烧焊作业人员,并签字落实。

六、井下烧焊作业现场落实

㈠井下烧焊作业的现场,有施工单位一名正职负责在现场组织实施。

㈡按措施要求参与烧焊作业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作业。

㈢救护队员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在0.5%以下时方可作业。

㈣烧焊作业前专职洒水人员对作业地点前后20米巷道、巷帮、顶板及作业体进行洒水冲尘。

㈤防灭火器材准备齐全和完好,专职防灭火人员监护现场作业。

㈥安全检查队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