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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规定

2024-07-10 阅读 3122

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

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

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4.2违章作业的识别

4.2.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4.2.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理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4.2.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4.3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4.3.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4.3.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一章共性“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开工无规程、措施、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处罚区长500元;技术员500元;区队考核1000元。

第二条安全设施不齐全或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处罚相关管理人员500元。

第三条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环部、以及相关领导汇报,处罚相关人员200-500元。

第四条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相关管理人员200-1000元

第五条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1000元。

第六条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处罚管理人员500元。

第七条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500元。

第八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岗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处罚区长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或火种下井的,处罚当事人200元;检身工100元。

第十条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处罚区长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检身工200元。

第十三条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除照价赔偿外,处罚当事人1000元,行为恶劣者停岗或开除。

第十四条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处罚作业人员500元。

第十五条为他人携带识别卡出入、井的,处罚持卡人500元,带卡人500元。

第十六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区长1000元;技术员500元。

第十九条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处罚,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条井下打架闹事,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并停工待岗学习,情节严重者,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全部门汇报的,处罚负责人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二十二条无故停止运转装置(设备)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三条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200元。

第二十四条井下特殊岗未按点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凡拒绝检身者处罚200元。

第二十八条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检身人员正确指挥的处罚100元。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超过规定的工具、材料、设备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条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第三十一条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三十三条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五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七条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八条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九条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四十条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即当班班长对每名职工必讲上一班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必讲现场主要安全措施。必讲本班具体明确的注意事项和处理办法。必讲当班组长的主要安全责任和必须把好的安全环节。必讲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必讲有问题、有隐患地点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处罚区长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无故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第四十四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处罚负责人1000元/条。

第四十六条文明生产差,材料堆放不整齐,工具乱丢乱放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不按规定指定的在上下车位置上下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篇2:火工品管理爆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四条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篇3: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条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处罚技术员500元。

第四条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六条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七条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