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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2024-07-10 阅读 9348

第一条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

第二条进入工作面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处罚跟班队干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条边打眼边装药的,不听从安、瓦检员制止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四条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五条爆破安全警戒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班组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六条爆破母线不够安全距离、有明接头,执行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砌碹(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U型钢架前仰后倾,不垂直顶底板,支架腿子不符合规定,未背帮接顶,或背帮接顶不严实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未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锚杆(索)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照明的、滑轮挂在锚杆上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各500元,当班班长、耙矸机司机各200元。

第十三条耙矸机滑轮不按规定吊挂拉坏风筒的。拉坏风筒处理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班组长、矸机司机、瓦检员200元。

第十四条耙矸机钢丝绳打结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继续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耙矸机司机100,当班班长100元。

第十五条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处罚当班班长、锚杆机司机各100/根。

第十六条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七条空顶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作业人员100元。

第十八条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九条耙矸机耙装作业时,回头轮与耙矸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条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耙矸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中腰线延伸不及时,滞后工作面30米以上,造成中线偏差200mm以上的,处罚跟班队干、技术员各500元。

第二十五条修复巷道或架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打钻和装药平行作业的、沿裂隙和套残眼打眼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打眼工100元,放炮员100元。

第二十七条特殊地段未按规定采取补充措施或补充后达不到措施要求的,处罚区长、技术员各500元。

第二十八条架棚巷道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的、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煤块、煤粉做炮眼封泥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各200元。

第三十条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一条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巷道初喷未紧跟迎头、初喷厚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复喷长度、喷层厚度、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技术员各500元,班组长200元。

第三十三条斜巷需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的或不正确使用的,处罚区长200,当班班长100元、绞车司机100元。

第三十四条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六条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处罚当班班长200,作业人员100元。

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的,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值班人员500元。

第三十八条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九条耙矸机安全设施不齐、无照明继续使用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耙矸机司机100元。

第四十条耙矸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耙矸机司机100元。

第四十一条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二条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三条锚杆支护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四十四条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五条违章打干眼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打眼工100元。

篇2:火工品管理爆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四条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篇3: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条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处罚技术员500元。

第四条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六条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七条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