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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024-07-10 阅读 2432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重大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

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篇2: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把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集团公司制定了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重大隐患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

1.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2.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3.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4.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5.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7.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8.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9.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10.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

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三)“一通三防”专业

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回风井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5.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6.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

7.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9.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1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11.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12.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14.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1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1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18.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四)地测、防治水专业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有严重水患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队伍、配备设施和有关技术装备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5.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6.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7.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五)其它方面

1.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2.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3.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4.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篇3:一通三防方面安全隐患认定安全技术规定

(一)安全隐患认定

1、通风系统方面安全隐患认定:

(1)因巷道失修造成矿井通风阻力过高,对主扇安全运行有影响的;

(2)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3)辅扇、局扇的安装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局部通风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出口风量不能满足稀释瓦斯要求的;局部扇风机运转不正常,掘进工作面出现无计划停风的;

(4)通风巷道、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的;

(5)巷道贯通、调整通风系统无措施、不审批措施、措施不落实的;

(6)反风设施不完好的;主要风门未实现联锁的;

(7)采掘工作面及峒室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2、瓦斯管理方面安全隐患认定:

(1)不按规定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的;

(2)启封密闭不制订安全技术措施的;

(3)采煤工作面隅角等易发生瓦斯超限地点没采取防止瓦斯超限措施的;

(4)末及时封闭盲巷、临时停风地点末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人员进入的;

(5)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min,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1m3/min,未按重点瓦斯区管理、无专项瓦斯管理措施的;

(6)井下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的;

(7)下井干部、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流动电钳工等特殊工种不携带瓦斯报警仪,或不对工作地点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的;

(8)监测系统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9)通风值班人员不审阅瓦斯日报,存在问题没及时处理的;矿长、总工程师不按规定审阅瓦斯日报并签字的;对重大通风问题没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不按规定制订、修改或未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的;

(10)受小煤窑有毒有害气体威胁,未制定专项预防措施的。

3、综合防尘安全隐患认定

(1)未建立健全防尘责任制或防尘责任制没全面落实的;

(2)矿井防尘系统不完善的;

(3)防尘措施不落实,防尘设施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4、防灭火安全隐患认定:

(1)没有建立健全各级人员防灭火责任制或责任制没有全面落实的;

(2)井上下的防灭火制度和措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或有关规定的;

(3)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存在严重缺陷的;

(4)采用化学注浆方法处理采掘工作面片帮、冒顶使用可燃性化学材料的;

(5)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煤层,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取防止自燃发火措施的;

(6)存在火区的矿井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246条至250条的有关规定对火区进行管理的。

5、井下爆破方面安全隐患认定:

(1)火工品的运输、储藏、保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3)井下放炮不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执行的。

6、本专业出现的“三违”行为。

7、其它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的。

(二)“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治理安全技术规定

1、“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治理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内容:

(1)隐患存在的地点,对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

(2)隐患治理的时间及受影响范围;

(3)隐患治理要求达到的目标;

(4)治理前需做的准备工作,治理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

(5)隐患治理必须遵守的《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

(6)隐患治理的人员分工,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

(7)治理后的检查与验收。

2、“一通三防”隐患治理过程的保证措施

(1)“一通三防”隐患治理必须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

(2)通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负责验收。

(3)安监部门负责对治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3、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的人员素质

参加“一通三防”隐患治理的人员,必须具有“一通三防”方面的常识,特殊工种和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掌握具有与治理隐患相关的知识;负责隐患治理的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经验和熟练的技能。

4、“一通三防”隐患治理强制执行的措施:

(1)矿井通风阻力大,对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造成影响的,必须制订降低矿井通风阻力的措施,并限期解决。

(2)因巷道变形或堆放物料造成通风断面减小,风速超限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通风断面符合要求。

(3)采煤工作面隅角必须采取抽放、引排、扩散稀释、减小隅角空间、采用隅角射流喷雾等防止发生瓦斯事故的措施。

(4)局部通风风筒管理不符合质量要求,出口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或稀释瓦斯需要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处理。

(5)巷道贯通和调整通风系统必须制定措施并审批,现场必须明确人员统一指挥。

(6)处理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时必须执行“三级排放”制度;,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必须采取断电撤人措施。

(7)井下临时停风地点必须设置栅栏、警标;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启封密闭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8)必须按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9)可能受小煤窑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地区,必须制订专项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10)安全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

(11)区(队)、班组长、下井干部,电钳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工作前检测工作地点风流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12)高瓦斯放顶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时,必须制定防止瓦斯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13)矿井消防、防尘系统必须完善;消防、防尘责任制必须逐级落实;消防、防尘设施必须安装到位,使用正常。

(14)采掘工作面处理偏帮冒顶注浆严禁采用可燃性化学材料,特别是聚氨酯注浆液。

(15)火工品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井下违章放炮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纠正处理。

(16)其它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