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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尾矿坝安全检查制度

2024-07-10 阅读 3258

一、管理部门

1、安委会负责坝体检查的管理工作,通常由尾矿工进行坝体检查,必要时安全科指定专人进行检查。

2、安委会应对执行坝体检查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害识别、危害分类、补救行为、报告要求。

二、坝体检查

1、坝体检查由尾矿工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中认真填写坝体检查表。

2、坝体检查表的内容不少于下列要求:

(1)坝的外坡坡比;

(2)坝面保护设施;

(3)坝体位移;

(4)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

(5)坝体滑坡状况;

(6)坝体浸润线的位置;

(7)坝体排渗设施、坝体渗漏状况。

三、坝体检查管理

1、所有的坝体检查均应保存记录并归档保存。

2、所有的坝体检查记录每季度应予汇总,并提交给安全科。安全科对每季坝体检查汇总报告的建议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对不符合项确定采取的纠正措施,并下发实施。

3、坝体检查人员对超过规定风险的异常,应立即报告安全科,安全科应对此采取相关对策并实施。

对重大风险,安全科应及时呈报公司安全负责人,公司安全负责人根据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处置措施或召开相关部门联合会议研究、讨论确定处置方案并布置实施。

四、相关记录

《坝体安全检查记录表》

篇2: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