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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2024-07-10 阅读 8234

一、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应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关业务联系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二、设计部门需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率先由总工程师签字,并提交委托书。

1、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测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2、采区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测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测资料,应在采面掘出来后十天内提交。

4、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部门,地测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测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提交期限。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的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三、与施工单位业务联系

1、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通知地测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头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进行检校。

2、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到损坏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测部门进行检校。

3、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测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4、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测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5、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并以测量数字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

四、与回采的业务联系

1、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测部门按规定进行测量,并以地测部门的数字为准。

2、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以测量数字为准,不符合设计规定时,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3、对回采工作面各种停采线,由地测部门按设计要求在现场标出,其它人不得擅自更改。

篇2:某煤矿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1、凡要求地质人员提供采掘地质资料,就由需要资料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以委托书方式,经分管副总及地测科科长认可后,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有关规范所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2、贯通、透硐前,岩巷20m、煤巷40m、综掘煤巷60m,下发通知单,分发给有关单位。

3、凡与地质测量有业务联系的单位需延挂中腰线的应提前一天书面联系地测科分管副科长、主管工程师和专业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头暂不掘进以及封闭巷道等,在停头前,施工技术员应及时通知测量实测到迎头,控制迎头位置。

5、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巷道改向、变坡、工程无法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测量解决,由于管理不善、破坏丢失、炮崩造成无测点、工程进尺失误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6、在井下采掘生产中,如遇到突水、断层等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联系水文、地质人员解决,以保证安全和生产。

篇3:地测防治水生产安全联系制度范本

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作必须以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为依据,它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因而,必须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为此,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地测防治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地质、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井防治水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执行行业和煤矿制定的技术规定。

2.生产技术部门下函,按业务联系制度,地测防治水科技术人员必须为矿井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水文地质资料。

3.每月初,要填绘好交换图,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矿各有关领导、科室和地测防治水科一份。

4.每月初,要逐头逐面作好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重点预报要附专门图纸),井巷贯通预报,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5.巷道的大小贯通工程,在巷道两头相距:炮掘20m以上,机掘50m以上,地测部门要及时填写安全放炮贯通通知单,通知矿领导、施工单位、调度室、安全科、通风科等相关科室。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三天向地测部门提供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并在矿总工程师主持下,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测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7.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对掘进前方的老窖,采空区、积水区及石门揭煤时防治水技术人员必须提交钻探设计,报告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交给施工单位编制打钻及安全措施。

8.巷道开口前三天,生产、设计部门必须向地测科提交巷道开口申请,并经审查与设计图纸相符后,方可给开口位置;停掘或复工也应提前两天通知地测部门,以便下达停掘通知单。

9.煤岩层及瓦斯、水等的变化情况,钻探结束后及时分析有关资料,提出施工意见,并在图上及现场标定控制距离并汇报分管副总研究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

10.采掘巷道工作面突然遇层位变化或地质核定断层突水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地测防治水科,地测防治水科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派人下井,观测收集、分析资料、编制图件,提出处理意见,向分管副总和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

11.负责查明矿井各种充水因素和周边小煤窖情况,为制定防治水措施及合理布置采面提供依据,防治淹井及小窖越界开采威胁矿井。

12.负责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供危及人身和矿井生产的自燃或人为灾害(如滑坡、水灾、泥石流等),以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13.巷道进尺、收尺、回采工作面进度等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地测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据为准。巷道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设计时,应由设计部门填写变更巷道设计通知书,测量人员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