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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矿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4-07-10 阅读 7763

第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第二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安设在进风巷,井下各硐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硐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第三条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作出规定,并予以保证。第四条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填写检查记录。第五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第六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第七条回风巷、硐室、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第八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第九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公司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第十条要按月对矿井防火系统进行分析,消除高阻力区对火区和采空区的影响,正确选择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位置,以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小漏风量。第十一条加强对现有防灭火系统的管理,要充分发挥其防灭火作用,及时填写相关记录。当防灭火系统需要报废时,必须报公司审定,经现场核实认可后,方可拆除。第十二条严格井下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管理。井下、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进风井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内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项目部(矿)总工程师批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瓦斯,安监人员现场监督措施执行情况。施工完毕后,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留守观察1h以上,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采区进风大巷中未采取砌喧或喷浆封闭措施的煤层段巷道、主要硐室不得进行烧焊等明火作业。第十三条井下要使用阻燃皮带,井下硐室及其回风道要采取不燃性支护。

篇2:M矿井下防灭火一般规定

一、矿井应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及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并建立火灾应急预案。

二、井上、下应设置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三、煤矿井下消防、洒水的水源应与整个矿井的水源相结合,可采用一个或多个水源。水量、水压符合要求。

四、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及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然倾向性进行鉴定。基建矿井揭露新煤层时,建设单位必须对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六、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并建立监测系统。按规定观测预报,并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在开采设计中应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发现异常,采取措施,立即处理。

七、开采有自燃发火的煤层,由总工程师主持召开有生产、技术、通风等部门参加的防灭火专业会议,每季至少召开1次。

八、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化学氧或压缩氧自救器,有效保护时间不得低于30min。

九、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