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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薪酬套改办法

2024-07-10 阅读 1113

石油销售公司薪酬套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薪酬方案的平稳实施和顺利套改,特制定此次薪酬方案套改办法。

第二条主要原则

(一)总额控制,在集团公司核定的薪酬总额范围内实施薪酬套改。

(二)规范统一,通过本次套改,所有员工纳入统一的岗位工资体系,实现工资的规范管理。

(三)体现岗位价值,岗位工资体系以岗位价值为基础,员工在不同的岗位上享受不同的岗位工资待遇。

(四)体现绩效导向,员工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绩效、部门绩效和员工个人绩效挂钩。

第三条套改范围

本套改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副职(仅岗位工资部分)及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套改办法

第四条套改基数根据员工2012年在公司的年度收入作为基础。

(一)套改基数核算以员工2012年年度实际收入总额(不包括津补贴)增幅5%,并加原津补贴额,减去新津补贴及工龄工资额后作为套改基数,就近就高套入新的工资标准。

(二)2012年年度收入按员工全勤、绩效考核达成率100%统计。

(三)2012年年度收入包括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津补贴、绩效奖金等,单项奖不计入收入统计范围。

(四)原津补贴包括工龄津贴、石油津贴、书报费、特岗津贴等。

(五)新津补贴包括管理津贴、技术管理津贴。

第五条管理类岗位工资套改办法

(一)管理类岗位套改最高上限为高级主管第八档。

(二)原正科级干部低于主管层级工资水平,按主管基准档套改。

(三)原副科级干部低于助理主管层级工资水平,按助理主管基准档套改。

(四)员工低于员工层级工资水平,按员工基准档套改。

第六条技术管理类岗位工资套改办法

(一)技术管理类岗位套改最高上限为技术高级主管第八档。

(二)员工低于操作工层级工资水平,按操作工基准档套改。

第七条后勤服务岗位工资套改办法

(一)后勤服务类岗位统一套入后勤服务工层级,最高不能超过第八档。

(二)员工低于后勤服务工层级工资水平,按基准档套改。

第八条专业技能奖金套改办法

(一)套改基数核算以员工2012年年度实际收入总额(不包括津补贴、原与职称挂钩的收入部分)增幅5%,并加原津补贴额,减去新的津补贴及工龄工资额后作为套改基数,就近就高套入新的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与年终绩效工资根据专业技能奖金标准套改。

(三)如员工套改后年收入低于2012年全年收入,通过提高绩效工资档级补差。

第九条津补贴和工龄工资按相关政策套改。

第三章各类人员套改方法

第十条2013年1月1日后入职的员工按新员工定薪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定薪方案详见产品经销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行,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原有与薪酬套改相关的制度或规定停止使用。

篇2:石油销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分配的价值导向,建立统一规范的薪酬体系,有效激励员工绩效贡献,提升员工个人素质和能力,支持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以岗定级,以级定薪:固定薪酬定位基于职等,职级基于职等,以基于岗位价值的职等架构为基础进行薪酬设计。

(二)控制总额,拉开差距:根据集团公司薪酬总额要求,确定公司薪酬总额、不同岗位类型决定不同的薪酬水平。

(三)鼓励绩效,提升效率:通过绩效考核结果拉开差距、绩效工资发放和调薪基于绩效评价结果、向优秀绩效、关键岗位进行薪酬倾斜。

(四)平稳过渡,持续发展:设置合理的过渡方案、调薪后总成本可控,保持未来薪酬调整的空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薪酬组织管理

第四条公司薪酬领导小组是薪酬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公司薪酬福利政策、分配方案和薪酬标准,指导和监督公司日常薪酬管理工作。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是薪酬管理实施部门,其职责是拟定薪酬福利方案,具体组织公司日常薪酬管理工作。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六条薪酬序列

公司的薪酬体系分为管理类、技术管理类和后勤服务类三个序列,管理类薪酬标准设十二个层级(见后附件1、附件2),技术管理类薪酬标准设十一个层级(见后附件3),后勤服务类薪酬标准设五个层级(见后附件4),每个层级设十二个档级。

公司管理类岗位薪酬标准采用第一至第十二层级,技术管理类岗位薪酬标准采用第二至第四层级,后勤服务类岗位薪酬标准采用第二至第五层级。

管理类岗位、技术管理类岗位、后勤服务类岗位薪酬层级适用标准详见附件5、6、7。

第七条薪酬结构

公司统一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员工的薪酬由固定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

第八条固定工资

固定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一)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类别和所对应的层级及档级确定工资标准。

(二)工龄工资:按员工工龄计算,即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标准×工龄。工龄工资标准:

1、10年之内(不含10年):20元/年;

2、10-20年:25元/年;

3、21年及以上:30元/年。

第九条津补贴

津补贴包括管理津贴、专业技能津贴、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费等。

(一)管理津贴:适用于管理类岗位,根据员工的工作区域确定。

(二)专业技能津贴:适用于技术管理类岗位,津贴标准:

1、高级:100元/月;

2、中级:50元/月;

3、初级:20元/月。

专业技能津贴享有标准根据产品经销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福利费按国家规定从工资总额中计提,其发放和列支范围执行公司福利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包括月绩效和年终绩效,绩效工资的标准和比例根据员工的岗位类别和层级来确定。具体如下:

(一)年终绩效

各岗位层级年终绩效比例统一为年工资总额的10%。

(二)月绩效工资

1、部门经理、副经理

部门经理、副经理月绩效工资与岗位工资比例为5:5。

2、一般员工

一般员工月绩效工资与岗位工资比例为4:6。一般员工不包括销售岗位员工和派遣员工。

3、销售岗位员工

销售岗位员工月绩效(量效)工资与岗位工资比例为5:5。

4、派遣员工

派遣员工月绩效工资与岗位工资比例为3:7。

绩效工资具体执行办法详见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以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为最终依据。

(四)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

公司实施岗位序列与专业技术序列的双通道绩效工资制,聘任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适用于以下标准:

职称专业技能绩效工资基数

正高级部门正职绩效工资的55%

高级部门副职绩效工资的55%

中级主管基准档

初级助理主管基准档

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计算方法:

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专业技能绩效工资基数×岗位层级绩效工资占比

岗位序列绩效工资与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采用就高原则。

第十一条总经理特别奖

公司设总经理特别奖,主要用于对特殊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及公司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不超过30%比例的员工进行调薪(详见附件8)。计提比例、具体奖项设立与发放金额由产品经销公司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效益、绩效表现、特殊事件、管理需求等要素商议决定。

第十二条其它奖项

各种单项奖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新员工定薪

第十三条新入职员定薪方法如下:

(一)管理类岗位:公司新入职员工根据岗位任职资格与个人匹配度确定薪酬层级和档级。

(二)技术类岗位:公司新入职员工根据岗位任职资格与个人匹配度确定薪酬层级和档级。

(三)后勤服务类岗位:公司新入职员工根据岗位任职资格与个人匹配度确定薪酬层级和档级。

(四)具有博士学历的新入职员工从高级主办基准档定薪。

第十四条司机岗位定薪,根据产品经销公司司机定岗标准,公司司机岗位定薪在操作工七档。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内部调入人员,参照新员工定薪办法执行或公司相关决议实施。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外部调入人员,统一实行6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岗位工资按80%支付,绩效工资考核兑现,津补贴享有相应待遇。

第五章套改办法

第十七条工资套改根据现有员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就近就高套入相应层级的工资标准,津补贴和工龄工资按新标准套改。

第十八条员工岗位或薪酬层级发生变动,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调整:

(一)岗位类别调整,根据原工资水平就近就高套入新岗位所属类别的对应层级;

(二)薪酬降级,直接套入低层级的同档级;

(三)薪酬晋级,直接套入基准档,如原工资水平高于基准档则就近就高套入高层级的相应档位;

(四)在同一层级中进行岗位调整,工资水平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工资套改后,原岗技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并根据集团公司调整而调整,计入档案,不作为实际薪资调整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考核调薪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且绩效考核成绩优秀者可晋升一档工资,晋升人员比例不得超过员工总数的30%;已在最高档级者将不予调薪。

第二十一条工资普调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薪酬支付

第二十二条员工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补贴)实行月薪制,应在月内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时支付,若遇付薪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至最近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三条员工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企业年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员工入职、离职当月的工资,根据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员工年绩效工资支付时间为次年,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新入职员工按实际出勤月数折算。

第二十六条各类节假日、请休假及加班工资支付根据集团公司或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外派人员薪酬支付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