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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医院出国出境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

2024-07-10 阅读 2420

附属医院关于出国(境)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

根据近几年有关出国(境)进修学习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出国(境)进修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业务骨干。

2、来院工作必须满2年。

3、若曾出国留学半年以上,则回国后工作须满两年以上。

4、在学期间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具备资格(与国外合作研究、联合培养除外)。

二、出国(境)进修类型划分

㈠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国家公派是指获得国家部属单位资助或选拔的出国(境)进修。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国家留学基金(申请程序和办法以及表格、留学项目指南等资料可从***查阅下载,一般需提供WSK成绩。)

2、世界卫生组织奖学金

3、世川奖学金

㈡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

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是指经医院选拔的,如:学校中华医学基金会(CMB)资助选派等等。

㈢自费出国进修

经医院批准的,自行联系到国(境)外进修,费用自已解决。

㈣到国(境)外攻读学位。一般不允许教职工到国(境)外攻读学历(位),如确因个人需要,须与医院脱离人事关系。

三、延期申请

1、要求延长进修期的,一般只能申请一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如特殊需要可申请2次,总的进修期限不得超过3年。

2、各科室必须对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延期从严审核,若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同意其延期,请对同意延期的理由作详细的书面说明。

四、配偶探亲

1、因医院已实行教学假,故不再实行探亲假。职工如获准出国(境)探亲,原则上先利用教学假,教学假不足部分按事假处理。

2、职工出国(境)探望配偶,原则上最多准假3个月,超过6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以探亲身份出国(境)期间,不得转为进修身份。

4、计划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逾期不归

1、公派出国(境)进修及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且研究生学历的自费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留学期限3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

2、其余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超过期限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出国(境)期间待遇

1、任何职工出国(境)进修,须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离院手续后方可离院。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离院手续,擅自离院的按旷工处理。

2、职工离院的当月,医院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工资待遇、酬金。

3、对于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公派期限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超过期限者从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4、对于首次批准时间为3个月内(含3个月)者,这3个月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超过期限者从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5、其余人员,出国(境)期间,停发一切待遇。

6、职工出国(境)期间(国家公派者除外),所涉及的一些福利(如社会保险等)按规定需由单位承担的有关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七、如期回院工作后的待遇

㈠工资待遇:出国(境)进修人员如期回院工作后,医院按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发放工资待遇。

㈡假期待遇

出国(境)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医院将根据《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学习结束时间"按规定给予享受相应的出国(境)假期(注:以下所指假期均含公休日和节假日)。

1、在首次批准的期限内,按期回院工作的,可根据首次批准的出国(境)时间享受相应的假期。[A=出国(境)进修时间]

A=3个月,可休假10天;3个月〈A≤6个月,可休假15天;6个月〈A≤1年,可休假20天;1年〈A,可休假30天。

2、经批准延期一次,期满后按期回院工作者,应在第1条规定的标准上根据所批准的延期时间扣除相应的假期,剩余假期不满1周的按1周补足。

[B=第一次申请延期时间]

B=3个月,扣10天;3个月〈B≤6个月,扣15天;6个月〈B≤1年,扣20天;1年〈B,扣30天。

3、在享受出国(境)假期内,工资补贴、酬金照发。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篇2:医院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制度

医院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制度

一、进修

1、为期半年以上的脱产进修,原则上应在上年度九月底前由科室报医教科,医教科根据各科申报情况,制定下年度进修计划,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2、被选送进修人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工作积极,努力学习,进修回来后能挑担子,开拓业务局面。

3、被选送进修人员基本条件:大专毕业(或师级)工作三年以上;中专毕业(或士级)临床科室五年以上,医技科室工作三年以上;因院方开展业务需要派遣进修者,不受此限。进修结束五年内不安排重复进修。

4、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接受进修单位及本院双重领导,每半年应向医教科书面报告一次进修情况。

5、进修期满应按时返院,向医教科上报进修鉴定、个人进修总结(含今后开展业务计划)。进修期间不参加其他学术活动。

6、进修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进修费给予报销,临床医生享受医院平均奖110%,其他人员100%,往返车费给予报销,不再享受进修补贴。

二、学习

1、报考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主治医师提高班、专业证书班、大中专院校;不脱产学习的函大、夜大、电大;大中专自学考试,适用以下规定。

2、根据需要与可能,由本人申请,科室同意,由医教科及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室会议审批。

3、报考者必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

4、本院工作满三年以上。

5、经批准参加专业对口,具有学历证书的各类院校的脱产学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学费等一切费用自理,停发各类奖金。

6、经批准参加专业对口,不脱产业余学习,其学费(含自学考试费)考试及格给予报销,各类辅导费、书籍费、差旅费自理;集中辅导、考试时间,一半由单位给学习假,一半由个人自理。

7、毕业后医院给予奖励:本科2000元,大专1000元。

三、参加学术活动

1、对出市(含诸几、新昌、上虞、嵊州)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应体现鼓励先进、低耗高效原则,不得借机游山玩水,或借考察之名游玩。

2、科室经费切块包干使用,年度积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超支部分从下年度经费中扣除。

3、相同内容的活动一般安排一人参加,出席人员应专业对口,首先考虑论文作者,省级以上学会、研究会理事,副高级以上人员。参加活动次数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

4、加强对各类征文的管理,原则上由医教科审核盖章登记后寄出。对与从事专业不对口的文章,医教科不予盖章登记。会议各种通知应医教科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领导审批。

5、参加活动结束返院后,应在三天内去医教科签章及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资料缴医教科,由图书资料室保管。会议信息及时安排在科内或院内传达。

6、未经批准参加活动者,一切活动费用自理,时间按事假处理。

篇3:附属医院出国出境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

附属医院关于出国(境)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

根据近几年有关出国(境)进修学习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出国(境)进修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业务骨干。

2、来院工作必须满2年。

3、若曾出国留学半年以上,则回国后工作须满两年以上。

4、在学期间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具备资格(与国外合作研究、联合培养除外)。

二、出国(境)进修类型划分

㈠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国家公派是指获得国家部属单位资助或选拔的出国(境)进修。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国家留学基金(申请程序和办法以及表格、留学项目指南等资料可从***查阅下载,一般需提供WSK成绩。)

2、世界卫生组织奖学金

3、世川奖学金

㈡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

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是指经医院选拔的,如:学校中华医学基金会(CMB)资助选派等等。

㈢自费出国进修

经医院批准的,自行联系到国(境)外进修,费用自已解决。

㈣到国(境)外攻读学位。一般不允许教职工到国(境)外攻读学历(位),如确因个人需要,须与医院脱离人事关系。

三、延期申请

1、要求延长进修期的,一般只能申请一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如特殊需要可申请2次,总的进修期限不得超过3年。

2、各科室必须对出国(境)进修人员的延期从严审核,若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同意其延期,请对同意延期的理由作详细的书面说明。

四、配偶探亲

1、因医院已实行教学假,故不再实行探亲假。职工如获准出国(境)探亲,原则上先利用教学假,教学假不足部分按事假处理。

2、职工出国(境)探望配偶,原则上最多准假3个月,超过6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以探亲身份出国(境)期间,不得转为进修身份。

4、计划生育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逾期不归

1、公派出国(境)进修及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且研究生学历的自费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留学期限3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

2、其余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超过期限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出国(境)期间待遇

1、任何职工出国(境)进修,须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离院手续后方可离院。未经批准或未办理离院手续,擅自离院的按旷工处理。

2、职工离院的当月,医院按实际工作日发放工资待遇、酬金。

3、对于国家公派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公派期限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超过期限者从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4、对于首次批准时间为3个月内(含3个月)者,这3个月内医院发放基本工资,其他待遇停发;超过期限者从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5、其余人员,出国(境)期间,停发一切待遇。

6、职工出国(境)期间(国家公派者除外),所涉及的一些福利(如社会保险等)按规定需由单位承担的有关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

七、如期回院工作后的待遇

㈠工资待遇:出国(境)进修人员如期回院工作后,医院按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发放工资待遇。

㈡假期待遇

出国(境)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医院将根据《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学习结束时间"按规定给予享受相应的出国(境)假期(注:以下所指假期均含公休日和节假日)。

1、在首次批准的期限内,按期回院工作的,可根据首次批准的出国(境)时间享受相应的假期。[A=出国(境)进修时间]

A=3个月,可休假10天;3个月〈A≤6个月,可休假15天;6个月〈A≤1年,可休假20天;1年〈A,可休假30天。

2、经批准延期一次,期满后按期回院工作者,应在第1条规定的标准上根据所批准的延期时间扣除相应的假期,剩余假期不满1周的按1周补足。

[B=第一次申请延期时间]

B=3个月,扣10天;3个月〈B≤6个月,扣15天;6个月〈B≤1年,扣20天;1年〈B,扣30天。

3、在享受出国(境)假期内,工资补贴、酬金照发。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