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l、本院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均依据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医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招聘规定
三、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报院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
四、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笔试、技能考核和面试三种,根据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三种并用。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录用:
l、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严重疾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
8、体格检查不合格。
9、其它经本院认定不适合的情形。
第三章劳动关系
六、员工经考试、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自聘用期开始,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以书面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国家和本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八、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根据国家和本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九、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员工与医院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续签《劳动合同书》。
十、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内。
十一、双方根据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为6个月。
十二、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1张、二寸3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十三、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十四、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十五、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5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十六、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l、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
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
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
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l周;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
7、不服从科室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8、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
9、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
10、护理理论考试或操作考核不合格;
11、因个人原因引起病人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确有过错;
12、累积投诉超过2次;
13、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
14、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
15、试用期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6、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十七、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否则医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
十八、由于医院工作具有全天候的特殊性质,医院实行以下3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具体由所在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3、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因医院工作的不确定性,有些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完成岗位任务为准则。
第五章考勤制度
十九、考勤制度
1、全体员工都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离岗、串岗,违者超过5分钟(含5分钟)扣奖金20元,六分钟至两小时内每分钟加扣2元,超过两小时作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款100元,并扣罚当月全部奖金,旷工两天另加扣半年的年终奖,旷工三天以上者扣除全年年终奖。全年累计15天以上者,按劳动法处理。
2、上班时间严禁做私活或从事一切娱乐活动,如打毛衣、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玩电脑游戏等,违者发现一次扣50元,并没收其物品。
3、值通宵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就寝,22:00前不得进值班室休息,违者一次扣20元。
4、各种会议实行点到制度,参加人员须按时到会,无故缺席者,每次扣50元。
5、各科室排班、考勤必须由专人负责,如需改班时,须经科室领导批准后,由考勤员更改,个人不准随便改动。休息日原则上当月排完,不得提休。从院办存档提取的休息天,应一次性连休,中间双休日、节假日不计。
6、全院员工要严格遵守考勤请假制度,各科领导应严格按请假制度把关,按规定批准。对于擅离岗位的职工按旷工论处,旷工累计满半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7、各科室于次月3日前将本科室电子考勤提交人事科。
第六章工资发放
二十、工资以现金或委托银行支付形式发放。
二十一、先工作后付,每月10日前发放上一个月度工资(正式在编人员发放当月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1天;因银行结算等客观因素导致到帐日期迟延不视为医院拖欠工资。
第七
章人员流动
二十二、人员调入
1、准入条件
(1)年龄要求:原则上高级职称在40岁以下,中级职称在35岁以下,初级职称在30岁以下。
(2)学历要求:临床、医技人员本科或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大专或以上学历。
2、调入程序
(1)根据医院科室实际情况,由人事科报请院部确认后,予以试用。试用期标准:医疗岗位以1个月为限,护理岗位以15天为限。
(2)试用期间,对其理论及实践操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估。
(3)试用期满后,科室对拟用的调入人员形成品质、技术水平等方面评估意见。
(4)主管职能科室审核
①是否同意科室的评估意见,并提出意见。
②有发表学术论文的,对其学术论文进行综合评估,并审核其论文的真实性。
③综合评价拟调入人员的学术水平。
(5)人事科审核
①结合医院人才结构规划及人才需求计划,予以宏观调控,有效防止科室人才稀缺或富余不平衡的状况。
②审核拟调入人员的各项证书,确定人员资质。
③综合使用科室和主管职能科室的评估意见,形成明确的用人建议意见。
④经分管院长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十三、人员借用
l、科室急需人员,短时期内部难以解决,科室主任(护士长)可提出借用人员要求,由相关职能根据全院人员情况,对是否需要借用,提出意见,并报院部审批。
2、人事科根据医院规定,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借用科室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试用。
3、科室试用期:护理人员为15天,医生及其他人员为30天。试用结束,由科室对借用人员的品质、业务水平等方面提出评估意见,报主管职能部门。
4、主管职能部门根据科室的评估意见,对拟借用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是否借用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5、同意借用人员,由人事科与借用人员签订协议,报请卫生局审批。
6、医院每年对借用人员进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核,考核成绩为基本合格以下者,医院在借用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
二十四、按需调岗
1、医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岗调薪,具体依据医院的相关文件规定。
2、医院所有员工应当配合这种工作调整,对岗位调整有异议应当先服从、后反映。
3、员工对调动的异议可通过相应程序申诉,但不影响调动之执行;擅自拒绝调动、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八章员工离职
二十五、员工辞职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医院批准并办理完相关离职及交接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须赔偿因此而给医院造成的损失。
二十六、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提出辞职的,须根据规定向医院缴纳违约金,具体包括医院为其所提供的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进修、继续教育、科研活动经费及由此而产生的路费、住宿费、补贴等费用。如该员工与医院签有竞业限制合同,还须履行竞业限制合同中规定的竞业年限及相关内容。
二十七、裁员:由于经营、管理原因医院需要裁减人员,医院将报有关部门、同时提前通知员工,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手续。
二十八、辞退:合同期内不符合医院要求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的员工,医院将依法予以辞退。
第九章奖惩规定
二十九、医院员工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并作出特别贡献的情况下,医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医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属于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将戒勉、免职、降级或解除劳动关系,且医院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对病友粗暴无礼,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有关部门批评,使医院名誉受损;
2、偷窃医院财物;
3、违反消防安全法规,损失严重者;
4、隐瞒传染性疾病;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
7、应聘时,隐瞒或虚报个人履历、有关病史、受过有关处罚等;
8、浪费、破坏医院或病友或其他第三者的财物,造成医院严重损失;
9、因家庭纠纷或其他纠纷,严重影响工作,经教育不改正;
10、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分的;
11、在医院私藏凶器、******、非法物品或非法印刷品;
12、煽动、组织他人罢工,******;
13、故意损毁发票、账册等重要凭证,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
14、半年内因服务原因造成病友投诉累计达3次;
15、一年内因服务原因造成病友投诉,经查实确有过错2次者;
16、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
17、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
18、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1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
2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调遣;
21、人为损坏医院医疗设备和信息网络设备;
22、私自安装、拆卸各种支持设备软硬件;
23、未经允许擅自对外泄漏信息安全数据;
24、不服从管理或类似的抵制执行制度行为;
25、其它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第十章纠纷处理
三十一、员工投诉
1、员工对工作不满意.可向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院长或院长投诉。
2、对上述答复不满意,可直接向医院工会投诉。
3、提倡实名投诉,便于问题及时解决,所有投诉医院处理部门都将为投诉员工保密。
4、员工对扣罚有异议,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投诉:
(1)员工在知悉扣罚决定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工会提出,说明原扣罚事实、证据、程序、手续的不当之处,以及本人要求、意见。
(2)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证人及其他资料,帮助医院弄清事实真相,获得正确
处理结果。
(3)医院将根据受扣罚员工的申诉,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实事求是地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申诉员工本人。
(4)如申诉员工对复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复查决定后,向医院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5、劳动争议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员工不得借故******、破坏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除非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不得以劳动争议为由停止正常工作或停止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章修订和解释
三十二、修订
本《人事管理制度》经公布施行后,医院也将根据工作需要,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根据院部授权,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订意见,征求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三十三、解释
l、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起草和解释,此前存在的医院制度与本制度之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2、术语解释:
“医院规章制度”指医院内部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
“轻微损失”指损失低于1000元以下。
“较重损失”指损失超过1000元,但小于5000元。
“严重损失”指损失超过5000元。
“情节轻微”指非出于恶意,影响较小。
“情节较重”指非出于恶意,造成一定影响。
“情节严重”指故意违纪,给医院带来严重影响或使医院制度难以执行或恶意违纪的。
3、其它
(1)本管理制度为员工日常管理和员工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求每位员工熟知,并严格执行。
(2)医院可根据法定程序对本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将以医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各科室,修订后的内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篇2:某某电器工厂规章制度:人事制度
某电器工厂规章制度:人事制度
第五章人事制度
第一节员工的招聘
第一条各部门因生产需要增员时,应由部门组长口头申请或者填写《增员申请表》,报部门部门主管核定生产量情况批准后,再经公司核准,由人事部统一组织招聘。
第二条普通员工由人事部按规定核实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已便安排适当的工作,再进行技能测试。
第三条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人员的招聘,除进行上述普工考试程序合格后,报总经理或经理面试批准。
第四条年龄不满18周岁的为童工,本厂不允许招请或使用童工和不支持招请或使用童工。
第五条凡来应聘人员须真实填写应聘申请表,本厂会先对所填写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才可录用。
第二节员工的录用
第一条凡被我厂聘请的职员工必须有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及不良嗜好,需交免冠2寸/1寸照片1张、清楚了解我厂的厂规并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办理入厂手续。
第二条被录用的员工,凭人事部的录用通知书到人事部领考勤卡、安排住宿等上班手续
第三条新录用的员工一律采用试用制,普通员工的试用期为二个月,技术人员、文员、各级管理职员试用期为三个月,并签订试用合同。
第四条试用期满合格者,员工可继续留厂工作者,必须与厂方签订劳务合同。
第五条被公司开除的员工,未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特许,一律不准重新录用。
第六条辞职员工要求重新回厂工作的,由部门主管同意后,报公司或人事部批准,并按程序重新办理入厂手续;从本厂辞工次数达两次及两次以上者一律不得录用。
第三节员工证件办理
第一条员工进厂后试用合同、劳务合同、厂牌、劳动保险、考勤卡等证件手续由人事部统一办理。
第二条员工厂牌、考勤丢失或损坏时,应即刻到人事部补办。
第三条员工故意损坏,丢失厂牌和考勤卡的,要自费缴纳对应卡工本费,并据情节严重程度相应处罚
第四节员工培训
第一条凡经录用的员工,统一由人事部发放此规章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必须根据情况对刚上班的员工进行岗位责任、安全规程、产品质量基础知识进行严格的岗上辅导培训,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工人纪律观念强的职工队伍。
第三条试用培训期内的员工享有正式员工同等待遇。
第四条在职员工必须按人事要求,参加各种培训,促进企业管理不断升级进步。
第五条在职员工表现良好者,申请参加本厂技术工程培训的(电焊工、油漆工、车床工)等,经厂方批准后,在厂方提供带薪金培训条件下,必须双方签订技术培训、服务合同。
第五节人员调动
第一条公司因工作需要对人员进行调动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服从,手续由人事部办理。
第二条部门主管可根据本部门的生产需要对所属进行工种或班组调动,组长、员工必须服从安排,并报人事更改人事资料。
第三条跨部门调动,必须填写《人员调动申请表》,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同意,再报公司批准,呈人事部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节考勤打卡规则
第一条员工必须自行打卡记录上下班时间,包括上下班因公因私离开厂的时间。
第二条上班时间一天内(不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的,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离开时间和事由,并有部门主管的签名同意,主管人员外出由考勤员签名确认。
第三条上班时间超过一天(含一天)因公或因私离开厂,要在《员工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上注明天数和事由,部门主管签名同意;部门主管需经厂级领导签名同意。若厂级领导外出无法报告,应向办公室考勤员请假备案。
第四条每月底考勤员提交考勤表若与办公室收取的《个人电脑打卡钟专用表》出现不相符情况时,则按照《考勤制度》处理。
第五条考勤员每月底要认真核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上班离开时间登记表与打卡牌的情况,发现违反厂有关考勤机使用规定以及厂的考勤制度应如实记录在《考勤表》上,并经主管或领导签名,才能交至办公室。如有意或无意将矛盾上交,不在本部门《考勤表》上记录的违纪情况,由办公室或其它部门发现的每次则以双倍扣罚当事人。
第六条打卡机真实记录员工出勤、外勤(或因私外出)时间,上至总经理、下至一般人员上、下班要打卡,回厂后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也无论时间长短)也要打卡,否同,轻者作忘记打卡处理(本部门自报每次扣50元,抽查发现每次扣100元),重者视为早退或离岗。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遵守以上规定,各部领导有责任指导考勤员执行考勤制度,若考勤员徇私失责,则酌情另行处理。
第八条因公外出或其它特殊情况未打卡的,可由部门主管核实报人事部补签卡,其余未打卡者不准补卡(签卡)。
第九条补卡事宜一律需由签卡部门或部门主管送人事部专职办理,禁止任何非职能部门和个人代签,违者除将代签卡作废外,人事部应对违章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教育批评。
第十条工卡应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涂改、弄脏、盖贴任何标识或折叠。
第十一条员工迟到或早退者给予书面警告,警告无效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凡无故旷工一天者,通知后仍未到岗,作警告、检讨教育处理,连续旷工十五天者通告后仍未到岗的作自动离厂处理,若有意外事故不能到岗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实行打卡制之日实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及修改,并由人事部负责安排检查与考核。
第七节请假规则
第一条员工请假需经该部门主管批准后,再到人事部办理签章、放行手续,部门主管级请假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再到人事部办理签卡、放行手续;假期七天以上者,一律需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有效。
第一条新员工在试用期内,同样可请七天以睥探亲假。
第一条任何人在上班期间请短假外出,必须经人事部相关程序和放行手续。
第一条员工请病假,未提前提出请假,第二天可补假或电话请假。时间较长者须持医生证明补假。
第一条员工试用期满合格转正可请婚假,婚假期要和部门主管或公司领导协商,婚假期满回厂需到人事部消假。
第一条在厂工作满两年的所有女性员工享有90天的产假。
第八节员工投诉规则
第一条员工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可用书面形式向公司或人事部投诉,任何人都有投诉的权利。
第二条员工投诉书可直接递交有关部门负责人受理,也可交与公司领导。
第三条接诉部门原则上二日作出调查处理答复,对特大事件二日内无法落实,可以另议。
第四条对滥用职权、损害公司集体利益、徇私
篇3:某某服装品牌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
某服装品牌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二条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降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六)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十)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办公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消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三十七条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消。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消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消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考核
第三十八条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职员3个月,作业员40天)由试用部门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核准及公布后,方得正式雇用。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勤惰等,随时作严正的考核,凡有特殊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人事单位应将员工假勤奖惩随时记录,以为办理年度考核参考。
(三)年度考核:其办法另订。
第三十九条考核成绩分为优、甲、乙、丙、丁五种。
第四十条员工年度考核定每年元月举行,由直属单位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四十一条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或贻误。
*加班
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如因生产或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故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四十三条作业员加班,事先由单位主管代为申请,呈该部门主管核准后方得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加班费计算,作业员依平日加班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例假日加班加给假日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8小时,按比例加给工资。
第四十五条作业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加班时数予以旷工论处。
第四十六条员工加班情况,由管理单位按月统计备查。
*出
差
第四十七条员工出差分"长程出差"与"短程出差"二种,凡当天能往返者,称为"短程出差";一天以上者,称为"长程出差"。
第四十八条长程出差及短程出差(其办法另订)。
*训练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为陶冶员工品德,提高其素质及工作效率,应举办各种教育训练,被指定参加员工,非有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
第五十条员工训练分为:
(一)职前训练:新进人员应实施职前训练,由人事单位统筹办理,内容为:
1.公司简介及人事管理规则的讲解。
2.业务特性、机器性能、作业规定及工作要求说明。
3.指定资深及专业人员辅导作业。
(二)在职训练:员工应不断研究学习本职技能、相互砥砺;各级主管尤应相机施教,以求精进。
(三)专业训练:视生产或业务需要,遴选优秀干部至各职业训练机构相关班次,接受专业训练,或邀请专家学者来本公司作系列专题演讲,以增进其本职学术技能,使利于任务的完成。
*迁调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基于业务上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员工应予配合。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主管应就所属人员依其个性、学识、能力,调配适当工作,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五十三条员工接到调职通知书后,单位主管应于7日内,一般员工应于5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五十四条员工调职,如驻地远者,可比照出差规定支给差旅费,其随行直系眷属,可凭乘车证明支给交通费。
第五十五条调任员工在接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遣职务由原直属主管指派职员暂行代理。
*留职停薪
第五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签请留职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五十七条留职停薪期间以1年为限,但经公司总经理特准者除外。
第五十八条留职停薪期间年资不计,但服兵役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条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六十条员工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福利
第六十一条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与标准另订
第六十二条本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在同一年度内所有功过经抵消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保险
第六十三条员工一律参加劳工保险,于雇用时由人事单位办理。
第六十四条员工参加劳工保险后,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本公司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抚恤
第六十五条员工因公而致残废或死亡时,依劳工保险条例向劳保局申请给付,始尚未参加劳保者,其津贴及辅助事宜悉依劳工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退休
第六十六条员工退休,依劳工基准法工人退休规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办法另订)。
*资遣
第六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六十八条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核较低者。
(二)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三)工作效率低者。
第六十九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10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务1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20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者,于30日前通知。
第七十条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2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七十一条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七十二条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1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
*安全与卫生
第七十三条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七十四条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