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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2024-07-10 阅读 2409

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z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z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潭政发[1999]12号)及《关于贯彻〈z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潭政发[1999]12号文件的补充规定)(潭住房委字[2000]1号)文件和省房改房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货币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湘房办发[2000]2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四条住房货币分配是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二章住房、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住房和工龄发放的对象是:

1、本校教职工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实用住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控购面积的职工。

2、1999年12月31日前按z市政府(潭政办发[1998]25号)文件规定的集资建房,在1999年清房工作中,经市清房办、市住房委员会审核补交了建房费用、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并将原购公有住房(按原购房时的交款金额)将住房退交学校的建房职工。

3、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而本人未住,且符合湘房办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愿将已购住房按原交款金额退回学校的。

4、因职称(职务)晋升后应按新晋升的职称(职务)增加住房控购面积的教职工;

5、2000年12月31日前经市住房办批准同意参加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房户。(参加新建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公有住房由学校按个人原交款金额收回后,由学校给予住房和工龄补贴。住房和工龄补贴按潭政发[1996]12号文件的规定的标准执行,待新房交付使用后计发。)

6、1999年元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发放住房工龄补贴。

7、租住公有住房的离退休老职工和租住不可出售的南阳村1-10栋的住房及住在北青公寓楼的教职工。

第七条以下职工不发住房和工龄补贴

1、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2、职工参加不含地价及减免有关税费的部颁集资建房,改造扩建合并计算的住房,是实物分房的一种形式,带有福利性质,因此不能享受住房、工龄补贴。

3、租住可以出售公房的职工不能享受住房、工龄补贴。(不含1999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4、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从上述行为发生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第三章住房、工龄补贴标准的计算和发放

第八条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属地性原则,我校发放职工住房和工龄补贴执行z市的住房和工龄补贴标准,住房补贴4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5元/平方米年。

第九条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其中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可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控购标准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

第十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将住房补贴、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只发住房补贴,不发工龄补贴。

第十一条对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自发放之一日起一次性存入学校在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个人帐户。工作年限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补贴额自发放之日起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分年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即在参加工作20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学校将住房补贴转入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以下人员的住房补贴可由学校发给本人。

1、离退休人员的无房户和住房未达规定标准给予补差的住房和工龄补贴。

2、虽已参加全额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且新房已交付使用,建房户的建房款已全部交清的职工。

第十三条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1.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

2.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减已有住房面积的差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即:已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3.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面积计算,报市房委办审批后从变动的第一个月起一次性计算。

4.职工的工龄补贴是职工实行公积金制度以前(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年工龄折扣额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已有住房面积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工龄补贴额是本人工龄×年工龄折扣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1999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1999年度的补贴比例为2.57%,今后根据z市房价收入比的变动情况,再适时调整。职工住房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

第四章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来源

第十五条住房和工龄补贴资金由学校的售房款中解决,不足部分向省财政申请。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后,学校不再安排职工建房支出。

第十六条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补贴额的确定,由个人申报、张榜公布、单位审核、市房委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规定,确定发放对象和范围,并由学校填写《z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审批表》和《z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明细表》。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

om资金,除可一次性以现金支付补贴给己经离退休和己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个人的外,其他的职工由财务处将补贴资金及时逐月足额划入学校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凭《z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明细表》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资金由z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工龄补贴应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职工离休退休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提取补贴本息。

2、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计发的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提取。

3、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校财务处应从办理其本人调离手续时,将已计发的补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补贴的本息余额划入新工作单位的公积金个人账户。

4、职工跨市、县调动工作的,住房、工龄补贴在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转,校财务将已计发的补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5、职工跨省调动工作的,自调动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原已计发的补贴凭调令等证件一次性提取本息。

6、职工在计发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由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领取。

7、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

第二十二条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使用补贴资金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核,持购、建、大修住房的个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市房委办审批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用于购房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划给售房单位;用于建房和大修的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款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银行某支行住房信贷员岗位职责

银行支行住房信贷员岗位职责

1、坚持住房信贷原则,以优质服务营销贷款。严禁违反有关法规和行业行为规范发放贷款。

2、认真贷前调查和初审,对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严格审查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文件、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格审查借款用途及具备条件,确保贷款重点投向有稳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且具备充足的抵押、质押品,或有具有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偿债保证人的需求客户。对符合条件的,应提交与借款人收入还款相适应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担保方式建议,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已批准贷款,须监督完善相关手续,及时放贷;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向其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压贷;

3、根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严格实施贷后管理,对贷后管理的实效性负责。发放贷款后,按要求及时建立住房信贷综合管理台帐,定期维护、键全台帐数据,分类归档管理;按住房信贷档案管理要求,对借款人提供的有价单证、有关证件、资料填制移交清单,入库归档保管;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冻结质押单证。按贷后检查要求实施跟踪检查,保持与贷款客户的经常性联系;定期(半年)核查贷款抵押、保证情况;监督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发现危及贷款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关的资产保全建议和措施;

4、监督借款人履约还款,及时催收借款人违约贷款,降低违约率。当期违约,一周内电话催收,经催收无效,须发送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连续违约(三期或累计六期),视同恶意拖欠,须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律师)函,并采取依法诉讼措施追索贷款本息;

5、兼管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

6、根据上级行和有关部门要求及时编制上报住房信贷报表。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篇3:某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z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z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潭政发[1999]12号)及《关于贯彻〈z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潭政发[1999]12号文件的补充规定)(潭住房委字[2000]1号)文件和省房改房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货币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湘房办发[2000]2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第三条住房货币分配是通过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住房消费基金含量,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让职工自行购买,租赁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四条住房货币分配是以保障职工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第五条住房货币分配除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外,主要有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两种形式。

第二章住房、工龄补贴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住房和工龄发放的对象是:

1、本校教职工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实用住房的无房职工和虽已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控购面积的职工。

2、1999年12月31日前按z市政府(潭政办发[1998]25号)文件规定的集资建房,在1999年清房工作中,经市清房办、市住房委员会审核补交了建房费用、地价及土地出让金并将原购公有住房(按原购房时的交款金额)将住房退交学校的建房职工。

3、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而本人未住,且符合湘房办发[1996]18号文件的规定,愿将已购住房按原交款金额退回学校的。

4、因职称(职务)晋升后应按新晋升的职称(职务)增加住房控购面积的教职工;

5、2000年12月31日前经市住房办批准同意参加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房户。(参加新建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原购公有住房由学校按个人原交款金额收回后,由学校给予住房和工龄补贴。住房和工龄补贴按潭政发[1996]12号文件的规定的标准执行,待新房交付使用后计发。)

6、1999年元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可发放住房工龄补贴。

7、租住公有住房的离退休老职工和租住不可出售的南阳村1-10栋的住房及住在北青公寓楼的教职工。

第七条以下职工不发住房和工龄补贴

1、已有住房且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2、职工参加不含地价及减免有关税费的部颁集资建房,改造扩建合并计算的住房,是实物分房的一种形式,带有福利性质,因此不能享受住房、工龄补贴。

3、租住可以出售公房的职工不能享受住房、工龄补贴。(不含1999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4、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从上述行为发生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第三章住房、工龄补贴标准的计算和发放

第八条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属地性原则,我校发放职工住房和工龄补贴执行z市的住房和工龄补贴标准,住房补贴4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5元/平方米年。

第九条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其中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可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控购标准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

第十条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将住房补贴、工龄补贴一次性计发。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只发住房补贴,不发工龄补贴。

第十一条对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职工,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自发放之一日起一次性存入学校在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个人帐户。工作年限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住房补贴额自发放之日起计入个人帐户。余额分年在年底计入个人帐户;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即在参加工作20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自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由学校将住房补贴转入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以下人员的住房补贴可由学校发给本人。

1、离退休人员的无房户和住房未达规定标准给予补差的住房和工龄补贴。

2、虽已参加全额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且新房已交付使用,建房户的建房款已全部交清的职工。

第十三条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1.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即: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

2.虽已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额是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减已有住房面积的差与当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的乘积。即:已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住房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3.职工因职务、职称变动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面积计算,报市房委办审批后从变动的第一个月起一次性计算。

4.职工的工龄补贴是职工实行公积金制度以前(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年工龄折扣额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乘积。已有住房面积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工龄补贴额是本人工龄×年工龄折扣额×(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1999年元月1日后参加工作,实行按月补贴的职工,1999年度的补贴比例为2.57%,今后根据z市房价收入比的变动情况,再适时调整。职工住房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

第四章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来源

第十五条住房和工龄补贴资金由学校的售房款中解决,不足部分向省财政申请。实行住房货币补贴后,学校不再安排职工建房支出。

第十六条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发放对象及补贴额的确定,由个人申报、张榜公布、单位审核、市房委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规定,确定发放对象和范围,并由学校填写《z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审批表》和《z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明细表》。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工龄补贴的

om资金,除可一次性以现金支付补贴给己经离退休和己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个人的外,其他的职工由财务处将补贴资金及时逐月足额划入学校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专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凭《z市职工住房补贴、工龄补贴明细表》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章住房、工龄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住房补贴、工龄补贴的资金由z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工龄补贴应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1、职工离休退休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提取补贴本息。

2、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计发的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凭有效证件一次性提取。

3、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校财务处应从办理其本人调离手续时,将已计发的补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补贴的本息余额划入新工作单位的公积金个人账户。

4、职工跨市、县调动工作的,住房、工龄补贴在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划转,校财务将已计发的补贴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5、职工跨省调动工作的,自调动之日起,停止计发补贴,原已计发的补贴凭调令等证件一次性提取本息。

6、职工在计发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由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领取。

7、职工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住房补贴资金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住房。

第二十二条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使用补贴资金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审核,持购、建、大修住房的个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市房委办审批后,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用于购房的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划给售房单位;用于建房和大修的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款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