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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公司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9099

**港务有限公司岗位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增强员工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以及工作轮换、横向调整和晋升做准备。

第三条培训内容: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和基层员工培训。

第二章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战略决策有重要影响的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副书记、总师等。

第五条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经营环境的变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进行决策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洞察能力、思维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以确保决策人正确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培训内容:对高层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应该侧重于观念、理念方面,此外还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系统管理理论和技能,如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市场营销、企业经营战略、企业经营过程控制、领导科学与艺术等。

第七条培训方式:

(一)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有计划地安排高层管理者参加MBA学习,既可全脱产,也可半脱产学习。

(二)脱产培训班:参加高等院校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如总裁高级研修班等。

(三)出国考察:有计划、有选择地组织高层管理人员出国考察。

(四)其它培训

第三章中层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各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层管理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方针,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改善管理工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为企业决策层培养接班人。

第十条培训内容:

(一)管理基本知识与技能:管理学、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市场学、领导科学与艺术等课程。

(二)业务知识与技能:负责的业务领域如技术、销售等领域的知识与技能。

(三)工作改进:工作分配、工作方法的改进、工作流程的改进。

(四)其它培训。

第十一条培训方式

(一)在职开发:鼓励中层管理人员承担更大的责任,以增长才干,培养领导能力。

(二)“请进来、走出去”式培训:结合公司自身的业务发展,外请行业专家讲课或到先进企业参观学习、交流经验。

(三)内部研讨:企业组织内部研讨活动,鼓励中层管理人员研讨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

(四)轮流任职:安排有培养前途的中层管理人员在企业的各管理岗位轮流任职。

(五)岗位资格学习:因岗位技能要求,安排相关职能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关岗位资格学习。

(六)脱产培训:选送有培养前途的中层管理人员到高等院校、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培训或参加MBA学习(参照第七条第一款执行)。

第四章基层员工的培训

第十二条基层员工包括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各类职能人员等。

第十三条培训目的:提高基层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掌握本专业的新知识和新技术。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针对在岗员工岗位职责、专业技能、操作规程、业务流程等进行反复强化培训,以使员工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

第十五条培训方式

(一)专题培训: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公司选派员工参加各类专题培训班。

(二)脱产进修:公司选派员工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脱产进修,以培养企业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它培训。

篇2:营业线施工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按照《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济铁总发[2008]11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线施工人员(以下简称施工人员)是指涉及我局营业线施工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

第四条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本着按需培训、讲求实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分层次、分系统开展培训。

第五条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送培单位正式职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路局成立施工安全培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任组长;职教处副处长和安监室副主任,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多元处主管施工的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室,安监室,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职教、建管、多元处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领导小组在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施工人员培训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核汇总培训计划;

(二)负责选定培训机构;

(三)组织审定培训师资、培训教材以及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附件1、附件2)编制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四)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五)负责局外施工企业和局内辅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施工人员的发证工作;检查、监督运输站段施工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部门职责:

(一)建管处: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提报相关业务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职教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二)职教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负责汇总培训计划;负责选定培训机构,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与建管处联合组织审定培训教材,并负责施工企业的培训发证工作。

(三)安监室: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提报相关安全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四)有关业务处: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相关事宜;组织本系统的施工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报相关业务内容施工的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制定培训教材;检查、监督培训考核工作质量;

第九条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培训计划,编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培训师资管理,根据培训内容选择培训师资,组织教学工作;

(三)负责对学员进行管理,规范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四)建立培训考试题库,组织培训考试;定期分析培训效果,掌握培训质量信息,向领导小组报告培训工作情况。

第三章培训方式与内容

第十条施工人员安全培训分为进场前培训与定期培训,均采用集中脱产培训方式。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按照路局年度职工培训计划由路局统一组织。

计划外需扩增培训人员或培训期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路局管理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二)涉及营业线施工的局外建设项目的局外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培训,由路局审批项目部门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三)局内辅业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培训,由本单位填写《施工人员营业线施工安全脱产培训追加计划申请表》(附件3)报送建管处。

路局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由各业务部门组织培训。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行车组织规则》、《济南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有关行车设备的基本知识、施工作业的卡控知识、施工防护的具体要求、劳动安全的保护措施、非正常情况的应急处理知识及相关技能等。

第十四条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可根据所管项目具体情况,对培训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调整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进场前培训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定期培训每2年培训1次,每次不少于18学时。

第四章考试与发证

第十六条培训考试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考试必须明确组卷人、监考人和阅卷人,并由本人签字。领导小组对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考试方式为闭卷。劳动安全和相关业务知识分别组卷,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劳动安全100分为合格,相关业务知识80分为合格。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负责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验印、颁发证书。

证书填写要求。施工人员参加进场前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在“培训考核单位”处盖章后,由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在“发证单位”处联合盖章。已经取得《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施工人员参加定期培训的,经考试合格后,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培训机构、路局建管处、职教处联合盖章。

培训发证流程。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实施性教学计划、空白试卷及答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考试成绩单(附件4)一式三份,报路局建管处、职教处各一份,作为验证的依据,同时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十九条运输站段的施工人员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按运输站段的培训、考核、发证办法颁发《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初次取证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资格性培训合格证”并注明培训有效期。已经取证参加定期培训的,填写《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适应性培训考核记录”,并在“培训内容”栏目内注明培训有效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名单报路局施工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五章培训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管理,落实培训责任,建立培训工作档案。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应及时返回施工人员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技术档案,存档备查,保存期三年。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考试试卷、成绩由培训机构保存备查,保存期三年。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人员上岗时必须随身携带《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没有携带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失效的,不得进入营业线施工作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合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需重新培训、考核。遇规章制度有重大调整时,进行及时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局内施工人员的培训,纳入全局职工培训计划的,由路局支付培训经费;由运输站段培训的,由人员所在站段支付培训经费。局外施工人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局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爆破员的培训由路局公安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路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HSE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油田公司HSE培训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培训管理规范》(Q/SY1234-2009)和《HSE培训管理办法》(人事〔2009〕35号)等要求,结合油田公司加强员工HSE培训工作的要求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HSE培训须立足岗位、满足需求、全员参与、形式多样,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HSE培训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各级负责人是HSE培训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培训资源,建立培训管理制度,落实培训实施计划,确保HSE培训有效实施。

第五条人事(劳资)部门作为HSE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HSE培训计划,协调培训资源,并会同HSE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

第六条HSE主管部门协助不同岗位HSE培训需求识别,编制HSE培训大纲,对HSE培训的实施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七条直线领导负责下属员工培训需求的识别与更新、培训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培训效果的评价与跟踪。

第八条员工接受岗位HSE培训,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需求分析

第九条HSE培训首先要做好需求分析,其需求分析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岗位基本技能要求;

-岗位风险;

-HSE管理规范、程序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人员、工艺和设备变更;

-HSE审核结果;

-业绩考核结果;

-岗位能力评估的结果;

-事故和意外事件的教训;

-应急演练与应急响应的总结;

-HSE业绩表现分析与改进机会;

-公司HSE方针、目标、指标;

-再培训等等。

第十条直线领导负责下属员工培训需求的识别与维护,应就培训需求与员工进行沟通,使其清楚地了解岗位要求的HSE能力及自己的知识、能力与岗位要求之间的差距。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岗位风险和任职要求,分层次编制岗位HSE培训需求矩阵。包括岗位名称、培训内容、掌握程度、培训周期、培训方式等主要内容。管理层HSE培训需求矩阵参见附件1。

第十二条每年应对岗位HSE培训需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培训需求矩阵,并与下属员工沟通。当组织机构、经营规模、经营性质和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评估岗位HSE培训需求,更新培训需求矩阵。

第四章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各级直线领导依据单位培训需求矩阵及对下属的期望,结合员工现有能力,负责组织制定其下属员工的个人培训计划。个人HSE培训计划及记录参见附件2。

第十四条培训计划优先考虑在岗培训,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发挥直线领导、基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及资深员工在HSE培训中的作用。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培训实施者可以是企业最高管理者、员工的直线领导、HSE专职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深的员工和专职教师,还可以是聘请的外部资深专家。

第十六条HSE培训的方式应以岗位培训为主、脱产培训为辅,主要包括典型课堂培训、强化课堂培训、各种会议、专题讨论、岗位实际练习、网络培训等。

第十七条培训内容以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HSE管理理念、HSE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操作规程等为主。

第十八条岗位员工必须接受单位内部组织,且与所从事业务相关的HSE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长庆油田公司员工安全上岗证》,并定期进行复审再培训。《员工安全上岗证》取证、复审培训具体执行《长庆油田分公司员工安全上岗证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均须接受具有HSE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主要负责人: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安全管理人员:首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从事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四)

第二十条HSE体系审核员、HSE培训师均须接受具有HSE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HSE培训,并持证上岗。

(一)HSE体系审核员:取证培训时间为48学时,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40学时。

(二)HSE培训师:取证培训时间为48学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三)HSE培训师分为课堂讲授培训师和在岗辅导培训师,课堂讲授培训师由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认定,在岗辅导培训师由直线领导认定。

第二十一条以下员工应按照需求,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HSE培训。

(一)新入厂员工,应经过厂、车间(队)、班组三级入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工种调换、转岗、脱岗3个月以后重新上岗的员工,应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三)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相关员工应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及技术培训。

(四)临时劳务工、实习员工、外来人员以及其它临时进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根据需要实施安全教育培训。

(五)新聘用(任)的管理人员、领导干部,须接受相应的HSE培训。

(六)其他人员,也应按需要接受相应的HSE培训。

第二十二条一般情况下,员工的HSE培训计划不得随意取消(受培训员工的工作性质发生改变除外)。如果因某种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执行时,直线领导应与组织培训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第二十三条培训实施者应全过程跟踪培训的实施,及时获取培训效果的反馈,根据反馈的结果,提出适当的改进措施,如调整培训师、培训内容或培训方式。

第二十四条培训实施过程中,培训实施者应将学员的参与程度、过程评价及时反馈给学员,鼓励学员积极完成培训课程。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二十五条培训实施者应对被培训者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的培训方式,可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笔试;

-实际操作考核;

-面试或口头提问;

-技能演示;

-网上答题等。

第二十六条培训实施者应记录培训考核结果,笔试和技能演示需保留相应的考试内容和过程记录。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HSE培训奖惩机制,对HSE培训优秀组织单位和人员实施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HSE培训应作为员工晋级和单位评先进等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九条对未能认真履行培训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效果评估

第三十条由安全环保处、人事处、劳动工资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培训班整体培训效果评估。

第三十一条直线领导负责员工培训效果的评估、跟踪与反馈。直线领导在学员参加培训后3个月内,通过观察日常工作的沟通评估培训效果。

学员培训效果评估表参见附件3。

第三十二条培训效果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学员的HSE意识和能力是否提高及提高的程度;

-HSE管理规范、程序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培训课程的设置(包括培训方法、培训内容、培训师等)是否满足学员的实际需要。

课程满意度调查表参见附件4。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