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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7519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费用支付与施工许可证关系)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实施细则)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篇2:建筑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部门”)的备案。

第二条苏州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受理城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理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见附件一);

2、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

3、各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

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总进度计划;

(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

(5)拟进入现场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计划(型号、数量、时间);

(6)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计划;

(7)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

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8、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

9、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

建设单位应承诺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

第四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向“监督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

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第六条“监督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

第七条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通过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对不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篇3:安全施工措施实施规则

一、T梁及模板吊运

1、提梁上平车前,必须先检查运梁平车刹车、电机,主从动轮是否完好,如存在问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修好后再行作业。提梁前及过程中均必须有1人统一指挥;

2、梁体落于平车上必须竖直,且撑杆必须扭紧,受力炮车运行过程中,如梁体发生偏移,必须查明原因,在梁端头挂一根锤球,偏移大于3cm时,立即停止运输,待调整后再行运输。

3、运梁作业人员必须保证4人,2人操作炮车、2人负责一前一后梁体情况;

4、T梁吊装安装到位后,必须立即进行支撑,并用钢筋焊接有效连接接,确保T梁稳后才能解开吊带;

5、T梁模板调运过程中必须采用5米以上麻绳加挂钩来稳住或调整模板方向;

6、T梁模板放在地上时,必须放稳,不能出现脚掉空现象,模板严重倾斜,必须作好支垫;

二、护栏、湿接缝施工

1、桥面施工时,桥的两头应设置围栏,禁止非施工人员和非管理人员进入或通行,并设置警告标志;

2、预留用作张拉的临边处,在不施工时应进行安全防护,施工时才能解除防护,并应有专职安全员或技术员现场监督施工;

3、T梁之间的湿接缝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挂牢安全带后才能进行作业,作业时必须确定下方无人施工或通行,杜绝一切重叠作业和违章作业;

4、在施工湿接缝钢绞线穿索、张拉、灌浆时,必须栓系好安全带后方可下去操作,且工人所站的木板下方必须要夹2根16的I级圆钢;

5、每班下班前必须用钢筋制作的安全盖垫将预留孔洞全部盖严,上班施工时才能解开安全盖垫;

三、高处作业

1、悬空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安全防护品——“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

2、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或硬底鞋。

3、高处作业人员上下必须行走专用梯了,不得违规行走,所用的梯子不得缺档和垫高,同一架梯子不得二人同时上下,在通道处(或平台)使用梯子应设置围栏。

4、运送人员和物件的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严禁乘坐运送物件的吊栏。

5、脚手架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在牢固地固定在脚手架的支撑上。

6、拆除脚手架时,周围应设置护栏或警戒标志,并应从上而下地拆除,不得上下双层作业。

7、施工前必须搭好脚手架及作业平台,并在平台外侧设栏杆,墩高在10米以上时,应加设安全网。

8、高于2米脚手架、平台、墩上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绳、安全带;

9、拆除滑模设备时,除现场应划定警戒区,警戒线到建筑物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0米。

四、起重吊装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吊装作业时应指派专人统一指挥,参加吊装的起重工必须掌握作业的安全要求,其它人员要有明确分工;

2、起重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吊运重物时,严禁人从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3、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现场浇注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4、严禁将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5、操作室内应垫木板或绝缘板,接通电源后应采用试电笔测试金属结构部分,确认无漏电方可上机,上、下操纵室应使用专用扶梯;

6、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在确认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各限位开关灵敏有效后,方可作业;

7、开动前,应先发出音响信号示意,并应拴拉绳防止摆动;

8、每次吊装作业前,对使用的机械、工具、设备(如吊机、卷扬机、绞车、滑轮、钢丝绳索卡、卡环、钢丝绳、地笼等)进行严格检查,如设备有问题或发生故障,应待维修好后,方能作业,严禁各类设备,带“病”运转、应付使用;

9、重物的吊运路线严禁从人的上方通过,也不得从设备上方通过,空车行走时,吊钩应离地面2m以上;

10、吊装过程中,捆扎、扣绑被吊物件时,应须认真操作,钢丝绳、吊环等,应吃力均匀,捆扎绳与物件接触处,应加防滑设施,防止在吊装中滑落;

11、吊运重物作水平移动时,应将重物提高到可能遇到的障碍物0.5米以上,运行时被吊重物不得左右摇摆;

12、重物起吊的绑绳或吊耳的位置,必须在起吊物件的重心点上,严禁斜挂、歪吊,绑扎要拴系牢靠,以防重物倾倒和滑落;

13、吊起重物后应慢速行驶,行驶中不得突然变速或倒退,两台起重机同时作业时,应保持3~5m距离,严禁用一台起重机顶、推另一台起重机;

14、操作人员从操纵室进入桥架或进行保养、检修时,应有自动断电联锁装置或事先切断电源;

15、露天作业的门式、桥式起重机,当遇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并锁紧夹轨器,作业后,门式起重机应停放在停机线上,用夹轨器锁紧,并将吊钩升到上部位置,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停放在两条轨道中间,吊钩提升到上部位置,吊钩上不得悬挂重物;

16、作业后,应将控制器拨到零位,切断电源,关闭并锁好操纵室门窗

五,施工安全用电

1、配电间门前应有触电警示标志,合线路每路做好编号标志,由专人管理,做好室内四防通风防火设备。

2、分配电箱:严禁使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替代保险丝,要用专用铜质保险丝,分配电箱线路每路做好合格编号。

3、建筑物距离5米内的电箱搭设防护棚。

4、机械开关不能使用漏电开关,高度在1.2米以上固定采用一机一闸制。

5、所有电缆线绝缘机,接地做好电阻测试,必须有二人签字,电工做好巡查维修记录。

6、电缆线全部采用四芯电缆,过路做好保护措施,深埋土内50cm以上或绝缘架空5米以上。

7、低压灯36V以上线路架设类同200-380V,同样要求民用二眼插头插座不得使用。

8、现场施工用电严格按照施工用电组织设计,线路匹配用电。

9、施工作业使用移动电机,严格按照二级漏电保护措施。

10、现场凡是有关用电事宜坚决执行由持证电工操作,无证人员一律不准擅自作业。

11、严格按照线路规定安装,防止发生相同短路或对地短路。

12、按具体环境选用导线,不使用陈旧老化或裸露导线。

13、安装线路时,应符合规定要求的间距,不准用超规定的熔丝或铜、铅丝代替。

14、经常监视线路进行情况,发现超负荷时,应从线路中切除过多的用电设备,或将导线的截面积调大。

15、导线接头应采用可靠措施并经常进行检查,以防止接触不良导致电阻增大而发生火灾。

16、库内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电器开关不准装在库内。

17、电源装置及开关保险应符合要求,下班后切断电源。

18、配合合适的消防并要加强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