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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2024-07-10 阅读 5413

1目的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合署办公、标准化工地建设、安全考评、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技术措施费等管理环节,明确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的业务流程及职责分工,控制施工安全事故风险,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项目。

3定义

3.1安全合署办公(检查)体系:合署办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由于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密切,因而组成联合机构进行工作。它是集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精简效能、规范运转的机构管理模式。“合署”不是合并。

3.2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简称安措费):是指企业按照规

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事前投入的资金,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3.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事后用途的资金,用于处理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和事故善后处理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4职责

4.1工程管理部

4.1.1负责制、修订公司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负责评价各单位对本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本管理办法的适用性。负责制订标准化工地建设专业管理标准。

4.1.2负责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

4.1.3负责每月跟踪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绩,对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考评,对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安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4.1.4负责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合署办公(检查)体系的建立、配置、运作。组织开展安全合署办公联合检查、日常督察和相关信息反馈。

4.1.5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及审查,并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4.1.6负责对施工单位的违约行为发出考评通知单,参与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协助开展事故现场调查,考核责任单位。

4.1.7负责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申请,审核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申请,负责跟踪、评价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

4.1.8负责汇总各工程项目月度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相关信息,编制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月度情况通报,并组织召开月度情况通报会议。

4.1.9负责在签订公司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办理安全管理风险抵押。

4.1.10负责进场施工人员的岗位资格和安全技能审查,督促施工人员进场作业前的可视化安全教育培训、事故案例学习和检查考试,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现场危险源辨识、安全交底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人员施工准入证。

4.1.11负责督促、检查施工总包单位日常危险源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危险源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识别本项目标段施工现场的危险源,协助施工总包单位对已识别的危险源进行分类定级、落实控制措施;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确认;对日常检查发现的危险源提出整改意见及控制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考核;指导、协助施工总包单位制定每日危险源管控计划。

4.1.12督促责任单位按要求落实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情况。

4.2综合管理部

4.2.1参与组织工程项目中标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4.3财务管理部

4.3.1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相关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4.4市场开发部

4.4.1负责对甲供的设备进场时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并将信息反馈至工程管理部。

4.4.2参与关于采购设备方面的安全故事调查。

5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流程见附件1。

6流程要求

6.1工程管理部制定相关专业管理标准,并组织中标单位学习。

6.2(关键控制活动)安全合署办公

6.2.1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建立工程项目安全合署办公(检查)体系、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合署办公联合检查、日常督察和相关信息反馈。安全合署办公需遵循《工程项目安全合署办公管理标准》。

6.2.2工程管理部牵头会同综合管理部、市场开发部监督检查安全合署办公(检查)体系运行情况,推进及评价安全合署办公(检查)工作;

6.3(关键控制活动)项目安全管理方案

6.3.1工程管理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方案》并进行审查。方案编制需遵循《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方案编制标准》。

6.4安全技术措施费管理

6.4.1工程管理部组织制定安全措施管理标准,施工单位根据标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方案》,报公司审批。

6.4.2安全技术措施费纳入工程项目总投资,并在施工合同中单独列出,应当全额用于保障项目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不得挪作他用。

6.5管理安全风险抵押金

6.5.1工程管理部组织实施区域内工程项目安全风险抵押的管理。

6.5.2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事故考核。

6.6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

6.6.1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根据《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考评标准》的要求做好安全工地建设工作。

6.6.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日常监督或组织相关单位参加安全标准化工地联合、专项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并信息反馈到工程管理部。

6.7安全违约管理

6.7.1工程管理部、监理单位对各区域内工程项目的违约行为发出记分考核通知单(见附件4)。

6.7.2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单位确认违约行为记分考评通知单。

6.8(关键控制活动)检查制度:各相关单位根据《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办法》检查表(附件2)开展各项检查工作。

6.9(关键控制活动)事故隐患整改

6.9.1事故隐患问题记录:《安全标准化工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5)。

6.9.2检查单位应在通知单中注明整改期限,并在当日送达被检查施工单位。

6.9.3被检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应对整改内容予以确认,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于整改完次日将情况书面反馈各检查部门。

6.9.4整改形式: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工整顿。

6.9.5检查单位应在收到反馈信息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作好复查情况记录。

7信息管理

7.1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公司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信息管理流程表》(附件3)的要求及时整理、编送相关信息。

7.2公司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安全标准化工地建设专项、月度通报,事故事件通报,日常检查、自查情况汇总。

7.3“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化工地违约行为记分考评通知单”(附件4)、“安全标准化工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5)由工程管理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二年。

8附则

8.1本管理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8.2本管理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篇2:院区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交通安全畅通,规范院区车辆登记、出入、行驶、停放等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学生班车、私家车辆和外来车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院区交通管理。

第四条各院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交通安全责任部门,设置道路交通导向图,负责疏导院区进出车辆。

第五条各院区应制定院区车辆交通安全管控方案,明确公务用车、学生班车、私家车辆和外来车辆行驶路线和停靠地点,划定车位线。

第六条各院区应根据院区道路交通状况设置减速带、监控等装置,统一规范车速,保持道路标线和上行、下行箭头标志等交通标线清晰、完好。

第七条各院区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院区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各院区应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院区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第九条各院区应为常驻院区的公务用车和私家车辆进行登记,根据院区实际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各院区应对出租车等进入院区的外部车辆进行严格管控,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院区。

第十一条各院区应对院区内行驶及停放的车辆进行巡检,及时制止在院区道路上进行试车、练车等违章行为;对超速行驶、鸣笛、乱停乱放、堵塞通道、碾压草坪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各院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门禁系统,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门禁系统及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门禁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应急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院区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122”交通事故电话报警,发生人员伤亡拨打“120”急救电话,发生纠纷拨打“110”报警电话。

篇3: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件程序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以及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和农业部门是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村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负责办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下道路、场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安监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二)督查相关单位对危险点路段的排查、整治;

(三)对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和交通运输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交警支队(大队)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派出所和乡镇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业务培训,为乡镇交管办人员办理工作

证件,及时传达上级业务部门工作安排和部署;

(二)加强与乡镇政府、交通、农业、教育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定期通报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三)牵头组织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四)深化源头管理,严把车辆牌证、驾驶证的核发及年检审验关。

第六条交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运力,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

(二)指导乡镇政府做好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三)会同公安交警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四)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

(五)指导乡镇交管办开展相关业务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

第七条农业部门工作职责

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拖拉机及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管,做好拖拉机的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严格执行营运拖拉机的报废、淘汰规定,确保拖拉机的运行安全

;

(二)加大对拖拉机驾驶人员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严格驾驶人员考试工作;

(三)协助交警部门和交管办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

(四)建立外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动态掌握安全技术状况。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依法对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由一名乡镇领导负

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道路、场镇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三)组建不少于3人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根据辖区实际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指导各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

载、超员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必要时派员到场开展纠违工作。

(六)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七)负责指导村组制订村规民约,规范交通安全行为。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交管办工作职责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客运源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机动车主、机动车驾驶人和农村客(货)运经营业主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经常性地开展道路交

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道路、机动车、驾驶人和车主的基本信息档案,实行道路、车辆、驾驶人和车主的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督促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车辆年检、过户、证照审验等业务资料进行初审并签注意见。

(四)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加强节假日、逢场日和重大*等重点时段的交通秩序管理,制止和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协助

公安机关和交通运管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五)开展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的安排组织对安全隐患的整治。

(六)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七)对辖区内轻微交通事故开展损害赔偿调解,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八)协调、指导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条乡镇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

乡镇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公安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由一名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参与所在乡镇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

(二)全面掌握辖区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并适时更新信息。

(三)负责本辖区客运企业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四)组织民警进村入户,采取集中或分散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五)查处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六)负责处理辖区内一般交通事故。

(七)接受群众咨询,提供便民利民服务。

(八)协助交警部门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九)对通过辖区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实施路面监管。

第十一条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工作职责

由两名村委会领导兼任交通安全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掌握本村组机动车、车主、驾驶人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及时上报本村组无牌无证车辆和无证驾驶情况

(二)组织车主、驾驶人员和村民学习交通安全、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民拒绝搭乘报废、拼装、无牌无证和非法客运车辆,提

高村民遵纪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

(三)督促本村车主、驾驶人及时参加年检年审。

(四)劝阻乱停乱放、在道路上晾晒农作物、堆放建筑材料、损坏道路、占道经营等交通违法行为。

(五)协助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协会做好车主和驾驶人服务工作。及时报告辖区内新增危险路段。

(六)了解掌握本辖区婚丧嫁娶等民间聚会活动信息,制止和纠正聚会期间容易发生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搭载、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

为,劝阻无效的应及时上报乡镇交管办或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置。

(七)参与本村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维护、调查取证和善后调解工作。

(八)完成乡镇和业务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文明的原则,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贯穿交通违法行为查

纠的全过程,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十三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

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十四条交管办及其交通安全管理员对发现的需给予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应依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处理的,应及时交由交警部门或派出所依法作出处罚。

(二)对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处理的,由交管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由违法行为人、证人签字确认(违法行为人拒绝签字的应

当注明)后在二十四小时内转递至公安交警部门(属于非法客运违法行为的,转递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处理,公安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核查,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交管办转递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资料,应当确实充分,能够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载明违法

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交管办转递来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和相关资料,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二)经查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将核查情况书面反馈交管办。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州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县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对各县市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对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县市人民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每季度对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并通报督察情

况。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适时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十八条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乡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县安委会组织县安监

、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排名在前10名的乡镇,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表彰,并予以物质奖励。年度考

核排名连续2年末位的乡镇政府,由县安委会通报批评。

对乡镇交管办、派出所的考核,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奖惩办法参照前款执行。

州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乡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农业、监察等部门,采取听汇报、查资

料档案、实地检查等方法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九条因工作不力或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以上(含较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安监、公安、农业、交管办及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筹建乡镇交管办经费由州人民政府按每个乡镇1万元标准下拨,不足部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保障。州人民政府保障的1万元筹建经费

,由州级财政统一拨付到州公安局交警支队,乡镇交管办筹建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交警支队下拨到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统一支付。

乡镇交管办日常工作经费和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补助经费,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纳入年度预算全额保障。乡镇交管办年办公经费标准不低于2万元;

村组交通安全管理员月补助经费标准不低于2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凉山州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