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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2024-07-10 阅读 1111

一、安全检查组织形式

(1)定期安全检查

a.公司安全文明领导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

b.项目经理带领本项目部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安全员对所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2)经常性检查

a.公司工程技术处经常深入基层项目部,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安全生产。

b.项目部安全员进行日常巡回安全检查。

c.班组班前、班后进行的安全检查。

(3)专业性安全检查

a.脚手架、上料平台、斜道安全网等搭设与使用。

b.塔吊、垂直运输机械的检查。

c.施工用电及电动机具的检查。

d.乙炔、氧气瓶等压力容器的检查。

e.现场防火、防中毒、防尘的检查。

f.文明施工现场的检查。

(4)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a.季节性安全检查是针对气候特点(冬季、雨季、风季等)可能会对正常施工带来危害而进行的检查。

b.节假日前后的检查是为防止施工人员在节假日(春节、麦收、秋收等)前后施工中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进行的检查。

c.对于节假日值班或加班人员,除了要加强对他们的安全教育,还要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安全检查记录及隐患整改

(1)安全检查记录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根据部颁《建设工程安全检查标准》的内容对项目部进行检查,将检查出的隐患内容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式予以记录,并履行签字手续。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项目部,一份交公司主管副经理,一份由公司工程技术处存档。

(2)隐患整改

a.公司技安部门应会同项目部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逐条分析,能够及时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定人、定时、定措施限期整改。

b.收到事故隐患通知书的项目部,不仅要及时对隐患内容进行整改,还要向公司及时以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报告书的形式反馈,反馈书一式两份,分别交主管副经理和公司技安部门备案。

c.对于不及时进行反馈和整改的单位,公司技安部门有权对其采取停工整改及罚款措施。

篇2: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我局各有关科、室在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是海事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全局有关科室及各海事处应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努力来完成。

第三条局属各签证站、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对签证船舶的《安全检查记录簿》进行检查,督促存在缺陷的船舶纠正缺陷和申请复查,在该船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放行。

第四条船舶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如船体或船舶航行操纵设备受损严重并直接影响航行安全,通航保障科应要求事故船舶接受安全检查,并通知船舶监督科,安检结束后安检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到通保科,并由监督科上报长江海事局监督处进入《船舶黑名单》。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加强船舶安全检查以及相关工作的管理,有关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台帐记录应规范,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安检人员不断完善安检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