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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细则

2024-07-10 阅读 25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交委系统各单位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正常投入运行,根据《重庆市信息化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3]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交委系统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对象、依据及前提条件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接受业主单位委托组织委级信息化项目和委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委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第四条依据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立项、可行性论证、设计批复)、合同书及合同附件、有关技术说明文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具体验收标准和依据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提出。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试运行三个月上;

(二)各个分项目全部初验合格;

(三)已通过软件确认测试评审;

(四)已通过软件系统测试评审;

(五)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六)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

(七)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涉密信息系统需提供保密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

(八)项目已决算并完成审计工作;

(九)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十)各种设备经加电试运行,状态正常;

(十一)经过监理方同意;

(十二)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同意;

(十三)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第三章内容

第六条验收内容及标准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制定,一般由项目监理单位编写,报项目业主及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验收内容一般包括测试(复核)、资料评审、质量鉴定三部分。

(一)验收评测工作主要包括:文档分析、方案制定、现场测试、问题单提交、测试报告;

(二)验收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合同”或“验收标准”要求的所有功能、所有质量特性,验证功能和接口与需求说明的一致性,以及商定的一些特殊测试。

三)资料评审标准一般包括:文档完备性、内容针对性、内容充分性、内容一致性、文字明确性、图表详实性、易读性、文档价值等。

第八条需要评审的资料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基础资料:招标书、投标书、有关合同、有关批复文件、系统设计说明书、系统功能说明书、系统结构图、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二)项目竣工资料:项目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报告、项目质量测试报告、项目检查报告、测试报告、材料清单、项目实施质量与安全检查记录、项目竣工图纸、操作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保证文件、培训文档、其他文件。

(三)软件开发文档: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测试计划、测试报告、程序维护手册、程序员开发手册、用户操作手册。

(四)软件开发管理文档:项目计划书、质量控制计划、配置管理计划、用户培训计划、质量总结报告、会议记录和开发进度月报。

第四章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验收方法

(一)登记法

对项目中涉及的所有硬件、软件和应用程序登记造册,特别是硬件使用手册、系统软件使用手册、应用程序各种技术文档。

(二)对照法

对照检查项目各项建设内容的结果是否与合同条款及项目实施方案相一致。

(三)操作法

对项目系统硬件一一实际加电操作,验证是否与硬件提供的技术性能相一致;运行项目系统软件,检验其管理硬件及应用软件的实际能力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运行应用软件,实际操作,处理业务,检查是否与合同规定的一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四)测试法

对能使用检测仪器进行检测的设备、进行实际测试,检查是否和设备、实施的规格、性能要求相一致。

第十条验收程序

(一)初验

1、项目竣工后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承建单位根据合同、招标书、计划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完成情况后向项目业主提出初验申请。

2、项目业主组织监理和承建单位组成初验小组,对项目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3、承建单位提供材料:初验申请书、完工报告、项目总结报告,以及第八条要求的验收评审资料。

(二)终验

终验的全过程:

1、申请:初验合格后,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立项、可行性论证、设计批复)、合同、招标书、任务书,检查、总结项目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后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方案(计划书)。

2、经过审核,材料齐全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处会同计划、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工作可分为两个步骤:验收小组验收和验收专家组评审。

(1)验收小组验收

验收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相关部门以及项目业主的管理人员、监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时参照相关验收内容及标准进行,验收后提交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的工作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信息化项目咨询中介机构进行。

(2)验收专家组评审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7人组成,成员由相关行业专家和验收小组代表组成。验收专家组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结合现场检查方式进行。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业主单位作关于项目背景、项目执行情况、试用情况的报告;

B、承建单位作关于项目建设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的报告;

C、监理单位作关于项目监理内容、监理情况以及竣工意见的报告;

D、业主单位作试用情况报告;

E、验收小组代表作验收小组验收报告;

F、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G、验收专家组对关键问题进行抽样复核和资料评审;

H、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并给出验收意见。

(3)项目业主提供材料:验收申请、项目建设总结报告(组织与实施协调)、项目实施报告(技术、项目管理、质量控制)、验收安排计划、验收小组及专家组名单、验收计划书(由监理单位负责)以及第八条规定的验收评审材料。

3、验收签字

经过验收、评审形成的验收报告和评审报告,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项目业主存档。

第五章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需要复议和验收不合格三种。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可靠、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验收合格;由于提供材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而又难以确定其原因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二条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未按项目考核指标或合同要求达到所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项目的内容、目标或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未曾得到相关单位认可的;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没有对系统或设备进行试运行,或者试运行不合格;

(六)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验收结论确认和处理

第十三条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和相关资料得出结论,并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结论的处理

(一)验收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项目业主将全部验收材料统一装订成册并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备案。

(二)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者进行相关说明。

(三)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业主和设计、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试运行合格的,项目业主重新申请验收。

(四)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化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实体移交和项目文件移交部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救助站制度

篇2: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细则

石油销售公司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工程建设经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集团公司和产品经销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项目验收分为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项工作。

预验收一般安排在工程中间交接之后,试生产之前。主要目的是检查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预验收包括现场实物工程检查、专项验收复核、落实中间交接和"三查四定"工作与试生产准备的检查;

竣工验收安排在试生产完成、项目的投资审计后。主要目的是对试生产考核和项目建设投资评定,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

第四条项目验收由公司提交申请至经销公司,由经销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为验收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验收组织及实施工作。

第六条预验收和竣工验收都是由综合办公室牵头提交申请至经销公司,最终由经销公司进行验收。

第七条根据工程规模,验收组可分为土建(含钢结构)、设备、工艺、电气仪表、防腐保温、筑炉、给排水、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财务经济、档案等专业验收组,主要负责检查本专业的实物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资料是否符合验收的要求。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做好检查验收配合、协调、服务工作。

第三章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产品经销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企业标准。

第十条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设计以及详细设计文件、合同、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项目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审批的报告,档案验收及竣工决算审计批复文件。

第四章预验收管理

第一节预验收的条件

第十二条预验收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项目已经完成中间交接,并签发了《工程中间交接证书》。

(二)"三查四定"提出的整改项目、设计变更内容已经完成。

(三)公司档案管理机构对项目档案资料进行过预验收。

(四)项目完成了防雷接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它特种设备单项验收,取得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专项验收批复、批准报告。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质量验收意见报告",工程质量初评为"合格"。

(六)项目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完成了项目的工程验收(包括节能)。

(七)完成了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的交接和试生产准备工作。

第二节预验收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预验收的内容包括工程实物工程量验收、实体质量验收与工程资料验收、试生产准备四部分,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艺、设备采取抽查验证的方式,主要是对项目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满足工艺文件要求、资料的真实完整性方面进行重点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实体质量验收

(一)由各专业验收组按照施工合同、图纸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二)各专业验收组对中间交接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以及留尾项目进行核查。

(三)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重点如下:

1.工业工程

(1)土建主要检查桩基及基础工程、大体积混凝土设备基础、混凝土框架和钢结构框架、大型混凝土梁柱等部位。

(2)设备安装主要检查设备及重要辅助设备安装质量。

(3)管道安装主要检查GA、GC、GD类管道、管道组件、隐蔽工程的安装质量。

(4)电气主要检查高、低压变电站、中央或主控电气室以及装置区内的主要电气设备等安装质量。

(5)仪表主要检查集中控制系统、智能化仪表以及线路的敷设情况以及联动联锁的调试情况。

(6)钢结构主要检查工程的焊接质量和安装质量。

(7)防腐主要检查防腐的施工质量和防腐材料实体质量。

(8)安全环保主要检查项目消防安防的布局、设施、装备、器材。

检查内容见附件一。

2.民用建筑工程

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及主体工程、防水工程、建筑装饰与装修工程、建筑给排水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以及智能化工程等。

(四)财务经济主要检查项目概算执行和资金支付情况、资金到位与使用的监督、工程结算、审计情况。

(五)档案主要检查项目各项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六)专项验收手续(批复文件)主要由各相关专业组复核检查。

第十五条工程资料验收

工程资料按照项目前期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以及工程施工资料四部分,由各专业组检查。

(一)项目前期资料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可行性论证及消防等专项报告及批准文件。

(二)勘察、设计资料包括勘察、基础设计、详细设计及设计变更等文件。

(三)工程管理资料包括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和工程承包协议、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消防审查意见书、工程质量监督委托书、施工执照等有关文件资料;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及总体网络计划等资料;特种设备使用证;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等。

(四)工程施工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设计变更资料;地基处理记录及验收资料;材料、构件的出厂和验收资料;土建施工资料;设备、材料验收资料;设备、管道安装资料;电气、通讯、仪表及自控系统安装、调试资料;测量成果资料;单体试运资料;吹扫试压资料;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

第十六条试生产准备验收

试生产前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及流向标志完成、公用工程已平稳运行、岗位责任制、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操作工已确定、试车工艺指标、联锁参数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产品经销公司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通信系统、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感温、感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电视监控、防护设施已连接。

(一)

公司组建试生产开车领导机构,编制《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并报产品经销公司批准。

(二)综合办公室按批准的《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编制具体试生产定员方案、人员配置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适时配备人员。

(三)综合办公室编制总体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和维护技术方案。

(四)综合办公室按《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要求,编制试车所需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试样、备品备件等的计划并组织采购保管存放。

(五)综合办公室测算各项试生产准备费用和复核联合试车费用。

(六)综合办公室根据与外部签订的供水、供汽、供电、通讯协议,并按照《试生产准备工作纲要》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第三节预验收的程序

第十七条项目预验收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在具备预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内,综合办公室向产品经销公司提出预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销公司进行预验收准备,并下发预验收通知。

(三)综合办公室收到经销公司预验收通知后,准备预验收有关的资料文件,包括项目审查审批资料、勘察设计资料、工程管理资料、施工技术资料以及试生产准备文件资料。

(四)经销公司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预验收工作,并形成专业预验收意见和建议,根据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并初步形成会议纪要。

(五)综合办公室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向预验收组提交整改报告,预验收组确认整改结果后,下发预验收会议纪要。

第五章竣工验收管理

第一节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十八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经投料试车合格,能够连续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第十九条按照相关行业试运考核要求,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引进国外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考核,并达到合同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组织、生产物资供应、检修能力和规章制度等能适应生产需要;人员配备按公司人力资源"四定方案"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的专项验收和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齐全。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满足国家或行业的有关验收的条件;

满足公司根据项目特点确定的验收条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尚未全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量非主要设备未按规定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投产初期由于原料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原因,不能达到设计规定的能力,但生产操作正常的,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三)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但近期不能按设计规模全部建成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四)对具备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分期建成后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建成,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能够正常生产,按竣工验收管理级别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分批组织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节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内容包括:

(一)现场察验建设项目情况;

(二)对生产准备及试运情况进行审核;

(三)对消防验收、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病防火设施、档案、竣工决算审计等专项验收进行符合性确认;

(四)审核竣工验收报告;

(五)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节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通过预验收,并经生产考核等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在具备条件6个工作日,综合办公室向经销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经销公司在收到申请后,组织验收,验收组对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落实,最终形成批复的竣工验收报告。

(三)综合办公室将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四节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应从项目立项开始,贯穿至竣工验收结束的项目建设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内容及格式按附件二的要求,严格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综合办公室未按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以及验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落实,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预验收相关检查表

2.竣工验收报告内容提要及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