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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装置管理办法

2024-07-10 阅读 3004

一、管理与分工

1、凡生产中使用的安全装置和附件、安全疏散设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设施等,必须加强维护,保证齐全、灵敏、有效,处于技术完好状态。

2、凡在作业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必须经常检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3、各有关部门分工管理各种安全装置与防护器具。

(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工艺过程中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装置;在作业过程中佩带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等,均由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2、属于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过流保护装置、漏电保护装置、接地保护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均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各种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如声笛、喇叭和制动装置等,均由综合部负责管理。

二、维护与检修

1、各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都要有专人负责,经常巡回检查,维护管理使其完整可靠。

2、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期检修。

3、各种安全装置要按其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

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若确有必要申请拆除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5、安全装置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安全装置除专责维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三、防护器具的选用与保管

防护器具的先选与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含氧量、毒物浓度)、劳动强度和防护器材性能及其防护范围,正确选用防护器材种类和型号。

2、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害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隔离式面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严禁使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4、面具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面具结构性能及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5、各种防毒面具,用具用前用后均须仔细检查过滤式面具的滤毒罐按规定定期检查,使其始终保持良好有效,严禁使用失效防护器材。

6、各种防毒面具应定点存放,专人保管,车间的防护器材要设转归保管,按班交接。

7、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

8、车间应根据情况备有防爆手电、防毒面具、胶靴、安全带等急救器材和解毒药品,以备抢救用。

篇2:炼油厂装置开停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炼化生产装置的开停工管理,保证生产装置在开停工过程中安全、平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装置正常开停工是指按计划、指令预先安排的停工和开工。紧急停工是指生产装置异常情况下的被迫停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格尔木炼油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格尔木炼油厂主管生产的厂领导负责开停工文件的签发和组织实施。工艺技术科及生产运行科是生产装置开停工组织实施的具体责任部门。

第五条车间(装置)主任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开停工方案及相关文件的编写、提交和开停工过程的实施。

第六条开停工文件包括装置操作变动审批单、开停工通知单、开停工方案、开停工规程(操作卡)以及开停工条件确认的相关确认文件。

第三章装置开、停工条件确认

第七条装置开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㈠生产装置开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验收,合格后,向工艺技术科提出开工条件确认申请;

㈡工艺技术科组织设备管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开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㈢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生产运行科的开工安排,按照开工方案、开工规程(操作卡)组织开工。

第八条开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㈠开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㈡开工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㈢装置开工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药品、标准样品、备品配件、润滑油(脂)等种类、数量满足,并按照要求装填到位;产品的包装材料、容器、运输设备就位;

㈣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保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㈤检维修后的设备恢复完毕;容器、管线等设备检验合格,并有相关记录;

㈥设备、管线吹扫试压试漏合格,转动设备完好备用;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

㈦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开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处置手段完备;

㈧仪表系统、各类联锁自保系统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能源计量表启用;设备标志、管道流向标志齐全、准确;

㈨电气设备调试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㈩取样设施完好,化验分析准备就绪;

(十一)施工现场清理干净,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设备、管线保温基本结束;

(十二)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十三)装置通过相关专业部门的安全验收。

第九条新建、改扩建装置首次开工必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条新建、改扩建装置开工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必须进行条件确认。确认程序为:

㈠生产装置正常停工前,首先由车间(装置)组织内部停工条件确认,合格后向工艺技术科提出停工条件确认申请;

㈡由工艺技术科组织设备管理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装置停工条件进行进一步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㈢确认合格后,车间(装置)根据生产运行科的停工安排,按照停工方案、停工规程(操作卡)组织停工。

第十二条装置停工条件确认内容包括:

㈠停工领导小组已成立,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均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㈡停工方案、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环保预案等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齐全;

㈢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劳动保护等器材、设施配备到位,完好备用;岗位工器具已配齐;停运工作已落实;巡检路线及标牌已设置;

㈣需要检修的装置检维修准备工作已落实,可以按照计划实施检维修;

㈤装置盲板管理责任落实,并有相关记录;

㈥安全设施(安全阀、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报警仪等)安装完毕,检验合格并投用;装置下水系统完好;有毒有害化学品存放及防护情况良好;停工中可能出现的退油、不合格品、“三废”及污染物等处置方案齐全,并有相关记录;

㈦公用工程、油品储运、火炬系统等外部保障条件确认完好。

第十三条开、停工方案的内容必须包括: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详细的技术方案、风险评估及消减措施、环境因素评价、开停工统筹图、盲板表等。

第十四条开停工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开停工规程(操作卡)的要求和步骤进行,并严格执行步步确认签字。在开、停工过程中,每达到一个稳定状态,必须由车间(装置)主任进行签字确认。

第五章装置紧急停工及恢复运行的管理

第十五条装置临时发生较大的操作波动或异常情况下,按照事故处理预案退守到工艺、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稳定状态,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装置退守到稳定状态后,由车间对装置操作波动或异常原因进行分析,初步确认是否具备恢复条件,并上报生产运行科。具备恢复条件则按开工规程恢复运行,否则按停工规程做进一步停工处理。

第十七条装置紧急停工后,车间必须对装置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和问题处理,消除工艺、设备安全运行隐患,尽快恢复生产。

第六章?考核

第十八条开、停工方案未按要求编写,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及时上报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

第十九条在开、停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开、停工方案,每发现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厂纪厂规处理。

第二十条开、停工过程中操作规程(操作卡)的执行和步步确认签字按操作卡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车间(装置)未及时提出开、停工条件确认申请的,扣业绩考核分1分。

第二十二条在开停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条件确认的,每发现一次扣业绩考核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厂纪厂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工艺技术科负责解释、修订。

篇3:化工生产装置试车条件确认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集团公司在建化工项目试车过程管理,使新建生产装置各项试车工作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合程序,确保投料试车安全、平稳、一次成功,实现开得起、稳得住、安全生产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化工建设部所辖在建化工项目装置试车过程管理。

1.3术语和定义

1.3.1单机试车

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1.3.2联动试车

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1.3.3投料试车

对规定范围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2职责

2.1施工单位

2.1.1负责编写单机试车方案,并落实单机试车前各项准备工作。

2.2.2负责对单机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2.2.3负责项目各机泵单机试车的实施工作。

2.2项目部(厂、公司)

2.2.1负责组织成立项目单机、联动、投料试车组织机构。

2.2.2负责编审单机试车方案、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

2.2.3负责监督参与装置各机泵单机试车过程。

2.2.4负责组织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试车条件的内部检查确认,并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2.2.5负责项目装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的组织实施工作。

2.2.6负责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向相关部门提报试车申请。

2.2.7负责装置单机试车审核确认,下达单机试车指令。

2.3化工建设部生产装备技术处

2.3.1负责对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2.3.2负责对项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方案组织审查。

2.3.3负责组织装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试车条件的检查确认,并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督促项目进行整改。

2.3.4负责装置联动试车审核确认,下达联动试车指令。

2.4生产管理中心、总工办、装备部、安全环保部、质量检验中心、保卫部

2.4.1负责对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2.4.2负责参与装置联动、投料试车前试车条件的检查确认,并对投料试车前或过程中不合格项督促项目进行整改。

2.4.3负责装置投料试车审核确认,联合下达投料试车指令。

3管理程序及要求

3.1试车方案编审

3.1.1单机试车方案原则上由施工单位编制,具体编制主体责任由项目确定,项目组织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其中大型关键设备试车方案需报化工建设部审核,化工建设部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3.1.2联动试车方案由各项目部编写,并组织内部会审,报化工建设部审核,上报总工办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3.1.3投料试车方案由各项目部编写,并组织内部会审,报化工建设部审核,上报总工办审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2试车条件确认

3.2.1单机试车由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及各科室(车间)、相关专业人员,在设备单机试车前对设备安装质量、公辅设施、公用工程、安全消防设施等试车条件进行检查确认,并形成确认记录。大机组等关键设备单机试车需报化工建设部、装备部进行联合确认。

3.2.2联动试车由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及各科室(车间)、相关专业人员,在装置联动试车前对设备、工艺、电气、仪控、公辅系统完整性及公用工程衔接等试车基本条件进行内部检查确认,并形成确认记录。由化工建设部组织各部门对装置联动试车前工程中间交接、三查四定、安全消防措施等内容进行联合确认。

3.2.3投料试车由项目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及各科室(车间)、相关专业人员,在装置投料试车前对设备、工艺、电气、仪控、公辅系统完整性及公用工程衔接等试车基本条件进行内部检查确认,并形成确认记录。由化工建设部组织各部门对装置投料试车前预试车、联动试车、安全消防措施等内容进行联合确认。

3.3试车实施

3.3.1项目部组织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各施工单位及科室(车间)按试车方案逐步实施。试车过程中,方案执行情况由集团公司及化工建设部指导和监督。

3.3.2试车过程中各项目部的指标、水、电、汽、风、氮气等工艺参数的变动均要与生产管理中心、化工建设部及时沟通,由生产管理中心总调度室与相关单位进行统一调度。相关辅助单位依据生产管理中心总调度室的通知或指令进行操作。

3.3.3试车过程出现异常情况由化工建设部组织各单位分析,必要时修改试车方案,并对修改后的试车方案进行评审。

3.3.4试车结束后化工建设部监督各项目部负责对所编制的试车方案进行总结,并对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消除。试车成功后由项目部组织编写《试车总结报告》,报化工建设部备案。

4附则

4.1项目单机、联动、投料试车确认审批表。

4.2项目单机、联动、投料试车审批确认管理流程。

4.3项目装置投料试车确认表

4.4本办法由化工建设部生产装备技术处负责解释。

4.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