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使我公司的设备资源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运行,适应科研、生产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科研生产加工试验设备和办公设备的安全环保运行管理。
3职责
4.1投资发展处
全所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合理选型和设备的安全节能环保运行管理。
4.2动力部
机械加工设备的使用部门,参与设备的合理选型并负责本部门设备的日常安全节能环保运行管理。
4.3综合处
负责全所设备安全环保运行的监督。
4.4其他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设备的日常安全节能环保运行管理,并参与设备的合理选型,制定适合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检查、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
4管理要求或规范
4.1设备的选型
设备添置、更新和改造应坚持技术先进性、经济性、安全性和环保节能并重的原则,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本质安全性高、节能环保型设备的选用。
4.2设备的建账管理
全所设备应建账管理,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单独建帐管理。特种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并在合格期限内使用。
4.3设备的持证操作
设备操作严格设备操作证管理,操作证管理见Q/FC03.07-2006《科研生产设备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方可操作。
4.4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a各设备使用部门对本部门设备的正确使用、维护保养、及时检修与认真管理负责,确保设备安全节能环保运行。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不定期检查各使用部门的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按照各单位相关设备管理制度,填写相关表格,并及时整改。
b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一般每年一次)组织设备技术状况技术检定,外壳接地设备应安排绝缘检测。变配电设备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负荷或预防性试验。
c设备安全性能下降或能耗上升出现不安全或高能耗运行,设备管理部门应提出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4.5设备故障修理
a设备发生故障,操作工人不能解决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组织修理,重要设备或发生设备安全装置或附件失灵等故障时,应填写好相应表格。
b设备维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应按照所有关废弃物处置规定分类处置。
4.6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
a设备事故发生后,操作工人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事故现场。当事人将事故情况迅速上报。设备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分析处理。
b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上级主管部门,五日内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c对设备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职工未受到处罚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d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事故责任者或其领导人对事故不及时处理,隐瞒欺骗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预防和抢修事故有显著功绩者,依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5记录
各部门相关表格,并保存在本部门。
篇2: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为了各种车辆在生产中有效的管理,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各种车辆在运输及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在行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
3.要做到脑勤、眼勤、手勤,严格做到不超速,不违章,不超载,要知车,知路,知气候,知货物,要注意上下,左右,前后的情况,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保修,勤搞卫生。
4.在行驶中对路况不明要慢,视线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交叉路口,狭路,弯路,人行道,人多繁杂地段要慢速行驶。
5.进入公司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每小时最高行速5公里,要低速安全行驶。两台以上车辆前后行驶时,两车最小车距50m,严禁超车,严禁在没发生意外情况下采取紧急停车。
6.为保证车辆及人身的安全,在公司内任何车辆不准带人,驾驶室内只允许驾驶员一人,除学徒司机外(注:学徒司机只准坐一人),外出车辆因工作需要搭乘的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扒车和跳车。
7.各种车辆在生产区内严禁乱停乱放。因工作需要中途需停车者,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不得离车。
8.各种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者,必须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人员指挥下方可进入工作。
9.装卸货物的车辆,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与滚动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2m,装卸货物时,驾驶室内不准坐人;吊物时,不准将货物经过驾驶室的上方装卸。
10.装运热锭,热切头,铁水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急转弯,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更不准在油库附近停放。
11.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工作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倒车,必要时要有专人指挥倒车。
12.公司各种车辆要配带相应的安全消防器材,要不断检查消防器材的可靠性,有效性。
13.凡违犯上述任一条规定者发现一次扣罚驾驶员50元;发生超乘(注:铲车内只准坐司机本人),将处罚当事人100元,司机100元,单位主管100元。
此规定自2006年4月28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部
企业管理部
2006年4月28日
篇3:LNG气化站储罐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储罐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⑴.在未增压情况下储罐压力每24小时增加0.03MPa以上;
⑵.储罐外表面有大量露水凝结;
⑶.储罐外表面有局部结冰现象;
⑷.储罐外表面有变形现象;
⑸.储罐内部有异常响声;
2.储罐在进液过程中,开启下进液联通阀时,不得关闭上进液联通阀,要求上进液时,必须关闭下进液联通阀。
3.储罐进液高度上限为6.4m水柱,下限为0.45m水柱。
4.储罐最高工作压力不得超过0.6MPa,最低压力不低于0.3MPa。
5.开启气液阀门时,应从末端开至始端;关闭阀门时应从始端关至未端。
6.单个液相管道系统只能有一道阀门是关闭状态,并要求一端与储罐连接,另一端与系统连接。
7.储罐增压系统使用过后应在储罐增压器后进行排空。
8.储罐只进液不出液时,必须关闭进出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储罐只出液不进液时,必须开启进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储罐即出液又进液时,必须关闭进出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
9.储罐安全阀要求每年整定一次,运行中起跳过的安全阀必须重新及时整定。
10.液相管道在停用时必须排放。而且当液相管道压力大于BOG管道压力时,手动开启气液联通阀;当液相管道小于BOG管道压时,手动打开在线液相放空阀,排放至微正压力关时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