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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安装拆除制度

2024-07-10 阅读 9306

为保证大型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设备在装、卸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特定本制度:

1、大型设备如龙门架等在安装、拆卸施工过程中,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单位实施安装、拆卸工作。项目经理必须严把安装、拆卸工作质量关。

2、大型设备安装、拆卸前必须有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并经上级安全技术主管部门审批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后,方可进行实施安装、拆卸工作。

3、在大型设备安装、拆卸时一定要做好监控工作,要组织专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监控工作,首先查看现场四周环境,周边要有专人值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人安装、拆卸施工现场。确保安装、拆卸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4、大型设备安装完工后,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检测管理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5、设备使用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同时进行设备的卫生清理,保持设备的整洁。

篇2:设备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生产设施拆拆除和报废管理,保证作业过程安全,避免报废设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由于工艺改造或设备设施达不到使用要求,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的管理工作。

3、工作职责分工

3.1生产设施使用单位的职责:

提出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申请。对全部待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风险评估,拟定事故救援预案,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拆除方案。对装置中的设备和管线进行转料、排压、清洗。通知安全处进行检验,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办理《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按制定拆除方案,全程监控、实施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拆除的具体工作。

3.2生产设施拆除施工单位的职责:

按照制定拆除方案,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与生产装置(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施工现场交底,落实具体任务和安全措施、办理相关拆除手续,实施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拆除的具体工作。

3.3所属分厂生产处职责:

审查需拆除生产设施单位提出拆除的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申请。对风险评估,拟定的风险事故救援预案进行审查,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拆除方案。现场办理《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控制拆除进度。

3.4所属分厂设备处职责:

3.4.1对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的风险评估和拟定的风险事故救援预案进行审查,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拆除方案。现场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全程监控施工现场执行拆除方案情况。

3.4.2审查需拆除生产装置(设备)使用单位报出的拆除装置(设备)的明细表和设备状况表。掌握拆除装置(设备)的完好状况,确定拆除装置(设备)的存放地点。对需要报废的设备及时按上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对可使用的设备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3.4.3安排吊装配合拆除装置(设备),建立拆除装置(设备)的明细账。保证进出拆除装置(设备)准确无误,保管好拆除装置(设备)及附属设备的完整性。

3.4.4负责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的检测认定;对需要报废的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汇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明,方可报废。

3.5生产设施拆除单位机械员职责:向安全处报出需拆除装置(设备)的明细表和设备状况表。及时办理拆除装置(设备)的固定资产转移手续,需报废的设备的报废手续。

3.6计财部职责:对拆除装置(设备)及时的做好财务处理,向上级主管单位上报需报废拆除装置(设备)申请,具体办理的报废手续。经批准注销固定资产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4、报废和拆除程序

4.1生产设备,凡因严重破损、腐蚀、老化、致使精度、性能、出力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发生事故严重损坏的;专用设备因产品工艺变更而不能利用的;对上述设备若无法修复、改造的,由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厂设备处鉴定,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拆除或报废。

4.2需拆除或报废的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按程序要求填写相应的拆除或报废申请表,进行审批,办理完相关手续。

4.3拆除或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专人负责,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转移等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4.4分厂设备处专人负责,对使用单位拆除或报废的设备,进行资产计算折旧,及时核实,做好记录,达到帐物相符。

4.5报废:

设备报废是一项非常的工作,一定要从严掌握,认真对待,对确定无实用价值的设备,方可提出废弃申请,设备报废一般本着下列原则: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

国家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

事故发生后确定无修复价值的;

达不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由使用部门提出。提出报废的详细理由,交设备管理部门审查鉴定。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0元以上的设备报废,经总经理批准。

4.6报废程序:

4.6.1确定报废的设备,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4.6.2申请单按程序经使用部门领导、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拆除。

4.6.3设备拆除完毕,进行帐务处理。

4.6.4做好报废生产设施安全工作

4.7拆卸报废生产设施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按品种、类别堆放在规定地点,高度应符合安全规定,并留有1定的间距,防止倒塌伤人。

4.8、报废生产设施的材料场地,要专人看管,加强治安保卫。禁止外来人员特别是小孩入内玩耍。严禁烟火,配有1定的消防器材,以防万1。

4.9、各使用单位在拆除前,应对全部待拆除的建、构筑物、化工装置及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存在的风险拟定措施措施,对潜在的事故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制定拆除方案;先清除拆除倒塌范围内的物资、设备;将电线、燃气道、水管、供热设备等干线与该生产设施的支线切断或迁移:检查周围危旧房,必要时进行临时加固;在拆除危险区周围应设禁区围栏、警戒标志,派专人监护,禁止非拆除人员进入拆除现场。

4.10、拆除方案中要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并经安全处审查确认,生产处处长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11、生产设施使用单位对拆除设施、装置中的设备和管线进行转料、排压、清洗,经分析化验,出具分析合格证,检验达到拆除(报废)施工条件后,办理《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证》,才能进行拆除施工作业。

4.12、拆除工程经批准后,拆除工程负责人在拆除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4.13、在拆除生产装置和设备及管线过程中,使用单位的安全员和施工单位的安全员应全程监护,确保拆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4.14、车间设备员及时向设备处汇报拆除生产装置(设备)的完好状况,由设备处与物管处联系确定拆除装置设备的存放地点,对需要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对可使用的设备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63、事故通报制度

1、分公司事故实行通报制度,凡发生各类事故,均要进行通报。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按照规定进行上报,由相关职能部门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3、事故处理后,经主管安全副总审核,总经理同意后,并在分公司安委会上进行通报。

4、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学习事故通报文件,掌握了解事故原因、防范措施,明白责任人受到的处罚,吸取教训,有学习记录。

5、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按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落实,并考核,其他单位要学习借鉴,避免事故发生。

6、人力资源部要按事故通报,对受行政处罚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落实考核。

7、事故通报有关职能处室,及各单位要有存档。

8、本单位发生涉险、未遂事件时,要在本单位通报学习,吸取教训,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9、各单位要注意收集同类企业、同行业事故案例,下发通报资料,组织学习,分析原因吸取教训,认真防范。

篇3:安全监控系统被控设备安装拆除规范

1、对矿井新安装系统时,必须有专门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矿井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的具体情况设计监测监控系统,设计包括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的种类、数量、具体设置位置,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控制电缆的敷设,以及分站、传感器控制的区域等,并绘制出详细的监测监控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漏设监测设备或漏控电器设备。

2、对新上马的采区,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对传感器设置的种类、数量、具体设置位置,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控制电缆的敷设,以及分站、传感器控制的区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成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3、系统设备必须调试合格方可入井使用。

设备入井前的调试检查包括:直观检查、技术指标和功能测试、传感器本安电源试验、通气检查等。

4、在新开工需要安装监控设备的地点,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工24小时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监测安装申报单》,送报通风、机电及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监测安装申报单》安装监控系统,在设置监测断电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接通井下电源和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测,使用监控系统或瓦斯断电仪等设备,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6、监测设备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的位置,分站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能就近取电源,方便控制被控设备的地点,并离地300MM进行挂牌管理。瓦斯、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设在距巷道顶200MM,帮300MM的巷道中央;风速传感器应设在巷道中央,并使传感头的进风方向与风流方向一致。开停传感器应夹持正确,远离变压器等磁场源。

7、复合型本质安全防爆电源箱(分站)应尽量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低(高)瓦斯矿井不能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能设置在进风巷、工作面、回风巷。串联通风时不能设在被传巷道中。

8、凡因井下特殊条件不能《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监控设备的,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9、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撤除或改线时,或者修改监控区域内的供电系统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禁甩掉监控设备不用。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的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0、设备开停、风门开关传感器的具体安设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主要进、回风大巷之间的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

11、监测电缆的吊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关于煤矿井下供电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