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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煤富氧插枪工安全技术规定

2024-07-10 阅读 9628

1.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到炉前检查喷枪,换枪或其他工作,要遵守炉前的有关安全规定。

3.更换喷枪前,必须准备好换枪的各种工具(管钳、活板子、手锤、大锤、活接垫)及完好的新喷枪。新喷枪要详细检查,确认畅通、枪杆不漏,枪头长度合适,换枪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

4.接班前应检查从瓶式分配器到喷枪的管是否堵塞,泄漏。

5.应检查各阀门是否灵活好用,各枪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6.储备的胶管、喷枪、枪卡子等备品备件是否够用。

7.应保证喷枪插正并经常查看风口,风管、风枪,消除磨坏风口、结渣、烧穿等事故。

8.喷枪伸出风口长度应适当。从风口视孔观察喷出风口的煤流。

9.在喷枪拔出前,严禁关闭风门。

篇2:喷煤富氧插枪工安全技术规定

1.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到炉前检查喷枪,换枪或其他工作,要遵守炉前的有关安全规定。

3.更换喷枪前,必须准备好换枪的各种工具(管钳、活板子、手锤、大锤、活接垫)及完好的新喷枪。新喷枪要详细检查,确认畅通、枪杆不漏,枪头长度合适,换枪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

4.接班前应检查从瓶式分配器到喷枪的管是否堵塞,泄漏。

5.应检查各阀门是否灵活好用,各枪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6.储备的胶管、喷枪、枪卡子等备品备件是否够用。

7.应保证喷枪插正并经常查看风口,风管、风枪,消除磨坏风口、结渣、烧穿等事故。

8.喷枪伸出风口长度应适当。从风口视孔观察喷出风口的煤流。

9.在喷枪拔出前,严禁关闭风门。

篇3: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及治理的安全技术规定

  “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及治理的安全技术规定

  (一)“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

  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件规定的条款认定。通风专业具体有:

  1、文件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包括: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通风能力的;

  (2)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三个)以上的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2、文件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包括: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文件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包括: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瓦斯抽放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文件第六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包括:

  (1)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报警的。

  4、文件第七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包括: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施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5、文件第十一条“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包括: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6、文件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设备、工艺的”。包括:

  (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2)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除外)的;

  (3)高瓦斯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二)通风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措施:

  1、通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安全技术措施:

  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证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

  2、通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强制执行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有:

  (1)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必须按通风能力核定的产量组织生产,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要按通风能力核定的产量编制,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严禁超计划生产。矿要制定通风系统改造和维修巷道,降低通风阻力计划,以提高通风能力,使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要。通风系统改造完成后,矿总工程师及时组织通风能力核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矿必须合理布置生产头面,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同时作业的回采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2个和掘进工作面个数不得超过4个。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的,必须减少工作面个数。

  (3)矿必须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员,瓦斯员需要数量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核定,矿长(董事长)负责配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