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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场所漏电保护器安全规定

2024-07-10 阅读 2424

采矿场所漏电保护器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食品加工、酿造等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食堂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四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五条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第六条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第八条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第九条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第十条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了故障,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第十一条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二条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动作特性、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

篇2:采矿场所漏电保护器安全规定

采矿场所漏电保护器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漏电保护器,是指当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第三条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食品加工、酿造等生产作业场所以及锅炉房、食堂等辅助场所,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四条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确有困难,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用漏电保护器作为补充保护。

第五条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第六条在需要考虑过载保护或有防火要求时,应选用具有过电流保护功能的漏电保护器。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第七条漏电保护器安装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试验装置,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停止安装。

第八条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应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线路有电气上的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第九条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要求及措施。安装时应注意区分线路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应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第十条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根据动作的原因排除了故障,方能进行合闸操作。严禁带故障强行送电。

第十一条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操作及定期检查的方法。使用者不得自行装拆、检修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必须更换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十二条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对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进行定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动作特性、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

篇3: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漏电保护器使用、维护、检查、试验标准,避免人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管理和各级使用人员。

3、引用标准:

3.1电安生[1994]227号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2DL408-91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4、内容:

4.1保护器的作用漏电保护器是防止人身触电的主要补充性技术措施,它不能代替基本技术措施,例如:绝缘、间距、接地、屏护等。漏电保护开关在电气低压系统发生人身触电或电网漏电时,能迅速分断故障电路,防止人身触电和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爆炸事故。

4.2漏电保护器的校验生产系统使用的各种漏电保护器(包括电源线轴附带的、插座上附带的等)。应逐台交热电车间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符合国家标准的可继续使用,否则不得使用。

4.3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

4.3.1在有防触电、防火要求和场所,均应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4.3.2新、改、扩建的工程使用的各类低压用电设备,包括各种箱、台、柜、屏以及车床、超重机械,传动机械,在考虑其它保护的同时,必须优先考虑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

4.3.3生产现场在用的固定用电设备,应逐步完善漏电保护装置。

4.3.4检修、抢修、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或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源。

4.3.5手持或电动工器具(除Ⅲ类)、移动或电动工器具和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较大和用电设备,必须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

4.3.6应采用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

4.4漏电保护器的安装

4.4.1漏电保护器安装前,由热电车间负责检查低压电网的检验阻抗、泄漏电流,逐台测试漏电保护器的漏电特性,贴上合格标签,注明检验日期,并记入试验台帐。

4.4.2安装试验漏电保护器时,工作零线要穿越漏电保护器的零序互感器,且不能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

4.4.3漏电保护器由热电车间有关人员负责安装。

4.5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维护

4.5.1漏电保护器由各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尤其是移动式的应放在库房统一保管,实行谁用谁借,用完即还的方法。

4.5.2漏电保护器和运行、维护和日常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建立管理台帐,逐台登记。内容有:

4.5.2.1使用-借用、还回日期、借用人员等;

4.5.2.2动作-正确动作、误动、拒动等;

4.5.2.3故障-故障、异常的现象、检查和排除,发现、检查和排除人等;

4.5.2.4使用前的检查,每月一次的定期检查等;

4.5.2.5其它情况。

4.5.3漏电保护器的接、拆电源,停送电操作,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履行倒闸操作、停送电联系程序。

4.5.4漏电保护器每次使用前,须由使用者按动其使用按钮,检验动作是否可靠,在带负荷情况下,分合闸3次应无误跳闸现象,才可投入使用。

4.5.5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根据异常现象、动作情况,查明动作原因,并排除故障,确认没有异常后,再行投入运行。严禁不查清故障或带故障强行送电投入运行。

4.5.6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内容有:外观检查、试验按钮检查,信号指示检查等,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处理。

4.5.7漏电保护器的定期试验每年一次,内容有:绝缘电阻、装置性能、动作特性等以及各级漏电保护器的模拟漏电保护动作试验,试验由热电车间负责完成,并记入实验台帐和使用单位的管理台帐。

4.5.8做漏电保护器试验时,严禁用相线直接接触零线做动作检验。

4.5.9电流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得大于0.1秒,电压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压不得大于36V。

4.5.10漏电保护器动作跳闸后,经检查若无明显故障,允许进行一次合闸试送,当试送不成功时,应查明故障原因,待查明故障并排除后再送电,不得连续强行送电,严禁将漏电保护器退出,强行送电。

4.5.11使用者不得擅自拆除、检修漏电保护器。

4.5.12热电车间应开展对电工的漏电保护方面知识培训、并纳入电工的年度培训的考核。

4.6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

4.6.1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监督由热电车间和各专业安全员负责,根据国家、各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规定和要求进行。

4.6.2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试验、运行和维护由热电车间和各专业安全员进行日常监督,并纳入考核奖罚。

5、附录:

5.1漏电保护器检查记录表(略)

5.2漏电保护器试验记录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