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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企业运行分析制度

2024-07-10 阅读 1816

新能源公司运行分析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风厂生产运行管理,加强运行班组能力建设,提高班组的技术水平,特制定运行分析制度。

第二条运行分析是确保风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各种运行参数,对设备运行情况作出全面分析,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或提出预防措施,从而不断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运行分析项目

第三条运行参数异常分析。对照限额及前一次的记录数据分析电压、电流以及频率等参数的变化。

第四条设备运行状态分析。巡检时要检查变电设备的声音及温度等是否正常,是否发生了变化。监盘时检查风机各部件温度是否正常,对不正常情况做出分析并通报相关检修人员。

第五条运行趋势分析。在电网限负荷运行时段,要根据风况分析负荷变化趋势,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条设备缺陷分析。对于重大的设备缺陷及设备典型缺陷要组织人员进行分析,找出缺陷产生的原因,确定解决方案。

第七条经济运行分析。通过经济运行分析,找到影响发电量及厂用电量的各项因素,通过调整运行方式或进行设备治理,最终达到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章运行分析实施

第八条运行人员监盘时思想集中,认真监视各参数及仪表指示的变化,按时准确抄表,发现设备运行参数超限或自动装置有超限报警时,及时进行分析,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处理。

第九条发现重大的设备运行异常或一时难以分析和处理的异常运行情况应逐级汇报,组织专题分析,提出对策,同时应做好事故预想。

第十条运行值班长要组织分析当天的主变、风机的运行情况及厂用电系统一、二次运行方式等,对于当班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进行分析和记录的要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运行分析工作要列入班组日常工作计划,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十二条专项运行分析由运行值班长组织,确定题目后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记录在运行分析记录薄内。每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运行分析。

第十三条风厂厂长或专工要对运行分析工作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并对专项运行分析进行点评。

第四章奖惩与考核

第十四条发生重大设备异常或缺陷未及时进行分析,一次扣责任人100元。

第十五条班组未按月进行运行分析,每缺一次扣责任人50元。

第十六条班组运行分析流于形式或抄袭,每发现一次扣责任人30元。

第十七条对于生产设备异常、缺陷等分析及时、准确并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班组一次性奖励100元,对于月度运行分析完成较好的班组每次奖励100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机动车辆安全运行制度

为了保障厂区的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的交通安全规程,结构我厂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资格的培训单位培训,并经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2、未经车辆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厂内机动车辆禁止在厂区外随意驾驶。

3、车辆通过十字、拐弯路口时,驾驶员一定要减速鸣笛,认真瞭望、确认信号,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

4、车辆的各种机构零件,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严禁带故障运行。(如照明、刹车等)

5、机动车辆进出厂区大门及拐弯时,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在厂区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15千米/小时。

6、非专职司机严禁动用车辆,违者一律开除。造成事故、事件的按照化工厂其他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司机在离开车辆时,必须取下钥匙、档复位,如在有坡度的地方还应采取措施防止溜车。

8、静止状态下的车辆,在行走时必须鸣笛,车辆每次倒车都必须鸣笛,并了解背后情况。

9、叉车、铲车在行走过程中除专职司机外,一律不准载入,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10、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11、铲车在行驶时,无论空载还是重载,其车铲距地面不得小于300毫米,但也不得高于500毫米。

12、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越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13、严禁空档溜车和超速开车。

14、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15、如违反以上条款一律考核司机、车间主任,考核金额为10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16、本制度从**年**月**日开始执行。

篇3:车辆运行制度

为了搞好营运车辆的正常和安全运行,确保车辆货物运输及安全,根据交通部和上级有关运行管理的规则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营运车辆的运行和装载必须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交通部颁发的《普通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车辆货物不能混装堆放,挟带运输危害货物及人生安全和不健康的物品,车辆货运载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条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车辆行经危险路段、桥、涵、漫水路或结冰路时,应停车查明情况,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过。

第四条营运车辆严禁超速行驶,在行道内因车辆损坏无法开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并想法尽快将车辆拖离车行道,夜间车辆停放必须停在有人看守的停车场等安全的地方,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第五条营运车辆装载,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和载人数,严禁超载。

第六条车辆试车必须由持有正式驾驶证的技术人员担任,要固定试车路段,车辆前后必须悬挂试车牌,车上禁止载物。试刹车前,应注意观察好前后左右车辆行人情况,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因制跑偏或失效而造成的事故,并且不得妨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试刹车时,应先低速调试,如没发生异常,再按规定时速试验。

第七条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不准行驶未经国家验收合格的道路,否则,造成事故,由责任者承担一切后果。

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