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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搅拌站气割安全操作规程

2024-07-10 阅读 8170

混凝土搅拌站气割安全操作规程

1.适用岗位

搅拌楼维修、汽修、辅助工、泵修工、补胎工等岗位。

2气割安全操作规程

2.1操作前的检查:

乙炔发生器(乙炔气瓶)、氧气瓶、胶管接头、阀门的紧固件应紧固牢靠,不准有松动、破烂和漏气。氧气及其附件、胶管、工具禁止粘油。5.2.1.2氧气瓶、乙炔管有漏气、老化、龟裂等,不得使用。管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有杂物。

2.2操作步骤:

2.2.1使用乙炔气瓶气割的操作步骤:

2.2.2将乙炔减压器与乙炔瓶阀,氧气减压器与氧气气瓶阀,氧气软管与氧气减压器,乙炔软管与乙炔减压器均可靠连接。

2.2.3分别开启乙炔瓶阀和氧气瓶阀。

2.2.4对割炬点火,即可工作。

2.2.5工作完毕后,依次关闭乙炔阀、氧气阀,再关闭乙炔瓶阀、氧气瓶阀,然后拆下氧气、乙炔软管,并检查清理场地,灭绝火种,方可离开。

2.3操作注意事项:

2.3.1作业场地,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备有消防器材,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2.3.2乙炔瓶、氧气瓶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烟火。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2.3.3长时间工作时,焊工必须穿戴防护工作服,上衣掖入裤内,裤脚不得卷边。

2.3.4检查设备、附件及管路漏气,可用肥皂水试验,周围不准有明火或吸烟。

2.3.5无论是在室内还是在室外使用氧气时,必须妥善安放,防止倾倒。有室外作业时,要把氧气瓶安装在凉棚内,避免阳光强烈照射。

2.3.6氧气瓶一般应该直立放置,个别情况需卧置时,瓶颈要稍微搁高一些。

2.3.7氧气瓶、乙炔瓶上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带有油脂的手套搬运氧气瓶、乙炔瓶。

2.3.8氧气瓶必须用手或扳手旋取瓶帽,禁止用铁锤等铁器敲击。

2.3.9旋开氧气瓶、乙炔瓶阀门不要太快,防止压力气流激增,造成瓶阀冲出等事故。

2.3.10氧气瓶嘴不得沾染油脂。

2.3.11不得把氧气瓶内的氧气全部用净,最后至少要剩0.05Mpa的氧气。

2.3.12乙炔瓶不能遭受剧烈的震动和撞击,以免瓶内的多孔性填料下沉形成空洞,影响乙炔的存储。

2.3.13乙炔瓶在工作时应直立放置,防止丙铜随乙炔流出,以免发生危险。

2.3.14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30-40℃,温度过高会降低丙铜对乙炔的溶解度,造成瓶内乙炔压力急剧增高。

2.3.15减压器与瓶阀连接必须可靠,严禁漏气,避免发生爆炸事故。

2.3.16不能把乙炔瓶里的乙炔全部用完,最后应剩0.1Mpa的乙炔气体,并将气瓶阀关紧。

2.3.17开氧气或乙炔阀门时禁止撞击,防止产生火花。

2.3.18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关紧氧气阀和乙炔阀。

2.3.19乙炔管堵塞时,严禁用氧气压缩空气吹除。

2.3.20发生回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乙炔阀;乙炔管着火时,可采用弯折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2.3.21对受压容器、密闭容器、各种油桶、管道及粘有可燃液体的工件,必须事先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解除容器及管道的压力,消除容器密闭状态(敞开口、旋开盖),再进行工作。

2.3.22在切割密闭空间工作时,必须留有出气孔。容器内外面必须设人监护,并有通风措施。禁止在已刷好油漆或喷过塑料的容器内作业。

2.3.23高处作业时,除遵守《高空作业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外,还要有安全措施,地面有人监护。作业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移出10米以外。

2.3.24工作结束,应检查乙炔瓶及氧气瓶并清扫工作场地,灭绝火种,方可离开。

篇2:矿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减少井下电焊、气割作业的次数和作业时间,规范井下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井下所有区域已及井口房的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约束对象为矿属及矿建项目部所有井下职工(含劳务工、协作工)。

3?术语和定义

4?分工与职责

为了规范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减少和缩短电焊、气割作业次数和时间,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矿成立电焊、气割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副总师、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司,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矿通风科(队),通风科(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如特殊情况必须在井下电焊、气割的,必须按要求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矿调度室,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一份现场作业完成签字确认后交通风科(队)备案留存。

5.2?各单位每月允许的电焊、气割次数规定如下:矿直属采掘一线队伍和运转队每月不超过3次,通风队、提升队、胶轮车队和机电队等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矿建施工项目部所属的掘进队伍每月不超3次,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中煤电气、十处、五处、洗选中心等每月不超过2次,一建安装处安装工程期间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过30次,非安装工程期间每月不超过2次。

5.3?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业,使施工单位从主观上减少施焊次数,将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总次数超过规定次数后,超出规定的电焊、气割作业按照2000元/次进行处罚,若月底罚款未缴清将由经营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5.4?电焊、气割作业分电焊和气割两种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严禁混用。若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可统一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且统计为一次电焊、气割作业。

5.5?井下所有的电焊、气割作业只能在检修班进行(安装工程期间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许有2个地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生产班若出现影响安全生产必须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特殊情况时,可在瓦检员、安检员到达现场后且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后,由调度室通知带班矿领导到达现场统一协调安排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且必须补签措施。

6?监督与考核

6.1?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6.2?违反本制度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3?违反电焊、气割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6.3.1?井下需电焊、气割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焊、气割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2?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时,私自修改电焊、气割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的视为无措施施工,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3?施焊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6.3.4?气焊工、电焊工未随身携带审批措施,电焊、气割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遵照《葫芦素煤矿各工种岗位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3.5?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负责人未在现场监督作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300元罚款.

6.3.6?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6.3.7?电焊、气割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安全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或留守时间小于1小时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留守人员未坚守岗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3.8?井下施工单位私藏气瓶、电焊机等电焊、气割设备的,以及电焊、气割作业完成后设备未在一个班内升井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6.3.9?井下生产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等意外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急需电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在征得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组织作业,但必须在当天补签措施,且本次施焊计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3.10?施工单位1天之内未将措施贯彻及现场操作记录交回通风队技术组存档,形成闭环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6.3.11?施工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次数超过本制度规定,超过的次数按照2000元/次进行考核,且电焊、气割次数一旦超过本制度规定次数,下次审批电气焊措施前必须先缴清罚款,否则不予审批。

7?相关记录

8?附件

8.1?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2?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流程图

8.3?葫芦素煤矿井下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8.4?葫芦素煤矿井下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篇3:施工现场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广州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