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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

2024-07-10 阅读 3740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五)

(1)审证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2)联系动火前要和车间,工段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由审证的安全或保卫部门同时通知邻近车间、工段或部门,提出动火期间的要求,如动火期间关闭门窗,不要进行放料、进料操作,不要放空等,以防逸出可燃性气体或泄漏可燃液体。

(3)拆迁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将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木柜,竹箩等移到安全场所。

(6)灭火措施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消防车和消防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7)检查和监护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厂、车间或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积百分比,下同)的,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则分析可燃物小于0.5%为合格。

(9)动火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接工作。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入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氢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篇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篇3:停工检修动火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化工企业的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油化工。

第三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1.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2.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等及其它临时用电作业。

3.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4.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设备等电气设施。

5.进入生产装置区或罐区的作业车辆。

第四条?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1.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2.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厂。

(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用火。

3.特殊用火:

按规定一般不允许用火的带油、带压或带有其它可燃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确因生产需要的用火为特殊用火。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领导、厂有关部门、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第五条?一级、二级、特殊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张用火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第六条?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1.申请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由用火所在车间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审查。

2.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与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对从事的作业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制定安全措施栏。

3.车间作业负责人安排人员组织落实用火安全措施后,填写安全措施落实栏,相关人员认为无误后签字。

4.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

5.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厂安全部门(或用火主管部门)批准生效。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领导批准生效。

特殊用火作业票由厂领导批准生效,实行地区公司、车间两级管理的单位,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生效。

所有与用火作业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6.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但不得跨越双休日。

7.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等级相应提高一等,并按上述规定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七条?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1.用火须由二人担任监护。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的人员做监护人。

2.用火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施工措施由施工人员在车间人员指导下落实。一般情况下,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等工作,在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3.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监护人、用火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

(1)应持用火票第二联,对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好及未按用火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2)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2.用火人的职责:

应持用火票第3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票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得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强行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不留火种。

第九条?用火的综合技术措施:

1.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设施全面检查一遍,确认完备,方可用火。

2.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退料并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用火源窜到其他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一小时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低于3mm,严禁用铁及石棉板代替。

3.在有可燃气体的装置(部位)用火,应使用可燃气、氢气检测仪对用火点附近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如有泄漏,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用火作业。

4.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要采样分析有限空间内气体,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体积)。

5.用火前,有限空间内的气体采样分析由分析部门负责。现场采样时,车间要给予配合,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8小时。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用火,重新采样分析。

6.凡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票”,不能以“用火作业票”代替。

7.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应一律不用,用火部件能拆下的,一律要拆下移到安全地方用火。

8.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9.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11.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12.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13.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十条?关于机动车辆进入装置区及罐区的规定:

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并由区域管辖单位制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填写“进车票”,厂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一条?一级、特级作业票存根由厂安全部门保存,二级作业票存根由车间保存,保存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