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安全生产警示性谈话黄牌警告制度
公交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性谈话与黄牌警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管理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公司的安全工作,确保公司稳定有序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内各基层。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安全防火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局、交巡警总队、消防局和交通局以及行管处、集团公司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四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由总经理室约见该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1、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或不认真执行公司安全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
2、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且整改措施不落实。
3、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4、凡年内发生重复工伤事故的。
5、凡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含三起)险肇事故的。
6、发生工伤重伤以上事故的。
7、三个月内连续违章和事故频率举高不下,且整改措施不力的。
8、年内连续发生有责重大行车事故的。
9、发生特大行车事故的。
10、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
11、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12、年内连续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1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多起车辆发动机不洁和车辆灭火机缺损,且整改措施不力的。
第五条:对存在第四条中任何一款的将由公司领导签发《黄牌警告书》。
第六条:有关单位在接到《黄牌警告书》后,应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按质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有关单位在整改落实措施完成后,应写书面整改报告,由行政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公司业务部,通过复查,确已整改,并在以后三个月内为安全生产工作达到要求即撤消黄牌警告。
第八条:有关单位在接到《黄牌警告书》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人字(20**)第298号文作废
篇2:煤矿投资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规定
煤矿投资公司关于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实行安全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
一、安全红黄牌警告范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红牌警告,矿井停产3天,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30天内发生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3.30天内被挂2次黄牌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矿井局部停产1天,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2.30天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瓦斯超限事故。
3.30天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非死亡事故。
4.发生一起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
5.30天内矿井因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集团公司停止作业2次。
二、安全红黄牌警告的程序及要求
(一)安全监察局草拟挂牌警告报告,安全红牌警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安全黄牌警告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签发。
(二)集团公司举行挂牌警告仪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带队,安全监察局、生产部、安全开采总院、党委组织部、纪委、企业文化部、矿区工会负责人及被挂牌警告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三)安全红黄牌要悬挂在被警告单位行政办公楼显着位置。
(四)企业文化部负责对挂牌警告仪式进行宣传报道,对挂安全红牌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对挂安全黄牌单位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三、安全红黄牌警告的整改及摘牌
(一)安全红黄牌警告整改期限原则为7天。被挂安全红黄牌的单位在挂牌2天内写出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
(二)被挂红黄牌的单位经过整改自查、具备摘牌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提出摘牌申请,集团公司组织现场检查合格,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摘牌。
四、对安全红黄牌警告单位的处罚
(一)每被挂安全红牌1次,给予单位月度工资基金10%的经济处罚;每被挂安全黄牌1次,给予单位月度工资基金3%的经济处罚。凡申请摘牌现场验收不合格的,加倍经济处罚。
(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按《关于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号)和《关于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集政〔20**〕153号)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篇3:公交安全生产警示性谈话黄牌警告制度
公交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性谈话与黄牌警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管理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公司的安全工作,确保公司稳定有序发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内各基层。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安全防火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安全行车、安全防火规章制度,并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局、交巡警总队、消防局和交通局以及行管处、集团公司的安全监察管理。
第四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由总经理室约见该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或其他负责人:
1、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或不认真执行公司安全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
2、存在严重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且整改措施不落实。
3、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
4、凡年内发生重复工伤事故的。
5、凡年内发生三起以上(含三起)险肇事故的。
6、发生工伤重伤以上事故的。
7、三个月内连续违章和事故频率举高不下,且整改措施不力的。
8、年内连续发生有责重大行车事故的。
9、发生特大行车事故的。
10、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的。
11、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12、年内连续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
13、一个月内连续发生多起车辆发动机不洁和车辆灭火机缺损,且整改措施不力的。
第五条:对存在第四条中任何一款的将由公司领导签发《黄牌警告书》。
第六条:有关单位在接到《黄牌警告书》后,应由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按质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有关单位在整改落实措施完成后,应写书面整改报告,由行政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公司业务部,通过复查,确已整改,并在以后三个月内为安全生产工作达到要求即撤消黄牌警告。
第八条:有关单位在接到《黄牌警告书》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视情节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人字(20**)第298号文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