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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10 阅读 1927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对用火作业进行控制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凡是在本企业限制用火区域内进行用火作业的用火。

三、职责

用火作业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2.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喂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中间品树脂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总经理签发,企业安全委员会存档。

(2)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3)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部门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安全委员会签发并存档。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报本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打开入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部位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4)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5)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分析,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不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7)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8)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0)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1)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7.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8.用火监护人职责

9.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1.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部门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12.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3.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企业“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安全委员会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五、附件

《用火作业许可证》AQ-

BZH35

篇2: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分级

(一)特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用火作业。

3、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

4、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包括节日长假)在一级用火以上的区域进行的用火作业。

(二)一级用火作业

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三)二级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四)三级用火作业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五)固定用火区

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六条?除工程建设、大检修施工现场,公司内在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一级用火作业向上升为特级用火作业。

第七条?实行集中用火作业管理规定,除因生产需要的抢修外,各生产单元和装置每周集中安排2天进行用火作业。

第八条?“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一)?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公司工厂的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特级用火作业(包括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由一级用火作业升为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报所属工厂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本部特级用火区特级用火票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经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审查合格,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经理或副总工程师签发。

公司生产运行部或直属车间的一级升特级用火票的审批程序:

1、生产运行部双休日、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由一级用火作业升为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经生产科、安环科审查合格,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生产运行部主要领导签发。

2、直属车间特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直属车间领导审查合格后,报公司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安全环保处领导签发。

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许用火,确需用火的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1、公司工厂和直属车间的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公司工厂和直属车间的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报所属工厂或公司的生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2、公司生产运行部、油品分厂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

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用火单位领导审查合格后,报生产运行部或油品分厂生产科、安环科审核,由生产运行部或油品分厂领导签发,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公司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由直属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到现场确定用火等级后签字备案。

(四)公司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五)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属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三)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

(四)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五)金陵石化公司特级、一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六)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指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

(七)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八)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九)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系统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须采样分析。

(十)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十一)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十二)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十三)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十四)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十五)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十六)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十七)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检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第十条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在接到“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确须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第十二条许可证管理

1.“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特级、一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二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级“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4“金陵石化公司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篇3: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

第二章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四条?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四)机动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第六条?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

(一)?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对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施焊用火,由各地区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留存;二联用火人持有;三联监护人持有。“用火作业票”存根(即一联)由地方分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第十条?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第十一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地区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三条?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第十四条?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第十五条?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十六条?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第四章?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七条?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第十八条?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第十九条?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条?监护人的职责:

(一)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二)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第二十一条?用火人的职责

(一)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二)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五章?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条?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条?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一)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三)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二十五条?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第二十六条?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第二十八条?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第二十九条?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条?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第三十一条?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条?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三十四条?是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