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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科医务室出具医疗证明规定制度

2024-07-23 阅读 1744

卫生科医务室出具医疗证明规定制度

1.医师出具医疗证明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病休应按不同疾病对人体产生影响的轻重,视其对工作、学习的妨碍程度,而决定病休时间长短。

2.病休时间、日期、疾病的诊断要与门诊病历记录或住院病历记录相符。

3.病休证明及疾病诊断,由有关科室医师开出,跨科开出的证明无效。

4.病休时间,原则上小病休单不超过一周,大病休单不超过一月,如病情需要超期限,须经科主任或有关部门审签后才有效。

5.病假单应留有存根。

篇2:医院出具医疗证明的规定8

医院出具医疗证明的规定8

(一)医师出具医疗证明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病休应按不同疾病对人体产生影响的轻重,视其对工作、学习的妨碍程度,而决定病休时间长短。

(二)门诊病假证明必须由门诊医师开出。病休时间、日期、疾病的诊断要与门诊病历记录相符。住院病人的病休证明由病房医师开出。

(三)病休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由有关科室医师开出,跨科开出的证明无效。

(四)病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以上,若超此规定,须经科主任或医务科审签后才有效。病休时间标准参考《医院工作管理质量标准》。

(五)转院医疗证明须经医务科审签盖印后方才有效。劳动力鉴定调换工种等医疗证明原则上不出具,只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因特殊需要出具证明由医务科指定有关医师开出,经医务科盖章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