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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比价招标制度

2024-07-23 阅读 4713

基金会比价、招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形势,规范基金会项目管理体系,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使用基金会资金进行运作的公益活动项目,包括工程建设类、服务采购类以及物资采购类的比价及招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均适用本制度。具体招标、比价范围详见第二章要求。

第三条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所有招投标及比价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比价范围

第五条询价、比价及招标范围:

第六条可以不招标及比价的范围:

(一)基金会有针对某项采购有两年以上或有10次项目以上合作记录的合作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性较强或项目只适合相关专业部门或协会进行的,如对外友好交流类项目;

第七条可以不招标但应比价或询价的范围:

(一)基金会自订机票,境内外酒店住宿服务;

(二)紧急情况下(指临时发生的,必须需要在7天内提供服务的情况,或采用招标可能会影响项目运行的),需要立刻提供服务的;但应当询价,情况允许应当比价。

第三章招标管理

第八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第六条及第七条情况下,应当情况说明由项目部\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会财务部门、秘书长及理事会,并得到批准。

第九条基金会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基金会招投标工作组织、管理。领导小组由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财务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小组由项目部\承办部门、财务部、法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项目部为工作小组组长单位。

第十条招标程序:

(一)项目部\承办部门向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二)项目部\承办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并交工作小组审核。经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发标。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五天;

(三)需要设定标底的项目由项目部\承办部门提供市场信息,财务部门组织编制;

(四)工作小组召开预备会,对开标前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分发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将标书及资料送达投标地点;

(八)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部\承办部门对拟邀请投标的单位及其资质等情况报预备会审核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

如工作小组审核中认为拟邀请名单遗漏或拟邀请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或拟邀请单位数量不足或过多,应进行增补或剔除。审核、确定发标邀请单位的情况应有书面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预备会是开标会的准备会,参加人员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一次或多次召开预备会。

第十三条预备会一般由项目部\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四条预备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到会的工作小组成员签字,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发。预备会及开标会由实施项目部\承办部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工作小组、评标小组、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后方可发出。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在投标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标书及投标函。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将要求的投标文件盖章密封(密封处需盖章),并派专人送至基金会项目处。

第十八条如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工作小组有权将之作为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若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招标项目部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提出。招标项目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进行。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相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串通破坏投标及投标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核实参与开标的投标人身份证明;

(二)应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小组人员当众拆封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三)开标过程应在《***招标报告》中予以记录,与参加开标、评标人员签到表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开标时经审查确认有效的标书少于三个或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要求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或者是明显低于标底价格的,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小组由工作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技术人员、专家组建的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小组,组长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二十八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并签字确认;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第二十九条评标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十条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评标报告》,报秘书长签批,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承办部门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注明合同签订限期。

第三十二条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不能签订合同的,工作小组可以依排序选择中标候选单位,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三条发现投标人串标或围标行为的,取消资格。

第五章比价、询价

第三十四条比价、询价程序:

(一)项目部\承办部门制定采购比价计划及采购询价单;

(二)确定采购要求,项目部\承办部门进行询价准备,选择询价供应商名单;

(三)项目部\承办部门应在发送询价通知时附图纸或规范给询价供应商(若适用),并明确报价期限。

(四)询价整理和结果呈报:

1.项目部\承办部门向供应商进行询价,完成询价单,应留存记录,同时完成询价对比报告;

2.由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最终供应商,交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招投标资料由工作小组收集后交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2016年10月20日5届3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2:基金会比价招标制度

基金会比价、招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形势,规范基金会项目管理体系,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使用基金会资金进行运作的公益活动项目,包括工程建设类、服务采购类以及物资采购类的比价及招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招标项目”)均适用本制度。具体招标、比价范围详见第二章要求。

第三条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选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理事会负责基金会所有招投标及比价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招标、比价范围

第五条询价、比价及招标范围:

第六条可以不招标及比价的范围:

(一)基金会有针对某项采购有两年以上或有10次项目以上合作记录的合作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二)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性较强或项目只适合相关专业部门或协会进行的,如对外友好交流类项目;

第七条可以不招标但应比价或询价的范围:

(一)基金会自订机票,境内外酒店住宿服务;

(二)紧急情况下(指临时发生的,必须需要在7天内提供服务的情况,或采用招标可能会影响项目运行的),需要立刻提供服务的;但应当询价,情况允许应当比价。

第三章招标管理

第八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进行。第六条及第七条情况下,应当情况说明由项目部\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基金会财务部门、秘书长及理事会,并得到批准。

第九条基金会成立招投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基金会招投标工作组织、管理。领导小组由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及财务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小组由项目部\承办部门、财务部、法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项目部为工作小组组长单位。

第十条招标程序:

(一)项目部\承办部门向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二)项目部\承办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并交工作小组审核。经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发标。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五天;

(三)需要设定标底的项目由项目部\承办部门提供市场信息,财务部门组织编制;

(四)工作小组召开预备会,对开标前有关事项进行审议;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或分发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将标书及资料送达投标地点;

(八)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部\承办部门对拟邀请投标的单位及其资质等情况报预备会审核后,方可发出招标邀请。

如工作小组审核中认为拟邀请名单遗漏或拟邀请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或拟邀请单位数量不足或过多,应进行增补或剔除。审核、确定发标邀请单位的情况应有书面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预备会是开标会的准备会,参加人员为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根据招标项目的情况一次或多次召开预备会。

第十三条预备会一般由项目部\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十四条预备会须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到会的工作小组成员签字,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发。预备会及开标会由实施项目部\承办部门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工作小组、评标小组、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后方可发出。一经发出,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在投标截止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标书及投标函。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将要求的投标文件盖章密封(密封处需盖章),并派专人送至基金会项目处。

第十八条如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工作小组有权将之作为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若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不足15日的,招标项目部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条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提出。招标项目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进行。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相关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串通破坏投标及投标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核实参与开标的投标人身份证明;

(二)应当众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小组人员当众拆封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三)开标过程应在《***招标报告》中予以记录,与参加开标、评标人员签到表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开标时经审查确认有效的标书少于三个或所有投标被评标小组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要求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评标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价格或者是明显低于标底价格的,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小组由工作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技术人员、专家组建的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小组,组长由基金会秘书长担任。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二十八条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并签字确认;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第二十九条评标小组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十条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审意见,编制《****招标评标报告》,报秘书长签批,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承办部门应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注明合同签订限期。

第三十二条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不能签订合同的,工作小组可以依排序选择中标候选单位,并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十三条发现投标人串标或围标行为的,取消资格。

第五章比价、询价

第三十四条比价、询价程序:

(一)项目部\承办部门制定采购比价计划及采购询价单;

(二)确定采购要求,项目部\承办部门进行询价准备,选择询价供应商名单;

(三)项目部\承办部门应在发送询价通知时附图纸或规范给询价供应商(若适用),并明确报价期限。

(四)询价整理和结果呈报:

1.项目部\承办部门向供应商进行询价,完成询价单,应留存记录,同时完成询价对比报告;

2.由工作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最终供应商,交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招投标资料由工作小组收集后交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2016年10月20日5届3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3: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重要材料、设备(以下简称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是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建委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委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须在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对材料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按品种分别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包括建筑钢材、水泥、各类墙体材料、建筑给排水管材及用水器具、建筑涂料及粘结剂、散热器、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内外墙、地砖)、建筑石材。

  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设备包括电梯、配电设备(含电线电缆及开关)、防火消防设备、锅炉暖通及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防盗设备、楼宇自动化设备、立体停车库、擦窗机。市建委对上述品种进行调整时,须及时公布。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应当达到下列规模标准:

  (一)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重要设备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材料设备;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项规定,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鼓励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进行招标。

  第七条提倡材料由施工承包人采购。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设备由施工承包人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指定承包人采购设备的品种、规格、标准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八条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也应公开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厂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材料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应交验有效证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有效文本或中标通知书,并进行登记。

  第十条材料设备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工程名称、所需材料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标准、数量、质量、价款、支付方式、供应时间、地点、供应方式以及合同争议解决途径街相关内容,并应在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备案。市建委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内容的,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人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总量须与施工承包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总量相符。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受地域或部门的限制,但应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材料供应能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同时查验其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材料供应资格备案手续,未办理的,应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材料设备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禁止投标人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储备的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时,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材料设备采购开标应在材料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开标过程记录应存档务查。

  第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从市建委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八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产品成本的除外。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使用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照排序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书面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公证机构对该合同进行公证。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和投标人应自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书面合同向市建委备案。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应向市建委备案。继续进行材料设备采购的,须按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材料设备采购中标后除辅助性工作外,不得转包或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材料交易中心应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法律服务,提供样品展示、展销和会展服务,为检测、公证等中介组织提供相关服务,为政府有关部门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供场所服务。材料交易中心的服务要规范、有序、公开、文明。材料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

  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材料交易中心应当妥善保存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有关部门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材料交易中心要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材料设备检测单位以及材料交易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应招标未招标而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时,应及时向市、区县建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及应备案不备案等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依据行政管理职责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