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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系通报制度

2024-07-25 阅读 5153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联系通报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的相关精神要求,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工作方阵,依法打击各类黑恶犯罪,最大限度挤压黑恶犯罪滋生空间,确保“扫黑除恶”信息的共享、畅通,形成防范打击合力,特制定“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通报机制:

  一、与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合成作战,充分发挥“扫黑除恶”主力军作用。

  二、与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案情、案件分析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案情重大的,第一时间联系通报。

  三、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启动案件会商机制,加强与纪委监委、组织部、公安局、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四、定期对扫黑除恶工作进展和情况进行通报,提出打防管控意见和建议。

  五、准时参加由县扫黑办组织实施的扫黑除恶成员单位联系通报会议。

  六、高度重视社会和网络舆情,通过适时召开案情通报 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不偏不倚的通报案(事)件真相,以防引起舆论炒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七、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未经领导批准,严禁内宣外传。

  八、工作中尽职尽责,严禁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篇2: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密纪律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密纪律

  一、上级来文、上级转办涉黑涉恶案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群众来信、来电、来人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做好保密工作,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大范围。

  三、阅读保密文件、资料,必须在办公室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进行,不得拍照、录像等擅自记录。

  四、不得擅自存留、传阅涉密文件资料。

  五、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于专柜保管,专柜由专人负责。

  六、定期组织保密教育、培训,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定期检查保密措施和保密执行情况。

篇3: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信息研判工作制度

  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信息研判工作制度

  一、信息研判要针对内容的真实性、可能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的鉴别和判断,增强指导性和预警性,服务实战应用。

  二、信息研判实行定期研判和适时研判。实行日研判、周研判、月分析、季小结、年总结和重点研判分析制度。

  三、信息研判的主要方式:

  1、专题研判。针对重点工作、涉黑涉恶线索,系统搜集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和处置措施。

  2、个案研判。对特定案(事)件,开展专门研究,摸清情况、判明性质、评估危害、预测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措施。

  3、追踪研判。对正在开展的重点工作和发生的重大涉黑涉恶事件或活动,进行追踪研判,及时预测其发展态势,提出指导性意见。

  4、人员研判。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重点人员进行精准打击、串并研判、深挖彻查。

  四、对采集的情报信息进行初判,并按照恶势力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三类情报信息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