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罐管理规定
1职责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储罐的管理工作。生产中心、储运中心负责本单位储罐的管理、使用、维修、检查、检验等具体工作。
2.管理内容
2.1.储罐在交付使用前都必须遵照有关的设计资料、施工规范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
2.2.储罐的验收应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设备、生产、工艺、安全等人员共同参加。
2.3.验收检查出的所有问题应全部处理完毕,参加验收的人员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2.4.生产中心应建立各类储罐的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交工资料及使用、维护、检修和事故等记录。
2.5.各类储罐在使用时,生产中心应根据工艺要求,建立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
2.6.生产中心应明确操作人员的正常巡回检查内容,储罐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及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
2.7.储罐使用过程中要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全部检查。根据储存介质和地区特点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四年应结合清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检查后将检查内容及时记载于技术管理档案内。
2.8.储罐的外部检查和全面检查由生产中心负责,检查内容按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和湿式气柜的使用维护检修规程)执行。
2.9.对储罐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和检查时发现的各类故障和缺陷应根据损坏的程度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定检修方案,安全生产技术部组织临时抢修或列入计划进行检修。
2.10.储罐的静电接地由济南分公司电工车间负责,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测试,生产中心应存档一份测试结果。
2.11.储罐附件的检查由生产中心负责。检查周期与检查保养的主要内容按照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和湿式气柜的使用维护检修规程)中的表2.5.2至2.5.5中的规定执行。
2.12.生产中心每年应定期清洗一次通气孔,并更换不锈钢网。
篇2:LNG气化站储罐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储罐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⑴.在未增压情况下储罐压力每24小时增加0.03MPa以上;
⑵.储罐外表面有大量露水凝结;
⑶.储罐外表面有局部结冰现象;
⑷.储罐外表面有变形现象;
⑸.储罐内部有异常响声;
2.储罐在进液过程中,开启下进液联通阀时,不得关闭上进液联通阀,要求上进液时,必须关闭下进液联通阀。
3.储罐进液高度上限为6.4m水柱,下限为0.45m水柱。
4.储罐最高工作压力不得超过0.6MPa,最低压力不低于0.3MPa。
5.开启气液阀门时,应从末端开至始端;关闭阀门时应从始端关至未端。
6.单个液相管道系统只能有一道阀门是关闭状态,并要求一端与储罐连接,另一端与系统连接。
7.储罐增压系统使用过后应在储罐增压器后进行排空。
8.储罐只进液不出液时,必须关闭进出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储罐只出液不进液时,必须开启进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储罐即出液又进液时,必须关闭进出液总管联通阀和回流阀。
9.储罐安全阀要求每年整定一次,运行中起跳过的安全阀必须重新及时整定。
10.液相管道在停用时必须排放。而且当液相管道压力大于BOG管道压力时,手动开启气液联通阀;当液相管道小于BOG管道压时,手动打开在线液相放空阀,排放至微正压力关时闭。
篇3: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安全要求、应急措施的管理等。
本规定适用于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各仓储企业的吊装作业。
2、编制依据
GB2811安全帽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NFE52-122:1975,NEQ)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港公安局、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吊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二级: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20t(包括20t);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20t。
5、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作业安全、劳动保护、电气设备与照明安全、机械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卫生培训、应急器材、应急救援措施按国家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规定执行。
5.2、吊装作业为施工项目,需进行施工备案(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5.3、吊装作业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节假日、夜间禁止作业,确因生产需要应到宁波市镇海众安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5.4、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定,业主单位在作业前应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确保吊装机具安全可靠。
5.5、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6、业主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落实;一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吊装物体虽不足20t,但形状复杂、钢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7、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业主单位负责人审查,业主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8、吊装作业委托外协单位的,应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外来施工人员须经港区派出所审查教育合格,经众安公司和业主单位现场安全教育合格,报众安公司备案后,方可进入施工。
5.9、吊装作业实行统一报备制度,在进行施工备案同时向众安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吊装作业报备并填写《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报备作业最长允许时间为一个月,超过报备时间应重新报备;各业主企业根据报备情况开具《作业证》后方可执行施工,《作业证》应按照一个施工地点开具一张《作业证》,《作业证》有效期限为10天,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
5.10、作业前及作业中必须做好
5.10.1、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0.2、业主单位应做好吊装作业前的风险辨识,吊装作业前应书面通知相邻企业并进行会签,共同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5.10.3、吊装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必须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检查,确认安全。
5.10.4、吊装作业前,业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车辆防火罩。
5.10.5、业主单位、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如需封道、占道的按《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动土、断路作业安全规范》执行。
5.10.6、吊装作业要有专人管理,业主方、作业方每天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5.10.7、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完工后
6.1、每天作业完工,应做到工完场清。
6.2、吊装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并清理作业用的工具、安全警戒标志、路障及禁戒绳等。
6.3、各种吊装设备、工具不准在化工区过夜,确因生产需要应到众安公司办理特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及防盗措施。
6.4、施工结束要做好收工验收工作。
7、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众安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附件1:镇海液体化工储罐区吊装作业报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