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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2024-07-25 阅读 7354

1.联锁分为工艺联锁和设备联锁,根据其重要性,分成A、B两类。其中关键、重要的工艺系统联锁和可能涉及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联锁划为A类联锁,其他为B类联锁。

2.联锁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原理等的变更)、解除、恢复、取消时,应事先车间提出申请,由申请方办理审批单,B类联锁生产部审核,A类联锁厂领导审核。在审批单上应写明原因、实施方案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3.执行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临时/长期解除、取消等作业时,应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工作)票,注明该作业的依据、作业执行人/监护人、执行作业内容、作业时间等。

4.新装置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长期解除的联锁保护系统恢复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确认。对联锁回路确认,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检查确认后,应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表)。

5.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线路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应随装置停车检修进行检修、校准、标定。新更换的元件、仪表、设备必须经过检验、标定之后方可入系统。联锁保护系统检修后必须进行联校。

6.新增联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

7.为杜绝误操作,在进行解除或恢复联锁回路的作业时,必须双人操作的方式,一人操作、一人现场监护。在操作过程中应与相应车间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处理后,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载并签字确认。

8.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盘后开关、按钮均由仪表人员操作。

9.凡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

10.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配件。

11.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

12.B类联锁的解除由车间技术主管以上人员提出,生产部部长签字同意,车间主任批准;A类联锁保护系统解除由车间主任提出,生产部长同意,生产厂长批准。对涉及装置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联锁的解除,生产技术部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公司装备处审批。所有审批报生产技术部存档。

篇2:化工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1.2.?联锁保护系统也称为紧急停车系统(ESD:EmergencyShutdown)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如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地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

1.3.?联锁保护系统包括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机组联锁保护系统)。

1.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加强专业技术管理,保持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完好状况,保证安全生产,减少非计划停工,避免重大设备及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

2.?机构与职责

2.1.?公司各部设备管理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2.1.1.?依据联锁保护系统作业票进行作业。负责本区域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档案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2.1.2.?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1.3.?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

2.1.4.?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

2.1.5.?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

2.2.?生产技术部负责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参与事故调查;

2.3.?生产装置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3.?联锁保护系统的分级

3.1.?联锁保护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分A级联锁保护系统、B级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为关键装置要害部位、重点机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B级。

4.?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

4.1.?联锁保护系统的前期管理是指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为使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率最高,必须重视前期管理工作。

4.2.?各部设备管理应参与新、改、扩建等项目中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审查,依据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联锁保护系统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范》(SH3018-2003)。

4.3.?联锁保护系统购置要坚持质量第一、性能价格比高和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的原则,严格进厂质量验收程序,进口设备应有必备的维修配件。各部设备管理应参与联锁保护系统的购置,并负责或参与技术协议的签订工作。

4.4.?联锁保护系统施工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进行。在新、改、扩建工程中负责仪表设备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4.5.?各部设备管理应负责或参与仪表设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竣工验收必须按设计要求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3-20**)、《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H3521-99)、《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进行。要做到竣工资料齐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括:

1、工程竣工图(包括装置整套仪表自控设计图纸及竣工图)。

2、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文件。

3、隐蔽工程资料和记录。

4、联锁保护系统安装及质量检查记录。

5、电缆绝缘测试记录。

6、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7、仪表风和导压管等扫线、试压、试漏记录。

8、联锁保护系统和材料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9、联锁保护系统校准和试验记录。

10、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记录。

11、联锁保护系统交接清单。

12、报警、联锁系统调试记录。

13、联锁保护系统组态记录工作单。

14、未完工程项目明细表等。

15、联锁保护系统说明书。

其中:1、2、10、15内容除档案部门外还应交给联锁保护系统维护部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

4.6.?联锁保护系统投用前,使用单位和/或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特点编制相关规程,开展技术培训、事故预案演练等工作。

5.?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5.1.?对联锁保护系统中联锁程序的变更、联锁设定值的改变、时间整定值的改变等,必须建立各专业会签及技术负责人批准制度,填写《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审批单》。由于工艺、设备原因需变更联锁保护系统的由生产装置负责办理,由于仪表原因需变更联锁保护系统的由各部设备管理仪表专业负责办理,工艺联锁保护系统,由装置经理负责审核;关键机组等设备的联锁保护系统由各部设备管理主管人员负责审核,主管副总批准,仪表(电仪)专业负责实施。生产装置、仪表运行装置。

5.2.?在执行联锁保护系统作业前,必须办理《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由于工艺过程原因需临时停运联锁保护系统,必须由工艺装置负责办理,经生产装置主任同意签字,仪表专业人员负责实施。由于仪表原因需检修,临时停运联锁保护系统,由仪表专业人员办理,经生产装置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因以上两种原因临时停运的联锁保护系统,必须限期恢复,双方作好备案。

5.3.?在生产期间,联锁保护系统不允许停用,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停用时,必须经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论证,制定相应措施,专业会签,领导审批。然后办理《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审批单》,由于工艺过程原因的由工艺装置负责办理,由于仪表原因的由仪表负责办理,仪表专业人员执票作业。生产技术部、工艺装置、仪表负责存档。

5.4.?新建装置或装置大修后,联锁保护系统的投用;长期停用联锁保护系统的恢复,必须由生产、计控、安环、仪表、电气等相关专业人员逐回路进行检查确认,填写《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部门、仪表负责存档。

5.5.?新增联锁保护系统,需经公司各部设备管理向各装置设备部仪表专业下达任务书和图纸、资料,由各装置设备部仪表专业负责执行。

5.6.?在摘除联锁保护前,必须由生产装置工艺人员制定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并经两名及以上仪表作业人员确认,然后摘除联锁。摘除联锁后要检查确认。

5.7.?仪表专业人员处理联锁保护系统中的问题时,事先必须确定联锁解除方案,采取可靠措施,对程序进行修改、增删,还必须保证不影响DCS、PLC、ESD的正常运行。对于处理问题过程中涉及的检测仪表、开关、继电器、联锁程序、执行器及其附件等,必须有两人以上确认核实,并有专人监护,然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问题处理完毕后,在投入联锁保护前,必须由两人以上仪表作业人员核实确认,对有保持记忆功能的回路必须进行复位,经技术人员确认后,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工艺人员将该回路联锁保护投用,并及时填写《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

5.8.?联锁保护系统的操作开关、按钮均由操作工操作。

5.9.?联锁保护系统所用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元件,必须随装置、机组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

5.10.?联锁保护系统仪表、设备及附件等,必须有明显的红色联锁标记;紧急停车按钮、开关,应设防护罩。

5.11.?根据储备标准和备品配件管理规定,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储备足够的备品配件,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系统元器件、一次检测元件、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仪表等必须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定期更新,联锁保护系统仪表使用年限如下:

1、一次检测元件(探头、液位开关、压力开关、温度开关等)为8年;

2、直流电源装置、联锁接点的继电器为8年;

3、电磁阀、前置放大器为8年;

4、逻辑单元、执行单元、二次仪表为10年;

5、系统电源保险丝原则上二个检修周期应更换一次。

6.?联锁保护系统日常维护

6.1.?各部设备管理仪表专业负责各自单位内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档案管理工作。

6.2.?联锁保护系统的供电、供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9-2004)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6.3.?联锁保护系统的故障检出器、执行器以及PLC、DCS、ESD《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5、07007、07008、07009-2004)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6.4.?联锁保护系统的防爆故障检出器、防爆执行器按照《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9-2004)第一节的规定进行日常维护。

6.5.?每天对控制室内联锁保护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点检,用试验及消音(确认)按钮检查信号灯及声响工作状态,并向当班操作人员了解联锁保护系统投用情况,查看继电器状态及逻辑卡件的状态等有无异常;联锁保护系统的器件、开关、端子、电缆线、信号灯、仪表等各处标记是否清晰;检查DCS及PLC、ESD的联锁程序运行状态及事故打印机的工作状态。

6.6.?每天对现场设备进行检查,故障检出器、执行器以及取样连接、接线盒、穿线管必须完好无缺,符合安装规范;冬季保温伴热良好,雨季检查防雷击、防水情况。

6.7.?对联锁保护系统的(主机)机柜或箱的滤尘、排热设施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清扫。

7.?联锁保护系统检修

7.1.?故障检出器、执行器以及PLC、DCS、ESD按单台仪表、设备自身的检修规程进行检修。检修内容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07001~07009-2004)要求进行。

7.2.?联锁保护保护系统回路校验时,必须确认工程值与信号值的对应关系;确认导线绝缘、回路连接线路电压降、负载阻抗、工作电压在允许范围内;确认回路间互不影响,确认屏蔽线单点接地,信号传递的抗干扰能力满足要求;校准动作值的回差、重复性和对输入信号的响应时间,灵敏度保证在规定限内。

7.3.?检查联锁保护系统执行器时,必须检查动力中断时,执行器能否最终趋向或保持在确保安全的位置上。检查现场保压汽缸的容量是否满足执行器运行到位,保持器的保持能力、快开(或快关)阀的响应时间、动作速度是否满足要求。

7.4.?按联锁因果图,检查联锁动作是否正确,以及第一事故原因识别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检查逻辑单元主副切换、自动/手动切换开关、联锁切除开关、复位按钮等动作是否正常;检查事故打印机功能。

7.5.?对非仪表运行装置的执行器,除了检查输出给执行器的接点状态、信号、电磁阀励磁状态是否正确外,还要协助有关单位对执行器进行联锁功能联校。

7.6.?全面检查联锁继电器的性能,不合格者及超过使用寿命的必须更新。

7.7.?联锁保护系统的检修、更换、调校、联动试验结果都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存档并妥善保管,为计划检修提供依据。

8.?联锁保护系统档案管理

8.1.?各部设备管理必须定期组织仪表、电气、机械等专业人员会同生产装置认真复查、审定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建立健全联锁保护系统的技术档案。

8.2.?必须具备的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联锁分布图、联锁原理图、联锁程序图、接线图、联锁设定值一览表、时间整定值一览表、联锁保护系统的有关文字说明,以及与联锁保护系统相关的仪表、电气、机械设备的资料。联锁保护系统用各类仪表的检修校验记录等。

8.3.?《联锁保护系统变更审批票》、《联锁保护系统临时作业票》、《联锁保护系统停用审批单》、《联锁保护回路试验确认单》等由各设备管理仪表专业负责存档。

篇3: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山西兰花科创化工分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生产装置安全、稳定运行,防止安全事件事故发生,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分公司生产装置各类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第3条?本公司生产装置安全联锁保护系统按其重要性以及独立的回路分为A、B两类

1、A类联锁回路具体分为:

1)A1类:联锁动作造成单套或多套装置停车、关系到重大人身、设备安全和产品质量的联锁回路;

2)A2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局部或单个工段、单元停工,其影响面次于A1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3)A3类:联锁动作造成装置工段、单元内局部停工或单台设备停车,其影响面次于A2级联锁的联锁回路。

2、除A类以外的、用于报警的联锁回路为B类仪表联锁系统回路。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4条?总工程师负责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最终审批。

第5条?公司设备科为公司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负责联锁管理规定的制定,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设备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建立安全联锁管理台账,组织实施自动化安全联锁的安装、调试、投运工作。

第6条?生产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审核确认工艺联锁系统设置及联锁设定值;负责审核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以及涉及长期解除联锁的工艺操作法的修订。

第7条?生产科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和电气、仪控车间共同编制各生产装置A、B类联锁系统清单,再会同设备科、安全科审核会签,最后经总工程师审批后发布实施,并按本单位的受控文件管理,每三年修订一次,在修订期内变更的,生产科要以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生产车间。

第8条?安全科参与公司安全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审核签字,负责监督各岗位自动化联锁装置的安全运行情况;负责联锁解除/恢复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解除/恢复联锁的作业票证管理。

第9条?各生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正确使用,及时反映安全联锁的运行情况;建立联锁管理台帐以及联锁解除/恢复、变更的申请;制定联锁解除后的风险评价、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10条?电气、仪控车间:负责安全联锁装置的日常维护,按时对各岗位安全联锁巡回检查,及时处理安全联锁运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严格执行安全联锁摘除/恢复作业票证。

第三章?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安装与投运

第11条?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由生产科负责联锁设置及设定值的确认,设备科负责组织新增安全联锁系统的安装、调试,并填写试验记录。

第12条?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联锁系统要设计合理,逻辑关系明确,联锁报警设定值正确,实行联锁的元件动作可靠,联锁系统能够正常投用,保证生产和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

2、联锁系统所涉及到的现场仪表、执行机构必须要有区别于其它仪表的明显警戒标志,各功能按钮及开关动作正确,标志明显,该工作由仪表车间负责;

3、并列运行的设备或备用设备,与运行设备或同类关键设备的仪表联锁系统不允许合用一个分电源保险;

4、室外安装的一次信号仪表、开关型仪表及电磁阀等要有防雨、防水、防溅、防冻措施,行程开关、位置接点等应有防锈措施,保证接触良好;

5、联锁系统所用的关键一次信号仪表、继电器、逻辑块、CPU、各种插卡及电磁阀等,每一种类与每一规格有一定的备用量。

第13条?在开车投用前,联锁系统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联锁系统回路逻辑关系正确无误;

2、关联的执行机构如电磁阀、切断阀、放空阀、风门档板等动作正确、迅速、可靠;

3、所有指示灯、指示框、光字牌、DCS或PLC中CRT上的显示状态、动作正确,颜色符合规范要求。

第14条?联锁系统投运时,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及相关车间人员参与,仪表、电气维护人员对联锁系统回路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填写联锁回路确认单后,告知生产车间生产主任,生产车间生产主任再告知工艺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将仪表联锁系统投运。

第五章?联锁保护系统的校验与维护

第15条?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对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验:

1、装置停工检修24小时以上的,检修结束开车前;

2、新建装置在单机或联动试车前;

3、单机设备或单元系统检修后,重新开车前。

第16条?联锁保护系统随系统年度大修进行全面的维护与校验,并填写校验记录。

第六章?解除/恢复管理

第17条?自动化联锁保护系统的解除分为长期性解除和临时性解除。

1、对于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条件与实际工艺条件不符、工艺或设备条件、参数改变等原因造成联锁系统无法投用的情况,在经过相关部门详细论证后,可以办理长期性解除。

2、对于由于工艺及设备开车、切换;工艺条件暂时不具备;设备、电气、仪表故障及检修;以及其它紧急情况下需要解除联锁的,可以办理临时性解除,但解除时间不应超过一年。

第18条?生产车间的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负责提出并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注明联锁解除(恢复)的原因、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解除性质”中注明“长期”或“临时”字样。

第19条?A、B类联锁回路的长期性解除(恢复)申请书、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申请书要由生产车间上报设备科,再由设备科组织生产科、安全科、生产车间、仪表车间、电气车间等单位进行审查会签,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20条?B类联锁回路的临时性解除(恢复)可以不经总工程师审批,但必须经设备科、生产科、安全科审查同意。

第21条?在装置运行过程中,由于设备、电气、仪表检修原因需要在8小时内临时解除某一联锁回路时,由生产车间填写《安全联锁系统解除申请书》,经设备科、生产科审核同意后,再由操作人员进行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将相应联锁回路解除。

检修作业完毕后,由生产车间进行确认,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恢复申请书》,经生产车间生产主任或设备主任、电气和仪表相关人员确认签字同意后,由操作人员将该联锁回路重新投运。

如果A类联锁回路的临时解除时间超过8小时,解除和恢复手续要按照本办法第18条规定办理

第22条?经审批后的联锁解除(恢复)要由生产车间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实施解除(恢复)操作,必要时要与仪表车间共同确认。涉及到仪表接线摘除、短接和组态文件修改的工作,由仪表车间在办理联锁解除/恢复工作票证后负责实施,实施工作必须由两人以上完成,要有必要的监护。

第23条?对于解除联锁回路所涉及的工艺过程,生产车间要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审批手续等与岗位操作法相同),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要放在控制室的指定位置上。

联锁回路解除后,要作好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和交底工作,使之熟练掌握处理程序。当临时性解除联锁回路恢复时,相应的保障措施或应急预案应及时撤消。

第24条?操作盘(台)面上联锁开关(自动/手动、正常/旁路)的位置确认和操作,由工艺车间负责。

装置上的联锁解除(恢复)情况,工艺操作人员作为交接班内容之一交接清楚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变更管理

第25条?联锁保护系统的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逻辑程序、原理等的变更。

第26条?设定值变更,生产岗位的安全联锁装置运行参数需要变更时,由使用生产车间提出并填写《仪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生产科、安全科、设备科审核由仪控车间进行变更实施,A类联锁设定值的修改要经总工程师审批,A1类联锁设定值的修改需经经理批准实施。

第27条?A1类联锁系统联锁逻辑的变更要由厂长批准实施,其他类的,由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28条?如果联锁的变更需要对联锁回路进行解除(恢复),必须按本办法第18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章?资料整理

第29条?仪表车间负责长期保管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安全联锁系统校验记录》、《安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负责健全、保管各生产装置仪表联锁系统回路系统图、逻辑图、联锁系统技术资料、联锁系统组态文件;负责与生产车间建立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负责将联锁的解除/恢复、变更情况及时登记。

第30条?各生产车间负责长期保管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安全联锁系统变更申请书》、联锁系统解除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与仪表车间建立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负责将联锁的解除/恢复、变更情况及时登记,并且每季度向本单位技术(生产)科和机动设备科上报联锁投用、解除/恢复、变更情况。

第31条?生产科、设备科负责存档本单位的A类及B类仪表联锁系统清单、A级联锁系统历次的《安全联锁系统解除/恢复申请书》。

第九章?附则

第32条?设备科定期对各生产车间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检查标准按本规定执行,结果纳入到设备科月份考核当中。

第34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科负责解释。

第35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