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必须用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订防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护用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要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或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篇2:防中毒窒息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为了预防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迅速对急性中毒患者进行正确救护,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急性职业中毒预防、有毒有害气体生产、使用、储存及应急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是对《危险化学品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职责
2.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场所进行全面安全管理。
2.2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预防职业中毒教育培训。
3管理内容
3.1急性职业中毒预防
3.1.1公司积极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提高预防职业中毒的能力和现场应急救援水平,保证装置的本质安全。
3.1.2公司应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急救措施,应做到健全组织机构、充实专业人员和配备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
3.1.3公司建立健全尘毒监测、巡回检查、人员培训、药品器材保管使用及防中毒事故预案演练等规章制度。
3.1.4有毒有害气体场所所在单位应制定相应防中毒事故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填写“应急演习记录”,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演练情况进行考核。
3.1.5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根据岗位情况、毒物性质设置气防柜,气防柜须配备相应急救防护器材和药品,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器材完好备用、药品有效。
3.1.6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或岗位应自然通风或进行机械通风,使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保证员工有良好的作业环境。有毒有害气体场所应加强检
测,要定时定点巡检,及时发现跑、冒、滴、漏。
3.1.7员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在进行检维修、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3.1.8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或岗位员工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各项操作。
3.2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储存及使用
3.2.1生产、使用、储存剧毒气体应按照要求向相应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3.2.2生产、使用、储存剧毒气体应按照《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
3.3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处置及人员中毒救护
3.3.1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应根据泄漏量大小和毒物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如:组织营救中毒人员;疏散有关人员;隔离污染区;切断火源;应急处理人员个体防护;针对毒物性质和泄漏现场选择预处理办法;采取相应技术处置措施,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3.3.2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员工必须掌握本岗位、本工种接触毒物的性质、中毒症状、预防中毒的措施及急救方法等,尤其应会正确使用防护器材,在其它员工发生中毒时,岗位员工应及时采取正确方法施救并报警,施救时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事故扩大。
4相关文件和记录
4.1相关文件
《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4.2记录
应急演习记录
5更改
本办法的更改执行《文件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
篇3:矿井中毒窒息安全防范措施
(1)矿山必须责成专人管理矿井通风工作,井下应根据实际用风量设置风门、风窗、风墙等通风建筑物,并经常检查,以确保采场,掘进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2)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主扇必须具有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风的措施。配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备。
(3)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杜绝局扇循环风。压入式风筒出风口距离工作面不应大于10米。
(4)炮后加强通风,严禁顶烟作业。放炮后,炮烟未排出前,人员不得提前冒险进入。
(5)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要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禁止堆放材料和设备。
(6)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局扇通风,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采掘工作面通风由贯穿风流与局扇调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必须开动局部通风机并符合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部通风设备必须连续运转。
(8)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等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如需重新进入,必须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份,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
(9)井下采场形式为巷道式,排尘风速最低应不小于0.25m/s。井下所需风量按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确定,供风量不得小于4m3/min·人。
(10)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不得高于0.5%。
(11)矿井通风系统有效风量率应不低于60%。
(12)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墙引流。
(13)进风井的空气不应受到有害气体的污染,从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应对空气造成污染。
(14)各作业面之间不应采用氧气含量低于20%、二氧化碳含量高于0.5%的风流串联通风。
(15)采空区应及时封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
(16)每年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17)主扇风机房应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试的主扇,每2周进行一次自控系统检查。
(18)风筒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撞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