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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2024-07-25 阅读 4009

第一节: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沛城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

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矿长,机电总工程师,机电科有分管设备的科长,技术员和专职设备管理人员;采、掘、运等单位有分管机电的区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机电科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建立正常的机电工作秩序。

机电科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管路台帐卡片、图、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帐和设备固定次产台帐。

第五条: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组织,机电科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公司机电业务部门。

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机电科每旬组织一次由各单位设备网员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单位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质量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机电科长、技术员应参加每周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机电科长每周召开一次采、掘、运、机电区长各区队维护班长例会,总结经验布置工作。

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

第七条:机电科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和总工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

第八条:新购设备到货后,供应科负责通知机电科、企管科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机电科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科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供应科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供应科负责退贷或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九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

第十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机电科统一检查试验领发,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单位维护员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

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

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不得准许下井。

第十二条:采掘运等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门必须一日前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

第十三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机电、生产、技术科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机电总工程师、生产科、机电科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科、生产科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在用中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员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机电科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

四、设备后期管理

第十六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

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

2、电气设备:单头面以变电所的尾端开始,多头面以本头面第一台馈电开关

篇2:煤矿机电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3.1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机电、运输设备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调查、分析、统计和报告。

1.3.2?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重大事故三种。

1.3.2.1?一般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

2)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

3)3千伏级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不到或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1.3.2.2?重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

3)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

4)提升设备的断绳,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全矿井停风10分钟以上者。

1.3.2.3特大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井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者。

3)全矿井停风30分钟以上者。

1.3.3提升设备的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撞信号、斜井跑车,3千伏及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等恶性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

1.3.4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报告办法:

机电、运输事故发生后,除分别按程序汇报及时组织抢修外,还要按下列程序逐级上报:

1.3.4.1?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各科队负责人应立即向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汇报,并在2天内把事故报告报机电动力科和安监部门。

1.3.4.2?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矿安监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故单位应将机电、运输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及结论在5日内逐级上报。特大事故要于15日内逐级上报到有关部门。

1.3.4.3?发生未遂事故时,班组长应立即向科队负责人汇报,情节严重的应向矿相关部门汇报。

1.3.5?发生事故,机电动力科要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追查,对事故的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于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应加重处罚。

1.3.6?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各生产单位要将事故情况及时在本单位内通报,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共同接受教训。

篇3:机电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管理制度

1、矿井上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10KV及其以下的电气安装工程,按《煤矿机电安装工程质量标准及检验评级试行办法》进行验收。

2、新安装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矿机电主管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有关人员详细研究说明书内容,并制订出操作规程。在使用初期,主管工程技术员要经常检查其运行情况。

3、新设备安装必须有安装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和设备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对隐蔽工程应有工程记录。

4、施工单位对新设备,或经大修后的设备进行验收,凡未经检修好的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5、设备安装完毕后,由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共同按施工图与安装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6、在设备试运转验收中,一般设备空运转2—4小时,带负荷运转24小时无故障,无异常才算合格,特殊设备按相关标准验收,如发生故障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由安装单位限期进行处理,合格后方能移交。

7、大型设备或关键设备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调试验收。